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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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确权发证在不动产登记中的作用分析

农村宅基地确权发证在不动产登记中的作用分析

农村宅基地确权发证在不动产登记中的作用分析摘要: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与城乡建设进程的推进让农村土地分配管理问题逐渐得以解决,农村的土地产权制度也得以逐步完善,其中,农村宅基地确权发证作为关乎农民切身利益的产权管理工作之一,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重视。

本文从农村宅基地确权发证的主要流程介绍出发,分析了其对不动产登记的重要影响,并根据农村宅基地确权发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针对性的解决方案策略。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农村;宅基地确权;作用引言:农村宅基地确权发证关系到农村居住人民的切实利益,是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中极为重要的环节,在农村土地分配管理过程中,《土地管理法》的健全与完善使得土地登记管理工作得以在政策制度的保障下顺利开展,截至2020年底,全国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登记率达到80%以上,农村宅基地确权发证工作中还存在着部分亟待解决的问题,需要对农村宅基地确权发证的重要影响进行深入分析探讨,并根据现存问题实施针对性的解决方略。

1.农村宅基地确权发证的工作流程1.申报在进行农村宅基地确权发证工作之前,拥有宅基地土地使用权的居民需要填写申报登记表,并与相关组织部门出具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共同提交,以便土地管理部门下一步的审核工作。

1.权籍调查在对宅基地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之后,需要对宅基地进行地籍测量与地形测绘,并调查宅基地的权属情况,将相关数据录入到数据库中进行数字化、智能化管理,以方便后期查询、调取、核验、修改等工作的顺利开展。

在进行地籍测量与地形测绘工作时,需要利用航空摄影、像片控制等测量技术,结合权属调查结果,将宅基地的界线、界址、用途、权属性质等信息进行清晰明确的界定,并将相关数据信息科学系统地储存起来,方便后续使用管理。

1.审核公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权籍调查结果进行审核后,需要将符合宅基地确权发证要求的相关宅基地权籍数据信息公开处理,公告土地使用者的姓名,所属宅基地的地址、范围、性质以及用途等,利用土地管理软件将相关地籍信息进行收集统计,建立稳定安全、高效智能的土地管理系统。

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流程

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流程

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流程第一步:发起登记申请第二步:资料审核第三步:宅基地测绘在确权登记发证的流程中,对宅基地进行测绘是非常重要的一步。

测绘工作会对宅基地的实际边界、面积进行测量和绘制,确保宅基地的实际情况与记录的信息相符。

测绘完成后,要做出相应的土地证和宅基地证。

第四步:公告告知程序为了确保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公开透明,需要进行公告告知。

这一步是将相关信息发布在村委会或宅基地所在地的公告栏上,告知社会公众,确保各方有了解的机会。

在公告告知的期限内,对申请、异议等进行补充和解决。

第五步:调查取证在公告期截止后,相关部门会对宅基地的情况进行调查取证。

调查工作主要是对申请材料、公开告知情况、宅基地的实际使用情况等进行实地调查,确保申请人所申请的宅基地的真实情况。

第六步:反馈审查在调查取证完成后,相关部门会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和分析。

审查主要包括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核查,对公告告知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以及对宅基地的使用情况进行评估。

审查结果将决定是否给予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

第七步:发证登记经过反馈审查后,如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将给予农户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

发证登记是指颁发宅基地权属证书,确认农户对宅基地的权益和所有权。

发证登记的工作由相关部门完成,并记录在农村土地登记簿上。

第八步:存档备案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后,需要将相关材料进行存档备案。

这些材料包括宅基地申请表、审核意见、调查报告、发证登记证书等。

存档备案的目的是保留相关证明材料,以备以后查询和复核之用。

第九步:权益保护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以后,相关部门会对宅基地进行权益保护。

这包括加强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管,确保合法使用,防止乱占土地、转让拆迁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以上是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流程的简要介绍。

