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防城港监管分局关于同意广西北部湾银行防城港市港口支行开业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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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防城港监管分局关于同意广西北部湾银行防城港市港口支行开业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防城港银保监分局
•【公布日期】2020.12.23
•【字号】防港银保监复〔2020〕44号
•【施行日期】2020.12.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防城港监管分局关于同意广西北部湾银行防城
港市港口支行开业的批复
广西北部湾银行防城港支行:
《关于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市港口支行开业的请示》(北部湾银行防港报〔2020〕205号)及相关资料收悉。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同意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市港口支行开业,简称“广西北部湾银行防城港市港口支行”,注册地址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鱼峰路2-2号。

二、该支行为你行全资附属的分支机构,由你行直接管理、统一核算。

三、核准该支行的业务范围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
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财务顾问、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由你总(分)行授权办理的业务。

四、该支行接受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并定期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会计报表、统计报表及其他资料。

五、你行应按照《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向防城港银保监分局申领金融许可证,并持证到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按规定向社会公告。

六、该支行应在完成市场主体、税务登记等相关法定手续后1个月内向防城港银保监分局报告。

该支行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

未能按期开业的,应当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向我分局提交开业延期报告。

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未在规定期限内开业又不按规定提交开业延期报告的,本行政许可决定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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