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流通发展司关于请报送民族贸易有关情况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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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类别】少数民族财政经济
【发文字号】商流通司函[2014]91号
【发布部门】商务部
【发布日期】2014.06.16
【实施日期】2014.06.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商务部流通发展司关于请报送民族贸易有关情况的通知
(商流通司函[2014]91号)
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西自治区、海南省、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甘肃省、青海省、宁夏自治区、新疆自治区商务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升民族贸易发展水平,研究推进民族贸易发展的措施,现对各地民族贸易发展情况开展调查。
具体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