在实际操作中,可能还会有一些细节和补充步骤,具体流程可能会有所不同,但总体上遵循这个基本的流程。

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目的是保障农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宅基地的合理使用和保护。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7.19•【字号】琼府办[2001]62号•【施行日期】2001.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琼府办〔2001〕62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了加快全省土地确权工作,全面规范土地开发与管理,省政府决定,从今年下半年开始,全面开展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力争“十五”期间基本完成。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开展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性(一)全面开展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贯彻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加快我省土地法制化建设的迫切要求,是依法保护国有土地、集体土地合法权益,保护农民利益的一项重要措施。

(二)全面开展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加快我省经济发展和深化改革的基本保证。

我省土地权属管理现状已滞后于改革发展的要求,一是土地权属不清限制了我省农村土地的流转,制约了规模性农业综合开发,严重阻碍了农业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二是我省部分重点项目因土地权属不清、土地纠纷而受阻;三是国有农林牧渔盐场等国有企业的改革改制工作受到土地纠纷的严重干扰。

开展土地确权工作,依法确定土地产权,是规范土地流转、合理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是加快我省经济建设步伐和依法推行各项改革措施的前提。

(三)全面开展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是维护我省社会安全的重要措施。

近年来,我省农村土地纠纷问题严重,其主要根源是土地权属长期混乱不明。

依法开展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全面明晰土地产权关系,是解决土地纠纷,维护社会安定,改善投资环境的重要决策。

二、工作范围、目标与时间(一)工作范围。

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土地登记行为,保护使用人的权益,正确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合理、节约使用土地,根据加快宅基地使用权发证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要求深入执行相关条例规定,建立农村宅基地登记制度,明晰土地产权,维护土地的公有制,保护土地使用者的权益。

二、基本原则(一)尊重情况,照顾现状原则。

对已经建成的宅基地,针对存在的具体问题,本着照顾现状的原则,报请研究后妥善处理。

(二)先易后难,循序渐进原则。

对符合宅基地发证规定的,按照相关程序颁发或换发宅基地证。

对不符合规定的,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梳理存在的问题,提出分类处置方案。

(三)宅基地总面积不扩大原则。

以现有宅基地总规模为基础,对农村村民家庭分户的,在村委会、家庭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可对家庭已形成的宅基地,按照一户一宅的规定,分户设立宅基地。

户口在本村但原来没有宅基地的农户,不再另行安排宅基地。

对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农户,可按照相关规定安排进入大社区。

已进入大社区的农户,应将原宅基地退回村集体经济组织。

三、主要任务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

对未列入城市规划区的宅基地,权属、界址清楚、面积准确、没有争议的,进行注册登记;对未列入城市规划区的农民住宅使用的建设用地,参照集体土地登记规定,颁发土地使用证。

对已列入城市规划区的,只进行登记备案,不予登记发证。

四、强化组织成立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推进组,负责农村宅基地登记日常工作。

五、登记和发证范围、面积宅基地发证以户籍为基础,凡户籍在各村的本村村民,均可申请宅基地发证或登记备案;宅基地发证面积严格执行有关宅基地一户一宅、每户宅基地面积为0.4亩等规定。

六、工作的步骤(一)学习准备阶段认真组织工作人员学习相关规定,熟悉土地证书及各种表格的填写,力求做到每个工作人员都熟知政策,通晓业务,为认真部署开展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部署讲话

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部署讲话

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部署讲话尊敬的各位工作人员:大家好!近年来,我国农村改革进程日益加快,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也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宅基地确权工作涉及到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农民权益的保障和乡村振兴战略的顺利实施。

为了加强组织领导,优化工作流程,确保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进行,我特向大家作出如下部署。

一、加强组织领导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一项系统性的工作,需要各个部门紧密配合,形成合力。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宅基地确权工作,建立健全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分工,加强统筹协调,确保各项工作的有序展开。

二、加强宣传引导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涉及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我们要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农民对宅基地确权工作的认识和了解。

宣传要详细介绍宅基地确权的重要性和好处,引导农民主动参与并配合工作,同时阐述政府政策,让农民群众有一个充分了解的机会。

三、加强组织协调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需要各级各部门的密切合作和协调配合。

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人,建立起健全的工作流程,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同时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解决存在的问题,推动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加强培训与指导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与指导,提高他们的工作素质和专业能力,确保工作的正确性和准确性。

