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借款利息的税务处理共42页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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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及所得税方面的问题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及实施条例第18条规定, 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 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 欠款利息等收入均属于企业取得的收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四部分 关联企业部分
❖ 关联企业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政策梳理
关于非金融企业提供资金收取资金占用费的 涉税问题
❖ 涉及营业税方面的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国税函 [1995]156号)规定:《营业税税目注释》法规,“贷款”,是 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包括自有资金贷款和转贷,属于 “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按 5%征收营业税。
(财税[2008]121号)的规定 ❖ 《特别纳税调整管理规程(试行)》第87-94条规定 ❖ 原《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36条规定
(适用内资企业) 注意:实行新的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实施后,该 规定已经作废了,应按照新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部分 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在生产 经营活动中 “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 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 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 2、新税法第46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 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例题
再例如:2008年1月1日甲企业向乙企业拆借资金1000万元, 合同约定年利率15.3%,借款期限1年,2008年1月1日甲企业当 地金融企业一年期贷款实行的利率为12.699%(中国人民银行规 定的1年期基准利率为7.47%,浮动利率为5.229%),2008年 末甲企业支付给乙企业的利息1000万元×15.3%=153万元,年 终甲企业支付给乙企业的借款利率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 利率”的部分1000万元×(15.3%-12.699%)=26.01万元, 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年终应作纳税调增处理。
许按实际发生数予以税前扣除。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
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 企业经批准集资的利息支出,凡是不高于同期同类商业银行贷款利率
的部分,允许在计税时予以扣除。

第三部分向非金融企业的借款利息支出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 活动中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 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例题
2007年1月1日甲企业向乙企业拆借资金1000万元,合同约定年利 率15.3%,借款期限1年,2007年1月1日甲企业当地金融企业一年期 贷款实行的利率为10.404%,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1年期基准利率(年) 为6.12%。甲企业当地金融企业实行的利率10.404%构成为(基准利 率6.12%+浮动利率6.12%×70%),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04年10 月29日起进一步放宽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利率浮动区间,金融机构的 贷款利率原则上不再设定上限,那么甲企业支付给乙企业的15.3%(基 准利率6.12%+浮动利率6.12%×150%)利率符合人民银行的规定, 没有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根据国税函〔2003〕1114号 的 规 定 , 2007 年 末 甲 企 业 支 付 给 乙 企 业 的 借 款 利 息 1000 万 元 ×15.3%=153万元,年终汇算清缴无须作纳税调整,153万元的借款 利息可全额在税前列支。
❖ 应注意以下几点: ❖ 条例中规定借款企业是“非金融企业”,借款对象也是“非金融企
业”。 ❖ 此规定改变了旧条例“金融机构”的表述,而改变成新条例的“金融
企业” ❖ 纳税人执行的利率标准应该是不超过金融企业执行的“基准利率+浮
动利率”,不能只考虑基准利率,而忽略了浮动利率。
❖ 必须提供证明利息支出确属实际发生的凭据,即发票、借款协议等。
❖ 1、原外资所得税法规定:外资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融资所支付或者收取的 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其利率超过或者低 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的,当地税务机关可以参照正常利率进行调整。 内资企业则要严格遵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 文第36条:“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 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39、没有不老的誓言,没有不变的承 诺,踏 上旅途 ,义无 反顾。 40、对时间的价值没有没有深切认识 的人, 决不会 坚韧勤 勉。
第一部分 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有关法律规定
❖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财会[2006]3号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8条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46条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19条规定 ❖ 《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 的通知》
❖ 金融企业的界定:参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定义,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各类金融企业,包括银行(含信用社,下 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 理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
实际工作应注意如下几点
❖ 非生产经营活动中支付的利息,不允许扣除。 ❖ 按照实际发生数予以税前扣除。 ❖ 在发生年度的当期扣除。 ❖ 利息的扣除年度,还需要考虑权责发生制原则和资本化原则。 ❖ 对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以及同业拆借业务所支付的利息,允
关于企业借款利息的税务处理
36、“不可能”这个字(法语是一个字 ),只 在愚人 的字典 中找得 到。--拿 破仑。 37、不要生气要争气,不要看破要突 破,不 要嫉妒 要欣赏 ,不要 托延要 积极, 不要心 动要行 动。 38、勤奋,机会,乐观是成功的三要 素。(注 意:传 统观念 认为勤 奋和机 会是成 功的要 素,但 是经过 统计学 和成功 人士的 分析得 出,乐 观是成 功的第 三要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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