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长实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张静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东长实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张静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
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15
【案件字号】(2020)辽07民终141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玉龙高帆王金业
【审理法官】王玉龙高帆王金业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广东长实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张静飞;张倩;广东长实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当事人】张静飞张倩广东长实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当事人-个人】张静飞张倩
【当事人-公司】广东长实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广东长实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刘彬辽宁名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彬辽宁名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彬
【代理律所】辽宁名崛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广东长实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张静飞;张倩;广东长实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过错证据不足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拘留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关于上诉人广东长实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是否应当对冯某的死亡承担责任问题。
广东长实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认可秦大勇是广东长实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职工,王晓鑫在公安机关对其进行询问的笔录中也陈述为广东长实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干活,故对于广东长实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秦大勇雇佣王晓鑫是秦大勇的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的主张,因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
且王晓鑫偷水果与冯某交涉是发生在2019年7月31日,而冯某找到广东长实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是在2019年8月9日,被上诉人称其并不是因为王晓鑫一个人的行为而是多次有广东长实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工作人员偷水果打扰到其生活才去找公司领导沟通,该说法符合常理,广东长实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对于在其公司内工作人员有管理的义务,对于因其管理不善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害应由广东长实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
原审法院认定并无不当。
对于广东长实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原审法院
程序违法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广东长实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10元,由广东长实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2 22:57:24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7月31日18时30分左右,在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刘屯别墅区广东长实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院(租赁处),王晓鑫站在院内东侧院墙上盗窃冯某在自家院中栽种的杏被发现,并于2019年8月20日被公安机关拘留十日行政处罚。
2019年8月9日上午10时左右,冯某来到被告单位,要求被告解决其单位广东长实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职工偷盗水果影响其休息问题,在经理室协商过程中,冯某突发心梗,当场死亡。
另查明,偷盗水果的王晓鑫是被告广东长实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职工秦大勇雇佣承揽公司承担放光揽工作。
被告广东长实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系被告广东长实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分支机构,非独立法人单位。
死者冯某。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方对本单位职工及相关从事公司业务人员管理不严发生被管理人员做出偷盗邻居水果的行为从而引发争执,至冯某死亡,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由于冯某是在协商解决问题过程中,突发心梗死亡,非直接原因所致,应减少被告方的赔偿责任,应承担因冯某死亡给原告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的30%为宜。
被告广东长实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系被告广东长实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非独立法人单位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其赔偿应由被告广东长实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广东长实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静飞、张倩人民币185997.75元;二、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能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10元,由被告广东长实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对于双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属实。
【二审上诉人诉称】广东长实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改判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2.由被上诉人承担全部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程序错误、事实认定错误且自相矛盾、适用法律错误。
一、程序错误。
原审法院在庭审过程中
并未就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中关于赔偿数额的部分予以举证、质证,因此即便原审判决是正
确的,其程序错误应当发回重审。
二、事实认定错误且自相矛盾。
1.原审法院认定事实自相矛盾(1)原审法院既认定偷盗水果的王晓鑫系广东长实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又认定系承揽公司的员工。
(2)王晓鑫的过错行为并不等于上诉人的过错。
(3)广东长实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职工的个人行为并不等于广东长实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的行为。
2.无论是上诉人还是广东长实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与承揽公司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
关系。
3.上诉人在该案中并不存在任何过错,被上诉人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上诉人有过错。
三、适用法律错误。
1.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所要的是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
责任法》的一般理论,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四要件:行为人有过错、行为具有违法性、有损
害事实、侵害行为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上述四要件中在本案仅仅有损害事实,其他要件
均没有。
2.原审认定的事实是上诉人、广东长实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与王晓鑫所在的公司存在承揽关系,根据法律相关规定,承揽公司在承揽过程中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
不是有上诉人承担责任,针对于本案承担责任的主体应该是承揽公司,而并非上诉人。
综上
所述,原审判决程序错误、事实认定错误且自相矛盾、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