培训内容要包括法律法规、工作流程、数据管理等方面的知识,以帮助工作人员更好地开展工作。

五、加强监督检查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涉及到较大的数据量和复杂的程序。

因此,各级政府要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工作进程和结果的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工作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六、加强信息化建设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数据量庞大,应用信息化手段能够提高工作效率和准确性。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信息化建设的投入,建设完善的宅基地确权信息系统,实现数据的互联互通和共享,提高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流程

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流程

一、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流程1、申报凡是拥有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人,须领取由土地部门统一印发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以户为单元,每宗宅基地填写一份。

村民使用的宅基地,必须提交由经济社、村委会二级经济组织及镇政府出具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然后由调查组负责收集申报材料上交土地管理部门对权属进行审核。

2、权属调查国土部门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的申请,对宅基地范围、界线、界址、权属性质、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记录并经相邻各方认定,填写宅基地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为地籍测量作准备。

在宅基地调查过程中,本宗地使用者和相邻地使用者应按通知规定时间内到场共同指界,对双方共同确认的用地界线和界址点进行签名、盖章,如不能参加指界的,应书面委托代理人出面指界。

3、审核与公告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对认为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进行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土地使用者的名称、地址、准予登记的土地权属性质、面积、坐落、四至范围等。

4、审批公告期满,土地权利者及其他土地权益有关者对土地登记审核结果未提出异议的,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登记发证的意见,由市(县)人民政府领导签章,并加盖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

5、登记注册根据农村宅基地登记审批表结果,以宗地(宅基地)为单位逐项填写土地(宅基地)登记卡、土地(宅基地)归户卡及土地证书,并由登记人员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领导分别在两卡上签字。

6、颁发土地证经依法批准的农村宅基地,房屋建成后,可以到当地国土部门进行土地初始登记,申领宅基地使用权证。

如果是属于转让房产而隐形交易土地使用权的,要到国土部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申领宅基地使用权证。

二、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1、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2、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3、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浅析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法

浅析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法

浅析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法摘要:新中国建立以来,农村土地的经营、管理几经变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了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显化了农村土地的权利属性。

加强宅基地管理有利于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有利于新农村建设的健康发展,有利于集约节约用土地。

基于此,文章就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法进行简要的分析,希望可以提供一个有效的借鉴,从而更好地促进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水平的提升。

关键词: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法1.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主要工序及工作内容该项目具有投资规模大、技术含量高、组织协调工作重、作业周期时间长等特点,具体的工序及工作内容如下:1)准备工作:组织准备资料,方案制订、宣传培训,经费筹措,通告发布、表格仪器准备等。

2)权属调查:送达指界通知书,组织权利人到场,填写地籍调查表,整理权属调查资料。

3)地籍测量:图根控制测量,界址点测量,地籍图测绘,面积量算等。

4)数据库建设:数据输入、编辑和处理、数据分析和管理、数据更新、数据查询、统计分析、数据输出、数据交换等。

5)公示与确认:权属调查成果与地籍测量成果。

6)土地登记发证:县级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登记公告、注册登记、核发证书。

7)成果整理:数据汇总、档案整理、文字报告等。

8)项目部专检:内业检查、外业检查、质检报告编写。

9)成果资料归档与提交:权属调查资料,地籍测量资料,各类电子成果资料等。

2.确权发证工作技术分析2.1航空摄影技术的分析航空摄影技术是在界址点的坐标用解析法实地测定基础上,平面要素以航空摄影测量获取的测量。

传统的地籍图全野外测绘方法,是全部图形由工作人员在外架设全站仪、GPS等测量采集地形点、界址点、地物特征点等,现场测量现场绘图,最后将数据录入电脑的测绘方式完成。

其工期长,程序繁琐,受自然地理环境影响大,而且农村宅基地面积比较小,分布较零散,实施全野外实测法作业效率低、成本高。

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实施方案

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实施方案

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实施方案一、前言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保障农民住房权益的重要举措。

