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安全事故事后处理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十五章 化工安全事故事后处理
第一节 化工安全事故事后处理标准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
GB6721—86
本标准规定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的统计范围,计算方法和评价指标。

1 基本定义
1.1 伤亡事故经济损失
指企业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所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
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1.2 直接经济损失
指因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善后处理支出的费用和毁坏财产的价值。

1.3 间接经济损失
指因事故导致产值减少、资源破坏和受事故影响而造成其他损失的价值。

2 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范围
2.1 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2.1.1 医疗费用(含护理费用)2.1.2 丧葬及抚恤费用2.1.3 补助及救济费用2.1.4 歇工工资2.2 善后处理费用
w w w .
b z
f x
w .
c o
m
2.2.1 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2.2.2 现场抢救费用2.2.3 清理现场费用2.2.4 事故罚款和赔偿费用2.3 财产损失价值2.3.1 固定资产损失价值2.3.2 流动资产损失价值
3 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范围
3.1 停产、减产损失价值
3.2 工作损失价值
3.3 资源损失价值3.4 处理环境污染的费用
3.5 补充新职工的培训费用(见附录A)3.6 其他损失费用
4 计算方法
4.1 经济损失计算见公式(1):
E=Ed+Ei
(1)
式中:E———经济损失,万元;
Ed———直接经济损失,万元;Ei———间接经济损失,万元。

4.2 工作损失价值计算见公式(2):
Vw=DL·

S·D
(2)
式中:VW———工作损失价值,万元;
DL———一起事故的总损失工作日数,死亡一名职工按6000个工作日计算,受伤
职工视伤害情况按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的附表确定,日;
M———企业上年税利(税金加利润),万元;S———企业上年中均职工人数;D———企业上年法定工作日数,日。

4.3 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按下列情况计算:
w w w .
b z
f x
w .
c o
m
4.3.1 报废的固定资产,以固定资产净值减去残值计算;4.3.2 损坏的固定资产,以修复费用计算。

4.4 流动资产损失价值按下列情况计算:
4.4.1 原材料、燃料、辅助材料等均按帐面值减去残值计算;4.4.2 成品、半成品、在制品等均以企业实际成本减去残值计算。

4.5 事故已处理结案而未能结算的医疗费、歇工工资等,采用测算方法计算(见附录A)。

4.6 对分期支付的抚恤、补助等费用,按审定支出的费用,从开始支付日期累计到停发日期,见附录A。

4.7 停产、减产损失,按事故发生之日起到恢复正常生产水平时止,计算其损失的价
值。

5 经济损失的评价指标和程度分级
5.1 经济损失评价指标5.1.1 千人经济损失率
计算按公式(3):
RS
(‰)=E

×1000
(3)
式中:RS———千人经济损失率;
E———全年内经济损失,万元;S———企业平均职工人数,人。

5.1.2 百万元产值经济损失率
计算按公式(4):
Rv(%)=E

×100
(4)
式中:Rv———百万元产值经济损失率;
E———全年内经济损失,万元;V———企业总产值,万元。

5.2 经济损失程度分级5.2.1 一般损失事故
经济损失小于1万元的事故。

5.2.2 较大损失事故
经济损失大于1万元(合1万元)但小于10万元的事故。

w w
w .
b z
f x
w .
c o
m
5.2.3 重大损失事故
经济损失大于10万元(含10万元)但小于100万元的事故。

5.2.4 特大损失事故
经济损失大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事故。

m
o
c
.
w
x
f
z
b
.
w
w
w
附 录 A(补充件)
A.1 受伤部位(见表A1)
表A1
分类号受伤部位名称分类号受伤部称
1.01
颅 脑
1.12.3肘 部
1.01.1脑1.12.4前 臂1.01.2颅 骨1.13腕及手1.01.3头 皮1.13.1腕1.02面颌部1.13.2掌1.03眼 部1.13.3指1.04鼻1.14下肢
1.05耳1.14.1髋 部
1.06口1.14.2股 骨1.07颈 部1.14.3膝 部1.08胸 部1.14.4小 腿1.09腹 部1.15踝及脚
1.10腰 部1.15.1踝 部1.11脊 柱1.15.2跟 部1.12上 肢1.15.3部(距骨、舟骨、
骨)
1.12.1肩胛部1.15.4

