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司法局《关于成立法律服务机构需报经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司法局《关于成立法律服务机构需报经市司法局审批的请示》的通知
【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
【发文字号】津政办发[1988]27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
【发布日期】1988.04.05
【实施日期】1988.04.0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政策措施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1月29日实施日期:2002年1月29日)停止执行(原因:被市人大1996年颁布的《天津市法律服务机构管理机构管理若干规定》代替)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司法局《关于
成立法律服务机构需报经市司法局审批的请示》的通知
(1988年4月5日津政办发〔1988〕27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司法局《关于成立法律服务机构需报经市司法局审批的请示》,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1 / 1。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