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资源规划之数据流程图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一篇规划篇
建筑工程(building engineering or constructional engineering)为新建、改建或扩建房屋建筑物和附属构筑物设施所进行的规划、勘察、设计和施工、竣工等各项技术工作和完成的工程实体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
市政工程(municipal engineering)是指市政设施建设工程。
市政设施是指在城市区、镇(乡)规划建设范围内设置、基于政府责任和义务为居民提供有偿或无偿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
市政工程一般是属于国家的基础建设,是指城市建设中的各种公共交通设施、给水、排水、燃气、城市防洪、环境卫生及照明等基础设施建设是城市生存和发展必不可少的物质基础,是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对外开放的基础条件。
市政工程主要针对道路、管线、桥梁等的工程建设,也可视为线性工程。
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筑工程类)
1.1业务概述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是按照国家和省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1.1.1业务说明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主要内容应包括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和建设项目规划的主要依据。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建设项目计划审批权限实行分级规划管理,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计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中央各部门、公司审批的小型和限额以下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国家审批的大中型核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并报国务院城市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拟收购的土地进行规划审查,出具拟收购土地的选址意见书,不符合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用途的土地,不予核发选址意见书。
1.1.2业务术语
划拨供地:又称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是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能源、交通、水利、通信等基础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用地等,是利用土地的承载能力或建筑空间,不以取得生物产品为主要目的的用地。
城市总体规划:为了实现一定时期内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确定一个城市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协调城市空间和进行各项建设的综合布局和全面安排,还包括选定规定额指标,制订该市远、近期目标及其实施步骤和措施等工作.
控制性详细规划:regulatory plan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等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
城市专项规划:是指在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指导下,为了更有效地实施规划意图而对城市要素中系统性强、关联度大的内容或对城市整体、长期发展影响巨大的建设项目,从公共利益出发对其空间利用所进行的系统研究,如燃气、管线、道路、学校、医院等。
1.1.3相关业务描述
前置业务:土地储备证,建设用地总体规划、建设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用地专项规划。
后置业务: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
1.1.4输入和输出数据
输入数据:标明拟建项目用地范围的1/500、1/2000或1/10000现势地形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报表(建筑工程);建设项目申请报告和相关批复文件;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其他需要提供材料(涉及国家安全、环保、文物、水利、气象、防震、防灾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一项或多项审核意见)。
输出数据:(1)空间数据:建设项目选址范围线(即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附图)。
(2)业务数据: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选址意见通知书.
1.1.5相关政策法规和数据标准
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天津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条例》;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
《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
《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和<天津市交通影响评价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建设项目停车配建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滨海新区蓝白领公寓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
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天津市城乡规划空间数据标准》。
1.2业务流程图及说明
1.2.1业务流程图
1.2.2各业务处理环节说明
1.3数据流图及说明
1.3.1数据流图
图1-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筑工程)二级数据流程图
1.3.2各数据处理环节说明
注:申报材料:
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报表(建筑工程);
2)建设项目申请报告和相关批复文件;
3)标明拟建项目用地范围的1/500、1/2000或1/10000现势地形图2份和电子文件;
4)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5)其他需要提供材料(涉及国家安全、环保、文物、水利、气象、防震、防灾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一项或多项审核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