为了规范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提高登记发证的准确性和便捷性,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目标1. 确保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按时完成;2. 提高农民对宅基地的权益保障意识;3. 促进农村土地产权流转和农民增收。

三、工作步骤1. 组织建立登记发证工作队伍成立由农村土地管理部门、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专业机构组成的登记发证工作队伍,明确责任分工和工作流程,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2. 制定登记发证方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登记发证方案,包括工作目标、工作流程、时间节点等,并明确登记发证的审批程序和要求。

3. 开展宅基地调查摸底工作与村委会、农村居民代表会议等相关方进行沟通,了解农村宅基地的基本情况,包括面积、用途、归属等信息,并进行调查摸底工作,确保登记发证的准确性。

4. 制发宅基地确权证书根据农民提供的宅基地信息,经过审核和核实,制发宅基地确权证书,明确宅基地的权属归属和用途等信息,并加盖相关章印。

5. 进行公示和申诉在制发宅基地确权证书后,及时对相关信息进行公示,让农民知晓,并设立申诉渠道,接受农民的申诉和意见反馈。

6. 完成登记发证工作按照预定时间节点,完成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确保工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保障农民权益。

四、工作保障措施1. 组织培训对登记发证工作队伍进行培训,提升其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确保工作能够高效顺利进行。

2. 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的信息化系统,实现宅基地登记发证的数据化管理,提高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

3. 宣传推广通过村级会议、广播、电视等方式,积极宣传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性和意义,提高农民的参与度和合作意愿。

4. 建立监督机制建立宅基地登记发证的监督机制,定期对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五、预期成果1. 完成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确保农民住房权益的保障;2. 提高农民对宅基地的权益保障意识,增强他们的发展信心与动力;3. 促进农村土地产权流转,推动农民增收。

2024年宅基地确权加快推进全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2024年宅基地确权加快推进全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2024年宅基地确权加快推进全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分析全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国家农村改革的重要举措,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

近年来,我国宅基地确权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果,但在推进过程中,仍存在诸多问题。

为了加快确权进度,确保全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工作目标1.明确工作思路,制定切实可行的确权登记发证流程。

2.完成全县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任务,确保农民权益得到保障。

3.提升农村不动产管理水平,为全县农村经济发展奠定基础。

三、工作措施1.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以县长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全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各方力量,形成工作合力。

2.落实工作责任。

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3.制定实施方案。

结合全县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确保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依法依规进行。

4.加强政策宣传。

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政策,提高农民的知晓率和参与度。

5.开展业务培训。

对相关部门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确保他们熟悉政策、掌握操作流程。

6.优化工作流程。

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农民群众便捷高效地办理确权登记发证手续。

7.强化监督检查。

对工作进度和质量进行全程监控,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四、具体实施步骤1.调查摸底。

组织力量对全县农村宅基地进行摸底调查,明确权属关系、界址范围等基本信息。

2.权属认定。

根据调查结果,对宅基地权属进行认定,对存在争议的宅基地,通过调解、裁决等方式妥善处理。

3.登记发证。

对已认定权属的宅基地,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登记发证。

4.资料整理。

将确权登记发证过程中形成的资料进行整理归档,便于查询和管理。

五、时间安排1.2024年1-3月,开展调查摸底和权属认定工作。

2.2024年4-6月,进行登记发证和资料整理工作。

4.2024年10-12月,全面完成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农村宅基地确权流程及资料

农村宅基地确权流程及资料

农村宅基地确权流程及资料一、农村宅基地确权流程:1.宅基地确权前的准备工作:首先,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宅基地确认,即核实宅基地的基本情况,包括面积、位置等信息。

之后,农民需要填写宅基地确权申请表,并准备相关资料,如户口簿、宅基地的权属证明等。

2.核实宅基地权属:政府相关部门会对农民提供的宅基地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宅基地的权属情况。