1.12.2
上 臂
A.2 受伤性质(见表A2)
表A2
分类号受伤性质
分类号受伤性质
2.01电 伤2.03倒塌压埋伤2.02挫伤、轧伤、压伤2.04辐射损伤2.05割伤、擦伤、刺伤
2.12烧 伤2.06骨 折2.13烫 伤2.07化学性灼伤2.14中 暑2.08撕脱伤2.15冲击伤2.09扭 伤2.16生物致伤2.10切断伤2.17多伤害2.11
冻 伤
2.18
中 毒
w w
w .
b z
f x
w .
c o
m
A.3 起因物(见表A3)
表A3
分类号起因物名称
分类号起因物名称
3.01锅 炉3.15煤3.02压力容器3.16石油制品3.03电气设备3.17水
3.04起重机械3.18可燃性气体3.05泵、发动机3.19金属矿物3.06企业车辆3.20非金属矿物
3.07船 舶3.21粉 尘
3.08动力传送机械3.22梯
3.09放射性物质及设备3.23木 材3.10非动力手工具3.24工作面(人站立面)
3.11电动手工具3.25环 境3.12其他机械3.26动 物3.13建筑物及构筑物3.27
其他
3.14
化学品
A.4 致害物(见表A4)
表A4
分类号致害物名称分类号致害物名称
4.01
煤、石油产品4.11.4安全阀4.1.1

4.11.5其 他4.01.2焦炭4.12大气压力
4.01.3沥青4.12.1高压(指潜水作业)
4.01.4其他4.12.2低压(指空气稀薄的高原地区)
4.02木材4.13化学品4.2.1树4.13.01酸4.02.2原木4.13.02碱4.02.3
锯材
4.13.03

