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关于重新明确江南区亭子卫生院住院病房床位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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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关于重新明确江南区亭子卫生院住院病房床位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南宁市卫生局),南宁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6.12.18
•【字号】南价费[2006]97号
•【施行日期】2006.12.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南宁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关于重新明确江南区亭子卫生院住
院病房床位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价费[2006]97号)
江南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要求核批南宁市江南区亭子卫生院住院病房床位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悉。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医院病房床位和空调降温(取暖)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价费字[2002]346号)精神,经研究,现重新明确亭子卫生院住院病房床位费收费标准按附表执行。
请收费单位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自觉接受价格部门的监督。
附表:南宁市江南区亭子卫生院住院病房床位费收费标准表
南宁市物价局
南宁市卫生局
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