如果确权材料齐全、合法有效,则进行下一步的土地测绘。

3.宅基地测绘:政府会派遣专业的测绘人员对宅基地进行测绘,确定宅基地的准确面积和边界位置。

4.宅基地权属登记:完成宅基地测绘后,相关部门会对宅基地进行权属登记,并给予农民宅基地使用证书或宅基地确权证明书。

5.宅基地权属公示:政府会将宅基地确权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0天。

公示期内,各方可以对宅基地确权情况进行查阅和提出异议。

6.宅基地确权证书的颁发:经过公示期并未出现异议的情况下,政府会正式颁发宅基地确权证书给农民。

7.宅基地权属互认:如果农民对宅基地确权结果有异议,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申诉。

政府将依法处理冲突,以确保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和权益不受侵害。

二、农村宅基地确权所需资料:1.宅基地确权申请表:农民需要填写宅基地确权申请表,表格通常由政府相关部门提供,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宅基地情况等。

3.宅基地的权属证明:提供宅基地的权属证明,包括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所有权证、乡村规划林地使用证、宅基地协议等。

4.土地测绘报告:宅基地确权过程中需要进行土地测绘,所以提供土地测绘报告是必要的。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根据实际情况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建筑物证明、拆迁补偿协议等。

以上所述是农村宅基地确权的流程及相关资料要求。

在确权过程中,农民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并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以便顺利完成确权程序,确保宅基地使用权和权益。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实施方案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实施方案

4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1.全面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确保农民土地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2.建立健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制度,提高农村土地管理水平。

3.促进农村土地流转,推动农村经济发展。

二、实施步骤1.调查摸底组织力量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进行全面的调查摸底,摸清底数,建立数据库。

调查内容包括:土地权属、面积、位置、用途、界址等。

2.确权登记依据调查摸底数据,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

确权登记流程如下:(1)发布公告,告知农民确权登记事项。

(2)农民提交相关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簿、土地权属证明等。

(3)审核材料,对符合条件的进行确权登记。

(4)颁发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证书。

3.发证工作(1)制定发证方案,明确发证范围、对象、程序等。

(2)组织培训,提高基层干部和农民对发证工作的认识和操作能力。

(3)开展发证工作,确保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证书发放到农民手中。

4.后续管理(1)建立健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数据库,实现信息化管理。

(2)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规范流转程序。

(3)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用途管制,防止乱占滥用。

三、政策保障1.宣传引导通过多种渠道,加大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农民的参与度和配合度。

2.政策支持制定相关政策,明确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的优惠政策,鼓励农民积极参与。

3.资金保障积极争取政府资金支持,确保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4.责任落实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责任,确保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推进。

四、注意事项1.做好农民思想工作,让他们认识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的重要性。

2.严格依法办事,确保确权登记工作的合法性。

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

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

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的主体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和住房产权人,包括个人、家庭和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实行农村宅基地的集中登记制度,由村(居)委会或乡镇政府负责登记工作;2. 登记应当全面、公开、透明,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质询权;3. 登记工作应当依法依规,严格审查,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登记规定。

第四条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应当收集以下材料:1. 宅基地使用权人的身份证明、户口簿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营业执照等;2. 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面积、形状等相关信息;3. 宅基地的产权来源证明,如土地使用权证等;4. 其他有关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农村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依法依规确保住房产权人的所有权和使用权;2. 居民住房一户一宅的原则,不得重复登记;3. 可通过个人自愿、政策引导或公开招标等方式发证。

第六条农村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应当收集以下材料:1. 住房产权人的身份证明、户口簿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营业执照等;2. 住房的具体位置、面积、结构等相关信息;3. 住房的产权来源证明,如房产证等;4. 其他有关农村住房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程序如下:1. 农民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登记;2. 村(居)委会或乡镇政府核实资料;3. 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补充不完整的材料;4. 履行公示程序,接受社会监督;5. 根据审核结果给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6. 通过发证书等形式将登记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九条对于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发证登记中的不实行或作虚假登记的行为,有关部门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流程及具体操作办法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流程及具体操作办法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流程及具体操作办法这次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市每一个村组的所有范围,包括每个村组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通俗的说就是包括每个村组所有的山水田林路。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包括了“林权证”、“草原证”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它相当于身份证,其他证相当于“工作证”。

