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吴家堡街道办事处西吴家堡村民委员会、杨孟芹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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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槐荫区吴家堡街道办事处西吴家堡村民委员会、杨孟芹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5.24
【案件字号】(2022)鲁01民终174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尹腾闵雯焦玉兴
【审理法官】尹腾闵雯焦玉兴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济南市槐荫区吴家堡街道办事处西吴家堡村民委员会;杨孟芹;王传玉
【当事人】济南市槐荫区吴家堡街道办事处西吴家堡村民委员会杨孟芹王传玉
【当事人-个人】杨孟芹王传玉
【当事人-公司】济南市槐荫区吴家堡街道办事处西吴家堡村民委员会
【代理律师/律所】左亮上海段和段(济南)律师事务所;赵以红北京市观韬(济南)律师事务所;赵林林山东诺邦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左亮上海段和段(济南)律师事务所赵以红北京市观韬(济南)律师事务所赵林林山东诺邦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左亮赵以红赵林林
【代理律所】上海段和段(济南)律师事务所北京市观韬(济南)律师事务所山东诺邦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济南市槐荫区吴家堡街道办事处西吴家堡村民委员会
【被告】杨孟芹;王传玉
【本院观点】西吴家堡村委会提交的证据一为本届村委会组织的西吴家堡村户代表会议,该会议表决意见无法证实其拟证的上一届村委会未承接涉案债务的事实;证据二体现的内容与道和物业工商登记信息不一致,仅凭此无法证实拟证内容;证据三为复印件,真实性无法确认,本院不予采信。
上述证据具有真实性,且与本案相互关联,本院依法采信为有效证据。
杨孟芹、王传玉主张的涉案借款由道和物业出具的收款收据、道和物业与西吴家堡村委会签订的《道和公司与西堡村委会资产、负债交接明细表》等证据予以证实,两份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实杨孟芹、王传玉向道和物业出借56万元款项的事实,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实际履行第三人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清算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杨孟芹、王传玉主张的涉案借款由道和物业出具的收款收据、道和物业与西吴家堡村委会签订的《道和公司与西堡村委会资产、负债交接明细表》等证据予以证实,两份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实杨孟芹、王传玉向道和物业出借56万元款项的事实,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西吴家堡村委会与道和物业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如何认定,其是否应对涉案借款承担清偿责任。
首先,道和物业系以西吴家堡村委会33名村民代表为股东注册成立的公司,公司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各位股东的出资期限尚未届至,故均未实际出资;其注册成立时法定代表人兼任西吴家堡村委会主任,高管王家兴、陈顺勇均时任西吴家堡村委会委员。
根据西吴家堡村2016年10月9日的三委会会议纪要、
2019年1月12日的三委会会议纪要及村民代表民主议事表决书、户代表的民主议事表决书、2019年12月24日的三委会会议纪要及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议事表决书,均多次明确道和物业为西吴家堡村的下属企业,道和物业的资产属西吴家堡村委会资产。
第二,道和物业注销前,经西吴家堡村三委会会议及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决定,道和物业不仅将账务并入西吴家堡村委会,西吴家堡村委会亦接收了道和物业的资产,会议纪要及村民会议民主议事表决书中列明的资产、负债等项目、金额与《道和公司与西堡村委会资产、负债交接明细表》一一对应,不论西吴家堡村委会对道和物业相应资产、债权债务的受让与承接是否有效,该受让与承接行为本身印证道和物业实为西吴家堡村委会村办企业的事实。
第三,西吴家堡村委会与道和物业签订《道和公司与西堡村委会资产、负债交接明细表》后,实际向道和物业转来挂账的借款出借人偿还了部分借款本息。
综合以上事实,能够认定道和物业实为西吴家堡村委会开办的村办企业,西吴家堡村委会为道和物业的实际控制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道和物业于2020年1月10日被注销,其申请注销前,虽向行政管理机关提交清算报告,清算报告注明债务全部结清,但其对包括涉案借款在内的债务并未在清算过程中进行清偿处理,使出借人不能依正当程序实现债权。
而西吴家堡村委会实际承接经营了道和物业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全部资产,导致不具备再行对道和物业进行清算的条件,故杨孟芹、王传玉要求西吴家堡村委会对涉案借款承担清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西吴家堡村委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237元,由上诉人济南市槐荫区
吴家堡街道办事处西吴家堡村民委员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4 20:54:46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道和物业于2016年10月11日向王传玉借款2万元、于2017年1月4日向王传玉借款4.5万元,合计6.5万元,年利率均为12%。
道和物业分别于借款当日向王传玉出具了相同金额的收据。
后道和物业于2018年9月13日向杨孟芹借款3.5万元、于2018年10月8日向杨孟芹借款10万元、于2019年9月13日向杨孟芹借款36万元,合计49.5万元,年利率均为12%。