w w w .
b z
f x
w .
c o
m
分类号致害物名称分类号致害物名称
4.02.4其 他4.13.04氨4.3水
4.13.05液 氧4.04放射性物质4.13.06氯 气4.05电气设备4.13.07酒 精4.05.1母 线4.13.08乙 炔4.05.2配电箱4.13.09火药4.05.3电气保护装置4.13.10炸药
4.05.4电阻箱4.13.11芳香烃化合物4.05.5蓄电池4.13.12砷化物4.05.6照明设备4.13.13硫化物4.05.7其 他4.13.14二氧化碳4.06梯4.13.15一氧化碳4.07空 气
4.13.16含氰物4.08工作面(人站立面)4.13.17卤化物4.09矿 山
4.13.18金属化合物4.10粘土、砂、石4.13.19其 他4.11
锅炉、压力容器4.14机 械4.11.1锅 炉4.14.01搅拌机4.11.2压力容器4.14.02送料装置4.11.3
压力管道4.14.03农业机械4.14.04林业机械4.15.10轴4.14.05铁路工程机械4.15.11其他
4.14.06
铸造机械
4.16
起重机械
w w w .
b z
f x
w .
c o
m
分类号致害物名称分类号致害物名称
4.14.07锻造机械4.16.01塔式起重机4.14.08焊接机械4.16.02龙门式起重机4.14.09粉碎机械4.16.03梁式起重机4.14.10金属切削机床4.16.04门座式起重机4.14.11路建筑机械4.16.05浮游式起重机4.14.12矿山机械4.16.06甲板式起重机4.14.13冲压机4.16.07桥式起重机
4.14.14冲刷机械4.16.08缆索式起重机
4.14.15压辊机4.16.09履带式起重机
4.14.16筛选、分离机4.16.10叉 车4.14.17纺织机械4.16.11电动葫芦4.14.18木工刨床4.16.12绞 车4.14.19木工锯机4.16.13卷扬机4.14.20其他木工机械4.16.14桅杠式起重机4.14.21皮带传送机4.16.15壁上起重机4.14.22其 他4.16.16铁路起重机4.15金属件4.16.17千斤顶
4.15.01钢丝绳
4.16.18其 他4.15.02铸 件
4.17噪 声4.15.03铁 屑4.18蒸 气4.15.04齿 轮4.19手工具(非动力)4.15.05飞 轮4.20电动手工具4.15.06螺 栓4.21动 物4.15.7销
4.22企业车辆4.15.08丝杠、光杠4.23
船 舶
4.15.09
绞 轮
A.5 伤害方式(见表A5)
w w w .
b z
f x
w .
c o
m
分类号伤 害 方 式分类号伤 害 方 式5.01碰 撞5.08火 灾5.01.1人撞固定物体5.09辐 射5.01.2运动物体撞人5.10爆 炸5.01.3互 撞5.11中 毒5.02撞 击5.11.1吸人有毒气体5.02.1落下物5.11.2皮肤吸收有毒物质5.02.2飞来物5.11.3经 口
5.03坠 落5.12触 电
5.03.1由高处坠落平地5.13
接 触
5.03.2由平地坠入井、坑洞5.13.1高低温环境5.04跌 倒5.13.2高低温物体5.05坍 塌5.14掩 埋5.06淹 溺5.15
倾 覆
5.07
灼 烫
A.6 不安全状态(见表A6)
表A6
分 类 号不安全状态
6.01
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乏或有缺陷
6.01.1
无防护6.01.1.01无防护罩6.01.1.02无安全保险装置6.01.1.03无报警装置6.01.1.04无安全标志6.01.1.05无护栏、或护栏损坏
6.01.1.06(电气)未接地6.01.1.07绝缘不良
6.01.1.08
局扇无消音系统、噪声大
w w w .
b z
f x
w .
c o
m
分 类 号不安全状态
6.01.1.09危房内作业
6.01.1.10未安装防止“跑车”的档车器或档车栏6.01.1.11其 他6.01.2防护不当
6.01.2.1防护罩未在适当位置6.01.2.2防护装置调整不当
6.01.2.3坑道掘进,遂道开凿支撑不当
6.01.2.4防爆装置不当
6.01.2.5采伐、集材作业安全距离不够
