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解除怀孕女教师合同判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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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解除怀孕女教师合同判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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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教育》2017年第14期
劳动合同期满,某地一民办幼儿园解聘了之前签约的女教师。
不料,此时对方已有孕在身。
事后,女教师以园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在工作期间未帮缴纳失业保险等为由,将幼儿园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虽合同到期,但女教师正处于孕期,双方的劳动合同依法应当延续。
最后,该起劳动争议纠纷案经过法院审理做出判决,幼儿园被判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和失业金损失。
经法院调查:2012年8月1日,刘某进入某地一民办幼儿园从事教师工作,虽然工作已两年多,但双方仅签订了合同期限为2014年7月10日至2015年7月10日的劳动合同。
2013年7月,幼儿园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终止与刘某的劳动合同关系,口头提出让她不用再过来上班了。
此后,刘某未再到幼儿园上班。
幼儿园发放刘某的工资至2015年7月7日。
双方劳动合同解除时,刘某已怀孕。
刘某在某幼儿园工作的年限为2012年8月1日至2015年7月10日
共2年11個月零9天。
失业后,刘某还发现幼儿园未在其工作期间帮缴纳失业保险致其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为此,刘某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要求幼儿园按法律规定支付赔偿金及失业金损失等。
劳动仲裁部门做出裁定后,刘某不服,诉至当地法院。
法院认为:刘某与幼儿园签订合同前存在事实劳动合同关系,签订合同后,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以及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的规定。
幼儿园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时,刘某正处于孕期,双方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
幼儿园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幼儿园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给刘某。
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的规定,以及刘某的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和工作年限,法院判幼儿园向刘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265元。
至于刘某提出的失业金损失赔偿,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幼儿园赔偿刘某失业金损失8778元。
法院的理由是:幼儿园作为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致使幼儿园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后,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给刘某造成了损失,幼儿园存在过错,应依据《失业保险办法》第三十六条“单位不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和缴纳失业保险费、不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履行有关责任,致使职工失业后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影响其重新就业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责任”。
法律人士指出:幼儿园以合同到期为由解除与怀孕女教师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合同。
按法律规定,还有以下几种情况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