我们现在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就是给农村集体土地办“身份证”,每块土地还要编号相当于身份证号码。

整个过程是个复杂而严谨的过程,是一个依法依规相互配合的过程,要使整个过程完成顺利,必须环环紧扣,不仅要讲究依法依规,而且还要讲究程序到位。

下面我就具体的操作程序给大家做个详细的说明:(整个程序包括九个部分)(一)工作准备阶段。

此阶段的工作主要有:成立机构、宣传发动、组织协调、业务培训、权属资料整理,编制工作方案,收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成立乡(镇)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及土地权属纠纷调处领导小组工作机构,准备登记所需表册及设备,收集资料。

市集体土地发证办公室收集:涉及国土部门(土地详查等资料)、林业部门(林权制度改革成果资料)、农业部门(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有关资料)、民政部门(行政勘界成果资料),水利部门(水域及水利设施的有关资料)、规划部门(乡(镇)新农村规划资料和有关农村测绘成果)等等。

村小组收集:主要是权属资料:1)土改时、“四固定”或农业合作化时期的土地所有证、资料;2)山林所有权证;3)土地承包合同;4)山林纠纷调解书;5)有关农村土地权属制度的历史资料及集体土地所有权形成和演变的其它资料等。

(二)发布通告阶段。

市人民政府向辖区内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发布通告。

通告的内容包括土地登记区的划分、土地登记的期限、收件地点、申请人应当提交的相关文件材料,以及需要通告的其他事项。

这次通告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一是张帖;二是直接送达申请人。

(三)提出申请及申报飞地阶段。

申请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以村民小组或自然村为单位,按照权属界线所封闭的宗地为基本单元申请土地登记,由村民委员会统一组织本村所辖的村民小组或自然村提出申请,其中“一村一组”或“多村一组”的以村民小组申请,“一村多组”的以联组(自然村)申请,具体操作是:(1) 村民委员会根据政府通告内容向本村所辖的村民小组下发土地登记通知书,村民小组长收到通知后,小组法人必须在通知书上签名,以示通知已收到。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下放行政权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下放行政权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下放行政权项的决定正文:---------------------------------------------------------------------------------------------------------------------------------------------------- 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下放行政权项的决定》已经2011年9月30日十四届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下放行政权项的决定根据《中共海口市委关于进一步强区扩权的若干意见》精神,现决定依法下放行政权项34项。

各区、市政府相关部门要研究并及时处理行政权项下放后可能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认真做好有关衔接和监管工作。

一、各区应及时采取措施,落实工作力量,承接下放行政权项,避免出现承接落空或不到位现象。

市政府各部门不得再以备案、核准等名义对已下放的行政权项进行变相审批。

二、各区应建立下放行政权项执行情况定期备案制度,及时向市政府相关部门上报下放行政权项执行情况。

市政府相关部门要指导和协助各区做好下放行政权项的承接和实施工作,履行宏观管理、业务指导和事后监督职责。

市政府各部门应当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及时发现下放行政权项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督促各区整改。

如各区整改不力,导致下放的行政权项无法正常实施,社会效果差的,市政府相关部门可提请市政府批准依法收回下放的行政权项。

三、各区执行下放的行政权项应严格执行法定时限,优化审批流程,尽可能缩减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