6.01.2.6放炮作业隐蔽所有缺陷6.01.2.7电气装置带电部分裸露6.01.2.8其 他
6.02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6.02.1设计不当,结构不合安全要求6.02.1.1通道门遮挡视线6.02.1.2制动装置有缺陷6.02.1.3安全间距不够6.02.1.4挡车网有缺陷
6.02.1.5工作有锋利毛刺、毛边6.02.1.6设施上有锋利倒棱
6.02.1.7其 他6.02.2
强度不够6.02.2.1机械强度不够6.02.2.2绝缘强度不够6.02.2.3起吊重物的绳索不合安全要求
6.02.2.4其 他
6.02.3
设备在非正常状态下运行
w w w .
b z
f x
w .
c o
m
分 类 号不安全状态
6.02.3.1设备带“病”运转6.02.3.2起负荷运转6.02.3.3其 他6.02.4维修、调整不良6.02.4.1设备失修6.02.4.2地面不平
6.02.4.3保养不当、设备失灵
6.02.4.4其 他
6.03个人防护用品用具———防护服、手套、护目镜及面罩、呼吸器官护具、听
力护具、安全带、安全帽、安全鞋等缺少或有缺陷6.03.1无个人防护用品、用具
6.02.2所有防护用品、用具不符合安全要求6.04生产(施工)场地环境不良6.04.1照明光线不良6.04.1.1照度不足
6.04.1.2作业场地烟雾尘弥漫视物不清6.04.1.3光线过强6.04.2通风不良6.04.2.1无通风
6.04.2.2通风系统效率低6.04.2.3风流短路6.04.2.4停电停风时放炮作业
6.04.2.5瓦斯排放未达到安全浓度放炮作业
6.04.2.6瓦斯超限6.04.2.7其 他6.04.3作业场所狭窄6.04.4作业场地杂乱
6.04.4.1
工具、制品、材料堆放不安全
w w w .
b z
f x
w .
c o
m
分 类 号不安全状态
6.04.4.2采伐时,未开“安全道”
6.04.4.3迎门树、坐殿树、搭挂树未作处理6.04.4.4其 他
6.04.5交通线路的配置不安全6.04.6操作工序设计或配置不安全6.04.7地面滑
6.04.7.1地面有油或其他液体
6.04.7.2冰雪覆盖
6.04.7.3地面有其他易滑物
6.04.8贮存方法不安全6.04.9
环境温度、湿度不当
A.7 不安全行为(见表A7)
表A7
分 类 号不安全状态
7.01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
7.01.01未经许可开动、关停、移动机器7.01.02开动、关停机器时未给信号
7.01.03开关未锁紧,造成意外转动、通电、或泄漏等
7.01.04忘记关闭设备7.01.05忽视警告标志、警告信号
7.01.06操作错误(指按钮、阀门、扳手、把柄等的操作)
7.01.07奔跑作业7.01.08供料或送料速度过快
7.01.09机器超速运转7.01.10违章驾驶机动车7.01.11
酒后作业
w w w .
b z
f x
w .c o
m
分 类 号不安全状态
7.01.12客货混载
7.01.13冲压机作业时,手伸进冲压模7.01.14工作紧固不牢7.01.15用压缩空气吹铁屑7.01.16其 他
7.02造成全安装置失效7.02.1拆除了安全装置
7.02.2安全装置堵塞,失掉了作用7.02.3调整的错误造成安全装置失效7.02.4其 他7.03使用不安全设备7.03.1临时使用不牢固的设施7.03.2使用无安全装置的设备7.03.3其 他
7.04用手代替工具操作
7.04.1用手代替手动工具7.04.2用手清除切屑
7.04.3不用夹具固定,用手拿工件进行机加工
7.05物体(指成品、半成品、材料、工具、切屑和生产用品等)存放不当7.06
冒险进入危险场所
7.06.01冒险进入涵洞7.06.02接近漏料处(无安全设施)
7.06.03采伐、集材、运材、装车时,未离危险区7.06.04未经安全监察人员允许进入油罐或井中7.06.05未“敲帮问顶”开始作业
7.06.06
冒进信号
w w w .
b z
f x
w .
c o
m
分 类 号不安全状态
7.06.07调车场超速上下车7.06.08易燃易爆场合明火7.06.09私自搭乘矿车7.06.10在绞车道行走7.06.11未及时

