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9.期货业协会的自律管理措施(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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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期货业协会的自律管理措施
1一般规定
2适用情形
3立案
4调查
5纪律惩戒决定
6听证
7申诉
一、一般规定
期货业协会的纪律处分分为两种:
1、批评警示措施,主要针对违规情节轻微,不需要予以纪律惩戒的行为,该措施不纳入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价体系;
2、纪律惩戒措施,主要针对违规情节严重,需要予以纪律惩戒措施的行为,该措施纳入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价体系。

期货业协会理事会设立自律监察委员会和申诉委员会,分别由不同人员组成。

自律监察委员会根据协会自律管理部门的调查结果作出纪律惩戒决定,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审查被惩戒的会员和期货从业人员的申诉。

案件调查人员、自律监察委员会委员、申诉委员会委员、听证员、听证会书记员等参与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受调查、受惩戒的会员或者期货从业人员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的;
(2)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

期货业协会作出的立案通知、纪律惩戒意见告知书、纪律惩戒决定、审议决定等文书,可以通过邮寄、委托相关会员单位协助、电子送达、协会网站公告等多种方式送达。

采用邮寄方式送达的,以邮件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以协会网站公告方式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 个自然日即视为送达。

经当事人同意,还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送达方式。

二、适用情形
期货业协会对会员、期货从业人员违反协会自律规则的行为给予纪律惩戒的,应当综合考量违规行为的以下情节:
(1)当事人违反协会自律规则的主观状态属于故意或者过失;
(2)当事人的违规行为造成的损失及影响;
(3)当事人因违规行为牟取利益的金额;
(4)当事人在一定时期内的违规次数;
(5)当事人同一违规行为的持续时间;
(6)当事人的违规行为被相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查处的情况;
(7)其他需要考量的情节。

会员、期货从业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期货业协会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减轻或者免于给予纪律惩戒:
(1)积极配合协会调查;
(2)积极采取相关补救和改正措施;
(3)自查发现并主动报告;
(4)当事人已履行达成的和解或者调解协议;
(5)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会员、期货从业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期货业协会可以酌情对其从重给予纪律惩戒:
(1)同一类型违规行为,最近12 个月曾被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2)同一类型违规行为,最近12个月曾被自律组织采取自律管理措施;
(3)拒不配合、阻碍或者破坏调查;
(4)对参与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以及投诉人、举报人、证人等有关人员进行骚扰、辱骂、恐吓、打击报复或者陷害的;(5)拒不整改或者敷衍整改、虚假整改的;
(6)提供虚假材料、故意毁灭或者伪造证据的;
(7)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立案
期货业协会会员、期货从业人员涉嫌违规案件的线索来源包括:
(1)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等单位移交;
(2)协会自律检查中发现;
(3)投诉、举报(已被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受理的除外) ;
(4)会员自查中发现;
(5)其他渠道。

期货业协会自律管理部门对违规线索提出是否立案的建议,提交会长办公会决定。

决定立案的,在会长办公会通过后10 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发出书面立案通知,立案通知中应当载明立案调查的原因、依据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立案通知后10 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申辩意见。

书面申辩意见应当针对被调查的行为或者存在的问题陈述事实、说明理由,并就是否存在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给予纪律惩戒的情节作出说明。

涉及投诉事项的,还应就是否与投诉人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和是否作出相应的赔偿作出说明。

当事人在申辩过程中应当承担主要举证责任,就其申辩意见中提出的主张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其提供的申辩意见及证据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在申辩期限内不行使申辩权的视为放弃申辩。

放弃申辩可能导致的对当事人不利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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