四、对下放行政权项承接与实施过程中市、区有关部门应当承担的责任,监察部门应当加大过错责任追究力度,保障下放行政权项的顺利实施。

附件:海口市人民政府决定下放的行政权项(34项)序号行政权项名称行政权项类型法定实施机关下放后实施机关下放方式备注1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行政许可县级人民政府区政府依法界定2以出让方式取得的集体农业用地流转审批行政许可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政府依法委托3村镇集体企业、村镇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村镇建设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审批行政许可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政府依法委托4集体农业用地出让用于农业开发的审批行政许可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政府依法委托5抢险救灾、建设项目施工等临时用地的审批行政许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区国土分局依法委托6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等矿产资源开采审批(含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区国土分局依法委托7辖区单位附属绿地临时占用审批(500㎡以下)行政许可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依法界定8辖区单位附属绿地范围内移植树木审批(50株以下)行政许可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依法界定9辖区部分建设项目排污许可行政许可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界定10辖区部分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许可行政许可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界定11辖区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行政许可审批: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委托依法界定登记表审批工作依法委托给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执行。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供销系统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供销系统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供销系统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7.03•【字号】海府办[2013]129号•【施行日期】2013.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供销系统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海府办[2013]12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供销系统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7月3日海口市供销系统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摸清资产底数、界定产权,完善社有土地资产经营管理,推动社有土地资产优化组合和合理流动,提升社有土地资产保值增值能力,根据国土资源部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73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意见》(琼府[2012]53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的要求,根据国土资源部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73号)的文件精神,以落实产权明晰、权能明确、权益保障的土地产权制度为目标,进一步规范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的运营和监督管理,依法保护供销合作社权益,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对“新网工程”建设和为农服务的作用,进一步推动供销合作事业快速健康发展。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成立海口市供销系统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吴优(市政府副秘书长)常务副组长:盛林(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李世高(市供销社主任)副组长:黎雅(市监察局副局长)刘小鹏(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张晓燕(市财政局副调研员)吴英福(市供销社副主任)周海全(市供销社调研员)刘健(秀英区副区长)冯勇(龙华区副区长)杨柳芳(美兰区副区长)何启明(琼山区调研员)成员:龙泉镇、石山镇、永兴镇、红旗镇、演丰镇、龙塘镇、大坡镇、大致坡镇、遵谭镇、旧州镇、灵山镇、三江镇镇长,新埠街道办、滨海街道办主任。

浅谈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检查的方法及步骤

浅谈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检查的方法及步骤

浅谈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检查的方法及步骤摘要:本文从地籍测量检查、权属调查检查与数据库检查三个方面阐述了海南省万宁市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检查的内容和方法。

引言开展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是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完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保护农民土地合法效益的重要举措。

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的主要工作是农村宅基地权属调查,即按权利人(使用人和他项权利人)申请及其提供权源资料对宅基地范围、界线、界址、权属性质、用途、建筑物产权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记录并经相邻单位及各方认定,填写地籍调查表,为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调查文件和凭证。

为全面、准确地掌握万宁市土地利用状况及土地权属状况,掌握真实的土地基础数据,建立和完善信息化管理制度和土地调查、登记制度,万宁市全面开展了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万宁市国土环境资源局成立了万宁市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办公室,办公室组织30人分为地籍测量检查组、权属调查检查组、数据库检查组三个检查小组根据《海南省农村宅基地地籍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对工作成果进行了内外业检查。

1 地籍测量检查成果检查分为内业检查和外业检查。

内业对提交成果进行100%检查;外业按10%的比例抽查,包括各级控制点选埋情况外业巡查、观测成果外业复测。

内业检查1.1.1 E级GPS控制测量检查观测记录手簿、平差计算资料、控制点成果表、展点图以及点之记100%检查。

首先检查观测记录手簿记录是否规范、整洁,控制点编号是否正确,将控制网与影像图资料叠加后检查控制点密度是否满足要求,网形是否合理,点之记是否符合规范。

再检查数据质量,评定数据精度,包括基线双差固定解解算、重复基线检核、同步环检核、异步环检核、无约束平差和约束平差。

1.1.2 图根控制测量检查观测记录手簿(纸质或电子)、平差计算资料、控制点成果表及展点图100%检查。

主要检查观测记录手簿记录是否规范、整洁,控制点编号是否正确,控制点密度是否满足要求。

农村宅基地确权发证在不动产登记中的优势及问题

农村宅基地确权发证在不动产登记中的优势及问题

农村宅基地确权发证在不动产登记中的优势及问题摘要:本文主要对农村宅基地确权发证在不动产登记中的优势进行分析,指出目前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希望为实际不动产登记工作开展提供参考。

关键词:农村宅地基确权发证;不动产登记;优势;问题引言农村宅基地确权发证指的是依据法律政策规定,按照相关流程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认、确定后登记发证。