7.07攀、坐不安全位置(如平台护栏、汽车挡板、吊车吊钩)7.08在起吊物下作业、停留
7.09机器运转时加油、修理、检查、调整、焊接、清扫等工作
7.10有分散注意力行为
7.11在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的作业或场合中,忽视其使用7.11.1未戴护目镜或面罩7.11.2未戴防护手套7.11.3未穿安全鞋7.11.4未戴安全帽7.11.5未佩戴呼吸护具7.11.6未佩戴安全带7.11.7未戴工作帽7.11.8其 他
7.12
不安全装束7.12.1在有旋转零部件的设备旁作业穿过肥大服装7.12.2操纵带有旋转零部件的设备时戴手套
7.12.3其 他
7.13
对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处理错误
附 录 B损失工作日计算表
(补充件)B.1 死亡或永久性全失能伤害定6000日。

B.2 永久性部分失能伤害按表B1、表B2、表B3计算。

w w w .
b z
f x
w .
c o
m
B.3 表中未规定数值的暂时性失能伤害按歇工天数计算。

B.4 对于永久性失能伤害不管其歇工天数多少,损失工作日均按下列各表中规定的数值计算。

B.5 各伤害部位累计数值超过6000日者,仍按6000日计算。

表B1 截肢或完全失去机能部位损失工作日换算表

拇指
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远端指骨3001007560
50中间指骨—200150120
105近端指骨600400300240200掌 骨900
600
500
450400
腕部截肢
3000脚
拇趾
二趾
中趾无名趾小趾
远端趾骨15035353535中间趾骨-
75757575近端趾骨300150150150150骨(包括舟骨、距骨)
600
350350350
350
踝部
2400
上 肢肘部以上任一部位(包括肩关节)
4500腕以上任一部位,且在肘关节或低于肘关节
3600
下 肢
膝关节以上任一部位(包括髋关节)4500踝部以上,且在膝关节或低于膝关节
3000
w w w .
b z
f x
w .
c o
m
表B2 骨折损失工作日换算表
骨 折 部 位损 失 工 作 日
掌、指骨60挠骨下端80尺、挠骨士90肱骨髁上60肱骨干80科颈70锁骨70
胸骨105
跖、趾70
胫、腓90股骨干105股粗隆间100股骨颈
160
表3 功能损失工作日换算表
功 能 损 失 部 位
损失工作日
1.包被重要器官的单纯性骨损伤(头颅骨、胸骨、脊椎骨)
1052.包被重要器官的复杂性骨损伤,内部器官轻度受损,骨损伤治愈后,遗有轻度功能障碍者
5003.包被重要器官的复杂性骨损伤,伴有内部器官损伤,骨损伤治愈后,遗有轻度功能障碍者
9004.接触有害气体或毒物,急性中毒症状消失后,不遗有临床症状及后遗症者2005.重度失血,经抢救后,未遗有造血功能障碍者
2006.包被重要器官的复杂性骨折,包被器官受损,骨损伤治愈后,遗有严重的功能障碍者
(a)脑神经损伤导致癫痫者3000(b)脑神经损伤导致痴呆者
5000(c)脑挫裂伤,颅内严重血肿,脑干损伤造成无法医治的低能
5000
w w w .
b z
f x
w .
c o
m
功 能 损 失 部 位
损失工作日(d)脑外伤致使运动系统严重障碍或失语,且不易恢复者4000(e)脊柱骨损伤,脊髓离断形成截瘫者6000(f)脊柱骨损伤,骨髓半离断,影响饮食起居者
6000(g)脊柱骨损伤合并骨髓伤,有功能障碍不影响饮食起居者4000(h)单纯脊柱骨损伤,包括残留慢性腰背痛者
1000(i)脊柱损伤,遗有脊髓压迫症双下肢功能障碍,二便失禁者4000(j)脊柱韧带损伤,局部血行障碍影响脊柱活动者
1500
(k)胸部骨损伤,伤及心脏,引起明显的节律不正者4000(l)胸部骨损伤,伤及心脏,遗有代偿功能失调者
4000(m)胸部损伤,胸廓成形术后,明显影响一侧呼吸功能者2000(n)一侧肺功能丧失者
4000(o)一侧肺并有另侧一个肺叶术后伤残者
5000(p)骨盆骨损伤累及神经,导致下肢运动障碍者
4000(q)骨盆不稳定骨折,并遗留有尿道狭窄和尿路感染
30007.腰、背部软组织严重损伤,脊柱活动明显受限者
2000
8.四肢软组织损伤治愈后,遗有周围神经损伤,感觉运动机能障碍,影响工作及生活者
1500
9.四肢软组织损伤治愈后,遗有周围神经损伤,运动机能障碍。

