003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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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20日5时32分
(二)刑法第6条第2款之规定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 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船舶或者航空器 属地管辖权的延伸
规定内容
理解与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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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刑法第6条第3款之规定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 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行为或结果择一论 隔地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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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题
1.我国刑法关于刑法的效力问题采用的什么原则? 2.刑法规定从旧兼从轻原则的根据是什么?
3.如何理解刑法第7条的规定?
4.试评价刑法第12条的规定?
5.为何刑法第10条规定,虽经外国审判,我国仍 有刑事管辖权;但在国外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 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2019年2月20日5时3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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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规定
刑法第1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 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 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 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 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 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该 条第2款规定:“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 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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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溯及力小结
分析导入案例三
刑法的溯及力是解决新、旧刑法如何适用的问题, 坚持的原则是从旧兼从轻,具体而言是适用对行为人 有利的法律(包括司法解释)。该原则不仅适用于 79 刑法与97刑法关于有罪无罪和处罚轻重的问题;还适 用于79刑法与97刑法有关量刑标准的比较(贪污、受 贿) 、量刑制度的比较(自首、累犯、立功) 、行 刑制度的比较适用(假释);也适用于97刑法施行后 的特别刑法与97刑法间、79刑法、97刑法和刑法修正 案间或者特别刑法与刑法修正案间的选择适用;还适 用于司法解释的溯及力。
规定内容
理解与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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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
条文规定
刑法第7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 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 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 追究。”第7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我们认为“处刑较轻”不仅仅局限于法定刑的 比较,还应包括其他方面:量刑标准、量刑制度、行 刑制度的比较 。 第四,如果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了生效判 决,该判决继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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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处刑较轻” ?参照最高人民 法院1997年曾作过如下司法解释:
是指刑法对某种犯罪规定的刑罚即法定刑比修订前刑法轻。 法定刑较轻是指法定最高刑较轻;如果法定最高刑相同,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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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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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刑法的效力范围概述
一、刑法的效力范围概念及分类
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用范围, 是指一个国家的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 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它可分为刑法在 空间上的效力和在时间上的效力。 二、刑法的效力范围之刑法规定 刑法第6条至第12条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 三、规定刑法的效力范围之意义
第二,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但新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 只要这种行为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就应当适用新刑法, 即新刑法具有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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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当时的法律和新刑法都认为是犯罪,并 且按照新刑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 原则上按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即新刑法不具 有溯及力。但是,如果新刑法比当时的法律处刑较 轻的,则适用新刑法,即新刑法具有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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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
条文规定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 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 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 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 除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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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目的 理解与把握 解决的办法
解决刑事管辖权的冲突
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第一节 刑法的效力范围概述 第二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
第三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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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案例一
引入
2006年2月的一天,中国三名驻 巴勒斯坦工程师遇袭被害,我国将如 何处置凶手? 返回 我国一名在日本的留学生将日 本人一家三口杀死,能否适用我国 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判或者判决未确定的行为能否适用新法
的问题。如适用新法,新法就有溯及力,
如果不能适用,则无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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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刑法关于溯及力的主要原则
1、从旧原则。按行为当时的刑法追究 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即新刑法没有溯 及力。 2、从新原则。新刑法生效前的行为 在新刑法生效后未经审判或者判决未 确定的,一律适用新刑法,即新刑法 有溯及力。 3、从旧兼从轻原则。原则上适用旧 法,即新刑法没有溯及力,但新刑法 不认为是犯罪,或 处刑较轻的,适用新法。 4、从新兼从轻原则。原则上适用新法, 即新法有溯及力,但旧法不认为是犯 罪,或处刑较轻的,适用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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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概念
刑法的空间效力
一、刑法空间效力的概念和原则
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也就是要解决 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属地原则 属人原则
原则
保护原则
普遍原则
我国采取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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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采用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 其他原则。
பைடு நூலகம்
二、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
刑法第6条规定
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 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 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 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 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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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与把握 条件一: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侵害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构成犯罪; 条件二:这种犯罪按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必 须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 条件三: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也应受刑罚处罚。 适例: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放火罪 等。 分析导入案例一
指法定最低刑较轻。如果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只有一个法定
刑幅度,法定最高刑或者最低刑是指该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 或者最低刑;如果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有两个以上的法定刑 幅度,法定最高刑或者法定最低刑是指具体犯罪行为应当适 用的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者最低刑。
四、与刑法溯及力有关的若干问题规定
刑法的溯及力原则不仅适用于79刑法、 97刑法比较适用;还适用于97刑法与97之后 的单行刑法或者79刑法、97刑法与刑法修正 案之比较适用;也适用于有关司法解释的比 较适用;也适用于有关量刑制度、刑罚制度 间的比较适用。适用的原则就是一律适用有 利于被告人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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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与把握
凡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 不论犯罪分子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其罪行 发生在我国领域内还是我国领域外,只要犯罪分子 在我国境内被发现,我国就应当在所承担条约义务 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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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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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刑事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
1.司法解释自发布或者规定之日起施行,效力适用 于法律的施行期间。 2.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 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 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 3.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 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 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 司法解释。 4.对于在司法解释施行前已办结的案件,按照当时 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错误的, 不再变动。
(一)刑法第6条第1款之规定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 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 都适用本法。”
规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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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解 与 把 握
领域
包括领陆、领水、领陆和领水的 地下层、领空
法律有特别规定 刑法第11条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第90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变通); 特别刑法规定; 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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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与把握 我国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军人在我国领域外 犯罪, 无论法定刑高低都适用我国刑法。 我国其他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 之罪的,原则上适用我国刑法,但法定最高 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
分析导入案例二
2019年2月20日5时32分
四、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 条文规定
条文规定
刑法第1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 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 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 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 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 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该 条第2款规定:“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 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一、刑法的生效时间 两种规定
一是从刑法批准或公布之日 起施行。二是刑法在公布一 段时间后再实施。
二、刑法的失效时间 两种方式 一是由国家立法机关明确宣 布某些法律失效,称之为明 示终止。二是自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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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刑法的溯及力
刑法的溯及力又称刑法溯及既往的效力,
是指新的刑法对其生效前发生的未经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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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与把握 1.适用条件:
(1)时间条件: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1997年9 月30日这段时间内发生的行为 。
(2)行为条件:只限于该时间段发生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 确定的行为 。
2.适用情况:
第一,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而修订后的新刑法认为 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即新刑法没有溯及力。
我国刑法对外国刑事判决采取了消极承认的做 法,即外国确定的刑事判决不制约我国刑罚权的实 现。具体而言,不管外国确定的是有罪判决还是无 罪判决,对同一行为我国可行使审判权,但对外国 判决及刑法执行的事实给予考虑。
2019年2月20日5时32分
六、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 条文规定
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 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 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 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 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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