农村宅基地确权发证的目的是从法律层面来承认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以法律角度对其重新审批,使农村宅基地管理合法化,解决以往废弃、多占及继承等土地占有权不明确问题,保护合法宅基地占有者的权利。

一、农村宅基地确权发证在不动产登记中的优势(一)为农村土地管理工作打下基础农村土地具有循环和持续利用性,且土地空间位置明确,要想真正落实不动产登记工作,需深入分析其动态变化情况,有效控制不动产产权关系体系中的潜在的风险。

而农村宅基地确权发证为不动产价值梳理、分析提供了有效路径,在不动产登记数据系统中记录其价值变化情况,确保不动产登记工作科学、规范实施,为农村土地综合管理工作实施提供有利条件。

(二)保护农民合法权利,加快农村土地改革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的实质是使宅基地使用权合法化,一方面保护农民合法权益,防止出现强者欺凌弱者的现象,有利于农村社会和谐发展,且为宅基地纠纷事件、农村土地资源转让等提供法律依据,降低农民土地资源转让风险,有利于盘活农村土地资源,另一方面确权发证工作落实,可以加快农村土地改革,有利于构建城乡一体化建设用地市场管理体系,为产权管理相关工作落实做好准备[1]。

(三)赋予宅基地抵押、担保功能对于农民来说,宅基地确权登记后,可以用宅地基来抵押贷款,解决农户在种植生产中的资金问题,促使农业可持续。

同时,随着大量的农村人员进城务工,大量的农村土地、宅基地出现无人管理的现象,部分投机分子会乘机乱建、乱占,使农村土地管理难度加大。

而宅基地确权发证后,不仅能够杜绝乱建的行为,而且能够确保农村土地管理工作更加规范、高效。

海口市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办法

 海口市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办法

海口市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办法宅基地建房在我国农民住房保障和农村景观展现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但其规划管理却面临着现实困境。

下文是海口市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办法,欢迎阅读!海口市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规范农村住宅建设,根据《海口市城乡规划条例》《海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海南省农村居民建房审批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建房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取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取得区政府出具的宅基地批准证明,建设本户自用住房及附属生活设施的土地。

第三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市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区政府应明确各镇、各部门管理职责及范围,有序组织辖区内农村宅基地建房的管理及实施工作。

第四条农村宅基地建房必须遵循规划引领,有序建设;依法合规,简便高效;政府主导,村民主体;节约集约,一户一宅;统一风貌,凸显特色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规划及报建要求第五条各区人民政府要以"多规合一"工作为抓手,组织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镇人民政府)编制村庄建设规划或整治建设规划,经区政府批准后作为农村宅基地规划报建审批依据。

农村宅基地建房选址须符合村庄建设规划和各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农村宅基地建房应注重建筑特色风貌管控,兼顾传统村落保护。

鼓励推广使用《海南省乡村特色民居建筑方案图集》《琼北(海口)民居特色建筑图集汇编》等标准图集方案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推荐的建筑设计方案。

鼓励以行政村或自然村为单位选用一种建筑风格造型,开展建筑风貌整治改造,确保一定范围内建房风格基本一致。

第六条农村宅基地建房应集约节约用地,原则上每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75平方米(含屋檐滴水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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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
工作进展情况
根据省政府《关于全面开展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按照省厅的工作部署,我市计划用三年时间完成107.6平方公里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任务。

其中:2009年完成30%农村宅基地地籍调查任务;2010年完成70%地籍调查任务和农户的70%登记发证任务;2011年全面完成余下的宅基地登记发证任务。

我市于2009年9月全面启动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2009年底顺利完成省厅要求的30%即32.28平方公里地籍调查任务。

按计划今年底要完成全市70%即75.32平方公里的农村宅基地地籍调查任务,经过二调办、各分局和各专业调查队艰苦努力,截止到今年10月21日止,我市已完成农村宅基地地籍调查面积90.13平方公里,调查宗数119474宗。

在这项工作中,我局重点抓了宅基地审核环节,按照省厅工作部署,严格对照1985年航片判读成果进行审核登记,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发证进度,但为防止违法用地合法化增加了新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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