但生活能治理者
200010.四肢软组织损伤,治愈后由于疤瘢弯缩,严重影响运动功能,但生活能自理者
200011.手肌腱受损,伸屈功能严重障碍,影响工作、生活者140012.脚肌腱受损,引起机能障碍,不能自由行走者140013.眼睑断裂导致眼闭合不全
20014.眼睑损伤导致泪小管、泪腺损伤,导致泪溢,影响工作者20015.双目失明
600016.一目失明,但另一目视力正常180017.两目视力均有障碍,不易恢复者
180018.一目失明,另一目视物不清,或双目视物不清者(仅能见眼前2m以内的物体,且短期内,不易恢复者)
3000
w w w .
b z
f x
w .
c o
m
功 能 损 失 部 位
损失工作日19.两眼角膜受损,并有眼底出血或溷浊,视力高度障碍者(仅能见1m内之物体)且根本不能恢复者
400020.眼球突出不能复位,引起视力障碍者70021.眼肌麻痹,造成斜视、复视者60022.一耳丧失听力,另一耳听觉正常者60023.听力有重大障碍者30024.两耳听力丧失
3000
25.鼻损伤,嗅觉功能严重丧失100026.鼻脱落者
130027.口腔受损,致使牙齿脱落大部,不能安装假牙,致使咀咀发生困难者180028.口腔严重受损,咀嚼机能全废
300029.喉损伤,引起喉狭窄,影响发音及呼吸者100030.语言障碍,说话不清30031.语言全废
300032.伤及腹膜,并有单独性的腹腔出血,腹膜炎症者
100033.由于损伤进行胃二次全切除,或肠管切除三分之一以上者
300034.由于损伤进行胃全切,或食道全切,腔肠代替食道,或肠管切除三分之一以上者600035.一叶肝脏切除者300036.一侧肾脏切除者
300037.生殖器官损伤,失去生殖机能者
180038.伤及神经、膀胱及直肠,遗有大便、小便失禁,漏尿,漏屎等200039.关节结构损伤,关节活动受限,影响运动功能者140040.伤筋伤骨,动作受限,其功能损伤严重于表2者
20041.接触高浓度有害气体,急性中毒症状消失后,遗有脑实质病变临床症状者400042.各种急性中毒严重损伤呼吸道、食道粘膜,遗有功能障碍者200043.国家规定的工业毒物轻度中毒患者15044.国家规定的工业毒物中度中毒患者70045.国家规定的工业毒物重度中毒患者
2000
w w w .
b z
f x
w .
c o
m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
(GB6442—1986)
本标准是劳动安全管理的基础标准。

是对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含急性中毒事故)进行调查分析的依据。

调查分析的目的是:掌握事故情况,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拟定改进措施,防止事故重复发生。

1 名词、术语
伤亡事故是指企业职工的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

2 事故调查程序
死亡、重伤事故,应按如下要求进行调查。

轻伤事故的调查,可参照执行。

2.1 现场处理
2.1.1 事故发生后,应救护受伤害者。

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

2.1.2 认真保护事故现场。

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破坏。

2.1.3 为抢救受伤害者需要移动现场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现场标志。

2.2 物证搜集
2.2.1 现场物证包括: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的位置等。

2.2.2 在现场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均应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管理者。

2.2.3 所有物件应保持原样,不准冲洗擦拭。

2.2.4 对健康有危害的物品,应采取不损坏原始证据的安全防护措施。

2.3 事故事实材料的搜集
2.3.1 与事故鉴别、记录有关的材料a.发生事故的单位、地点、时间;
b.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职业、技术等级、工龄、本工种工龄、支付工资的形式;
c.受害人和肇事者的技术状况,接受安全教育情况;
d.出事当天,受害人和肇事者什么时间开始工作、工作内容、工作量、作业程序、操作时的动作(或位置);
w w w .
b z
f x
w .
c o
m
e.受害人和肇事者过去的事故记示。

2.3.2 事故发生的有关事实
a.事故发生前设备、设施等的性能和质量状况;
b.使用的材料:必要时进行物理性能或化学性能实验与分析;
c.有关设计和工艺方面的技术文件、工作指令和规章制度方面的资料及执行情况;d.关于工作环境方面的状况:包括照明、湿度、温度、通风、声响、色彩度、道路、工作面状况以及工作环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取样分析记录;
e.个人防护措施状况:应注意它的有效性、质量、使用范围;f.出事前受害人或肇事者的健康状况;
g.其他可能与事故致因有关的细节或因素。

