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做好1996年建立和调整住房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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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做好1996年建立和调整
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财会住房制度改革
【发文字号】津房改办[1996]21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发布日期】1996.05.03
【实施日期】1996.05.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做好1996年建立和调整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
(津房改办[1996]21号1996年5月3日)
根据《天津市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方案》(津政发[1995]2号)和《关于1996年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的通知》(津房改办[1996]20号),为做好1996年建立和调整住房公积金制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领取表册
1.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的单位(含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要在1996年5月20日前,到单位所在地的建行区、县支行房地产信贷科(以下简称经办行)领取“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以下简称“汇缴清册”)、“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调整)汇缴清册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及住房公积金帐户预留银行印鉴卡片,办理开户申请
手续。

有计算机的单位,在经办行领取“汇缴清册”和“汇总表”时,还应领取“汇缴清册”计算机软盘。

2.已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于1996年5月20日前,到原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经办行领取“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调整汇缴清册”(以下简称“调整清册”)和“汇总表”。

有计算机的单位,在经办行领取“调整清册”和“汇总表”时,还应领取“调整清册”计算机软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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