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综上所述,广东长实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广东长实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张静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辽07民终1410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长实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新城某某区长实大厦某某。
法定代表人:袁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彬,辽宁名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静飞。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倩。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爽,张倩丈夫。
原审被告:广东长实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三义街某某某某某某某某iv>法定代表人:覃晓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经飞,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上诉人广东长实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静飞、张倩及原审被告广东长实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19)辽0792民初18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8月19
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广东长实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彬、被上诉人张倩及张静飞、张倩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爽、原审被告广东长实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经飞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广东长实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改判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2.由被上诉人承担全部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审法院程序错误、事实认定错误且自相矛盾、适用法律错误。
一、程序错误。
原审法
院在庭审过程中并未就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中关于赔偿数额的部分予以举证、质证,因
此即便原审判决是正确的,其程序错误应当发回重审。
二、事实认定错误且自相矛盾。
1.原审法院认定事实自相矛盾(1)原审法院既认定偷盗水果的王晓鑫系广东长实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又认定系承揽公司的员工。
(2)王晓鑫的过错行为并不等于上诉人的过错。
(3)广东长实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职工的个人行为并不等于广东长实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的行为。
2.无论是上诉人还是广东长实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辽宁
分公司与承揽公司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3.上诉人在该案中并不存在任何过错,
被上诉人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上诉人有过错。
三、适用法律错误。
1.被上诉人的诉讼请
求所要的是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一般理论,一般侵权责任
的构成四要件:行为人有过错、行为具有违法性、有损害事实、侵害行为与损害事实有
因果关系,上述四要件中在本案仅仅有损害事实,其他要件均没有。
2.原审认定的事实
是上诉人、广东长实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与王晓鑫所在的公司存在承揽关系,
根据法律相关规定,承揽公司在承揽过程中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不是有上诉人承担
责任,针对于本案承担责任的主体应该是承揽公司,而并非上诉人。
综上所述,原审判
决程序错误、事实认定错误且自相矛盾、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上诉
人的上诉请求。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张静飞、张倩辩称,维持原判。
广东长实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述称,同意上诉人的意见。
原告诉称张静飞、张倩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要求被告方承担经济损失人民币185997.75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7月31日18时30分左右,在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刘屯别墅区广东长实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院(租赁处),王晓鑫站在院内东侧院墙上盗窃冯某在自家院中栽种的杏被发现,并于2019年8月20日被公安机关拘留十日行政处罚。
2019年8月9日上午10时左右,冯某来到被告单位,要求被告解决其单位广东长实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职工偷盗水果影响其休息问题,在经理室协商过程中,冯某突发心梗,当场死亡。
另查明,偷盗水果的王晓鑫是被告广东长实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职工秦大勇雇佣承揽公司承担放光揽工作。
被告广东长实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系被告广东长实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分支机构,非独立法人单位。
死者冯某。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方对本单位职工及相关从事公司业务人员管理不严发生被管理人员做出偷盗邻居水果的行为从而引发争执,至冯某死亡,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由于冯某是在协商解决问题过程中,突发心梗死亡,非直接原因所致,应减少被告方的赔偿责任,应承担因冯某死亡给原告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的30%为宜。
被告广东长实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系被告广东长实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非独立法人单位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其赔偿应由被告广东长实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广东长实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静飞、张倩人民币185997.75元;二、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能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10元,由被告广东长实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对于双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
如下: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关于上诉人广东长实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是否应当对冯某的死亡承担责任问题。
广东长实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认可秦大勇是广东长实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职工,王晓鑫在公安机关对其进行询问的笔录中也陈述为广东长实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干活,故对于广东长实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秦大勇雇佣王晓鑫是秦大勇的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的主张,因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
且王晓鑫偷水果与冯某交涉是发生在2019年7月31日,而冯某找到广东长实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是在2019年8月9日,被上诉人称其并不是因为王晓鑫一个人的行为而是多次有广东长实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工作人员偷水果打扰到其生活才去找公司领导沟通,该说法符合常理,广东长实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对于在其公司内工作人员有管理的义务,对于因其管理不善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害应由广东长实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
原审法院认定并无不当。
对于广东长实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原审法院程序违法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广东长实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10元,由广东长实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长王玉龙
审判员高帆
审判员王金业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文涛
书记员高俊格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