2.4 证人材料搜集
要尽快找被调查者搜集材料。

对证人的口述材料,应认真考证其真实程度。

2.5 现场摄影
2.5.1 显示残骸和受害者原始存息地的所有照片。

2.5.2 可能被清除或被践踏的痕迹:如刺车痕迹、地面和建筑物的伤痕、火灾引
起损害的照片、冒顶下落物的空间等。

2.5.3 事故现场全貌
2.5.4 利用摄影或录相,以提供较完善的信息内容。

2.6 事故图
报告中的事故图。

应包括了解事故情况所必需的信息。

如:事故现场示意图、流程
图、受害者位置图等。

3 事故分析
3.1 事故分析步骤
3.1.1 整理和阅读调查材料
3.1.2 按以下七项内容进行分析:见(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附录A。

a.受伤部位;b.受伤性质;c.起因物;d.致害物;e.伤害方式;
w w w .
b z
f x
w .
c o
m
f.不安全状态;
g.不安全行为。

3.1.3 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

3.1.4 确定事故的间接原因。

3.1.5 确定事故责任者。

3.2 事故原因分析
3.2.1 属于下列情况者为直接原因
3.2.1.1 机械、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见GB9411—86附录A中A.6不安全状态。

3.2.1.2 人的不安全行为:见GB6441—86附录A中A.7不安全行为。

3.2.2 属下列情况者为间接原因
3.2.2.1 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工业构件、建筑物、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工艺过程、操作方法、维修检验等的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存在问题;
3.2.2.2 教育培训不够、未经培训、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术知识;
3.2.2.3 劳动组织不合理;
3.2.2.4 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3.2.2.5 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3.2.2.6 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
3.2.2.7 其他。

3.2.3 在分析事故时,应从直接原因入手,逐步深入到间接原因,从而掌握事故的全部原因,再分清主次,进行责任分析。

3.3 事故责任分析
3.3.1 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中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3.3.2 在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中,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主要责任者;
3.3.3 根据事故后果和事故责任者应付的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4 事故结案归档材料当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归档的事故资料如下:
4.1 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4.2 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及批复;w w w .b z f x
w .c o m
4.3 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
4.4 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4.5 物证、人证材料;
4.6 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4.7 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4.8 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4.9 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4.10 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员的检查材料;
4.11 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文件;
4.12 注明参加调查组的人员姓名、职务、单位。

第二节 化工安全事故处理概述
一、工伤事故定义和分类
伤亡事故,大体上分为两类,一是因工伤亡,即因生产(工作)而发生的伤亡;二是非因工伤亡,即与生产(工作)无关的事件造成的伤亡。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统计的因工伤亡,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即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企业领导指派到企业之外从事本企业活动,所发生的人身伤害(轻伤、重伤、死亡)和急性中毒事故,都应算作伤亡事故而加以统计。

根据国务院1991年3月1日颁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和处理规定》,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分为轻伤、重伤和死亡事故。

(一)轻伤
指造成劳动者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

一般指受伤后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的事故,为轻伤事故。

(二)重伤
指造成劳动者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w w w .b z f x
w .c o m
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劳动部颁发《重伤事故范围》中规定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作为重伤事故处理:
1.经医师诊断已成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

2.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的。

3.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虽非要害部位,但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1/3以上的。

4.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脚骨等受伤引起骨折),严重脑震荡等。

5.眼部受伤较剧,有失明可能的。

6.手部伤害。

包括大拇指轧断一节的;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只轧断两节或任何两只各轧断一节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屈的残废可能的。

7.脚部伤害。

包括脚趾轧断三只以上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行走自如的残废可能的。

8.内部伤害。

如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

9.凡不在上述范围以内的伤害,经医师诊察后,认为受伤较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上述各点,由企业行政会同基层工会做个别研究,提出初步意见,由当地劳动部门审查确定。

(三)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中死亡1~2人的事故。

(四)重大死亡事故
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三人的事故。

(五)急性中毒事故
指生产性毒物一次或短期内通过人的呼吸道、皮肤或消化道大量进入人体内,使人体在短时间内发生病变,导致职工立即中断工作,并需要进行急救或死亡的事故。

关于轻、重伤划分既有政策方面的规定,又涉及到复杂的医学问题。

为了保证事故报告及时和伤亡数字的真实性,多数伤害要求在事故现场、抢救过程、医疗初诊时按《规定》给予确定;少数伤害可根据伤情可能导致的结果来确定。

因此,允许医疗终结与实际统计报告之间存在差别。

w w w .b z f x
w .c o m。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