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勒泰地区政府门户网站系统应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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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勒泰地区政府门户网站系统应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
•【公布日期】2008.12.11
•【字号】
•【施行日期】2009.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勒泰地区政府门户网站系统应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喀纳斯景区管理委员会,行署各部门,地直各单位:现将《阿勒泰地区政府门户网站系统应用管理办法(暂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地区行署门户网站系统栏目更新维护任务分解表(略)
二○○八年十二月十一日阿勒泰地区政府门户网站系统应用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地区政府门户网站系统(以下简称门户系统)管理,保证门户系统高效、安全运行,发挥门户系统推进政务公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结合地区实际,制定《阿勒泰地区政府门户网站系统应用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区门户系统是地区在互联网上统一建立的网站
群,包括地区行署门户网站(以下简称主网站)和行署各部门、地直各单位网站(以下简称子网站)。
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市)人民政府、喀纳斯景区管理委员会、行署各部门、地直各单位。
第三条门户系统的定位是“宣传阿勒泰的窗口,服务公众的平台”。
主要任务是展示地区形象,为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和办事服务,提高机关效能和服务水平,增加行政透明度,促进政府与公众互动交流,推进和谐社会建设。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四条行署是地区门户系统建设和管理的领导机构,负责指导、协调门户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门户系统由行署主办,地区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具体承办。
各部门(单位)负责各自网站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并接受地区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第六条各子网站要建立管理机构,明确分管领导,落实经办人员。
第三章网站信息管理
第七条地区门户系统主站以应用为主导,突出重点、体现特色、规范运作,不断拓展新栏目、新应用。
各栏目信息由相关部门(单位)按职能分工负责更新维护(见附件)。
第八条地区门户系统子网站栏目的更新和维护由各部门(单位)遵照《阿勒泰地区政府网站安全管理制度及应急响应预案》自行负责。
第九条栏目更新和维护依照更新及时、内容准确、上网信息不涉密的原则进行。
第十条除下列栏目由相应部门(单位)负责外,门户系统其余栏目更新和维护均由地区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负责。
“人事信息”栏目由地区人事局负责更新维护。
“发展规划”栏目由地区发改委负责更新维护。
“财政预算”栏目由地区财政局负责更新维护。
“招投标公告”栏目由地区财政局和建设局负责更新维护。
“政府领导”、“政府职能”、“政府规章”、“政策法规”、“领导活动”和“应急管理”栏目由行署办公室负责更新维护。
“投资指南”和“投资者”栏目由地区招商局负责更新维护。
“专题”栏目的设置由各部门(单位)提出,地区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帮助制作。
设置“专题”栏目的部门(单位)自行负责栏目更新维护。
“企业办事”栏目的二级网页内容由地区经贸委、财政局、卫生局、民政局、交通局、科技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环保局、外经贸局、公安局、司法局、建设局、工商局、质监局、药监局、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单位)根据各自职能更新维护。
“个人办事”栏目的二级网页内容由地区计生委、公安局、教育局、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交通局、民政局、旅游局、文体局、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单位)根据各自职能更新维护。
“支柱产业”栏目由地区畜牧兽医局、国土局、旅游局、水利局等部门(单位)根据各自职能更新维护。
“旅游观光”栏目由地区旅游局负责更新维护。
“政府采购”栏目由地区政府采购中心负责更新维护。
“媒体聚焦”栏目由阿勒泰日报社和地区电视台提供电子文档,地区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进行更新维护。
“企业办事”、“个人办事”和“百件实事网上办”栏目的二级网页由相关部门负责更新维护(见附件)。
第四章互动栏目应用
第十一条地区门户系统互动栏目主要设专员信箱、信访信箱、在线投诉、网上建议、网上调查等。
各部门(单位)要充分利用门户系统互动栏目,增强与公众和外界的联系沟通,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水平。
第十二条专员信箱处理流程:行署办公室下载群众来信,送相关领导审核并作出处理意见,转送相关部门(单位)办理。
相关部门(单位)处理完结后反馈至行署办公室,由行署办公室负责在网站上公布。
第十三条信访信箱处理流程:信访局下载群众来信,送相关领导审核并作出处理意见,转送相关部门(单位)办理。
相关部门(单位)处理完结后反馈至信访局,由信访局负责在网站上公布。
第十四条网上建议、在线投诉处理流程:市民建议、投诉、咨询等内容通过网络直接发至地区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由地区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转至相关部门(单位)。
有关部门(单位)对建议、投诉、咨询等事项处理后,及时通过相关渠道进行反馈。
如建议、投诉、咨询等内容不属于本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则可直接通过建议、投诉、咨询栏目回复发信人。
第十五条网上调查栏目是地区及各部门(单位)通过门户系统进行网上问卷调查的平台。
调查内容由相关部门(单位)提出,地区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负责制作。
第五章电子邮箱管理和应用
第十六条门户系统电子邮箱为公务员邮箱。
第十七条公务员邮箱是地区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之间进行沟通、交流的专用邮箱。
地区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可利用公务员邮箱相互传递不涉密的文件资料。
各部门(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管理和维护公务员邮箱。
第六章绩效评估和监督
第十八条行署办公室根据国家、自治区政府网站绩效评估办法组织地区各部门(单位)开展网站绩效评估工作,并公布评估结果。
第十九条地区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定期对各部门(单位)的政务信息公开和主网站、子网站栏目的更新、处理情况进行检查、考评和通报。
第二十条行署聘请有关专家、市民担任监督员,负责对主网站及子网站的信息维护和运行管理进行监督。
第七章运行维护
第二十一条地区门户系统的域名管理遵循以下规范:主网站域名为:,代表行署机关;各部门(单位)子网站域名由地区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分配为□□□,其中□□□为各部门(单位)汉语拼音或英文首字母组合。
第二十二条各部门(单位)子网站的运行维护遵循如下规定:
(一)建设在门户系统统一平台上的子网站,其安全运行及网络管理统一由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负责,各部门(单位)应当经常检测网站运行情况,发现问题时及时与地区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联系。
(二)采用主机托管方式建设的子网站,网络管理由地区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负责,服务器设置、安全及应用由各部门(单位)负责。
第八章安全保密
第二十三条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各部门(单位)应增强网站安全意识,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组织领导机构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各部门(单位)应落实专人负责本部门(单位)的信息上传工作,保管好管理员密码和邮箱密码等信息。
如遗忘或被窃取,应及时通知地区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单位)要认真落实安全保密工作责任制,对发布的信息严格审核,并建立上网信息审核登记制度,做到“上网信息不涉密,涉密信息不上网”。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地区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