道和物业分别于借款当日向杨孟芹出具了相同金额的收据。
道和物业向王传玉及杨孟芹借款共计56万元。
杨孟芹与王传玉系夫妻关系。
2019年12月31日,道和物业与西吴家堡村委会签订《道和公司与西堡村委会资产、负债交接明细》一份,有道和物业、西吴家堡村委会的公章以及交接人、接交人、监交人的签名。
该交接明细表的附件2《道和物业短期借款本金、应付利息交接明细表》中包含本案杨孟芹及王传玉的本金56万元及利息的债权。
2020年1月10日,道和物业被注销。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道和物业欠付杨孟芹、王传玉借款本金56万元及利息,西吴家堡村委会承接了该债务,现道和物业已被注销,西吴家堡村委会应当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杨孟芹、王传玉诉请西吴家堡村委会偿还借款本金56万元及相应利息(以2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以4.5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以3.5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以36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一、济南市槐荫区吴家堡街道办事处西吴家堡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杨孟芹、王传玉借款本金56万元;二、济南市槐荫区吴家堡街道办事处西吴家堡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杨孟芹、王传玉借款利息(以2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4.5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
日止;以3.5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6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上均按年利率12%计算)。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38元,减半收取5619元,由济南市槐荫区吴家堡街道办事处西吴家堡村民委员会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西吴家堡村委会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杨孟芹、王传玉的一审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对西吴家堡村委会提交的济南道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和物业)工商登记相关资料未真正查明。
1.杨孟芹、王传玉提交的证据都是与道和物业之间的借贷关系,而借款时间发生在道和物业注销之前,该债务属于道和物业的债务,道和物业注销时,清算所有的债权债务才是该独立法人应尽的职责,注销材料载明无债权债务,说明涉案债务已清算完毕。
2.注销材料明确注明是股东同意解散公司并清算,并说明告知公司债权人申报债权,在经营中其他债务全部结清,注销材料中没有杨孟芹、王传玉申报债权的任何证据,债权人未申报,说明其在道和物业没有债权。
道和物业是独立法人,是由33个自然人股东所设立,每位股东认缴股份,而工商登记显示直到道和物业注销,股东们也未实际缴纳一分钱的注册资金。
不仅如此,道和物业的资产对股东按出资比例进行了分配,每位股东均有所得。
这至少证明,在公司注销前,道和物业对外是没有债务且是盈利的。
同时注销材料载明公司注销后,出现的债权债务由公司股东承担责任。
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致判决依据和结果错误。
1.法院不能仅凭《道和公司与西堡村委会货币资金交接表》就将道和物业的巨额债务让村委会偿还。
该交接表是对道和物业现有账面库存金额的审定,是道和物业注销后账面金额的交接,即使西吴家堡村委会加盖公章也只能在余额范围内支付,而不能认定杨孟芹、王传玉在道和物业注销前申报债权,或已获得了上述债权。
本案中,股东们在未出资范围内要承担责任,而不应该认定在道和物业已注销的情况下,因西吴家堡村委会在库存资金余额表盖章的行为
来承担债权返还的责任。
2.道和物业和西吴家堡村委会是两个不同的主体,均是独立法人单位,道和物业依据的是公司法成立并经营,与西吴家堡村委会是两套管理体系,账目分别管理并未发生混同。
该交接表既非西吴家堡村委会同意债务转让也非同意债务承担。
三、一审法院从案由确定、事实认定再到法律适用,均存在错误。
1.一审案由定性为“民间借贷”,完全与纠纷事实、法律关系不符,西吴家堡村委会根本不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适格诉讼主体。
根据杨孟芹、王传玉一审提供的证据材料显示,其与道和物业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而杨孟芹、王传玉直接依据该证据材料起诉西吴家堡村委会,不应确定为民间借贷案由。
本案是由道和物业清算后注销引起的,故应定性为清算责任纠纷或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西吴家堡村委会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形下,均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
2.一审遗漏主体,未查清本案事实,应将本案发回重审。
一审法院已查明西吴家堡村委会与杨孟芹、王传玉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仅依《道和公司与西堡村委会资产、负债交接明细》就推定西吴家堡村委会承接了涉案债务,无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
道和物业与西吴家堡村委会系独立的主体,但是西吴家堡村委会并非普通的民事主体,系村集体自治组织,所有意志并非其公章所能体现,加盖公章行为的有效性及合法性,均受特定、法定条件的约束,一审法院推定西吴家堡村委会自愿承接涉案债务时,未考虑西吴家堡村委会主体的特殊性及其行为的合法性。
一审法院依据现有证据材料无法证实西吴家堡村委会加盖公章的行为系合法行为,且西吴家堡村委会现通过村集体户代表表决的方式,明确表明加盖公章的违法性。
“盖章行为”与“接管行为”之间,是形式和实际履行的关系,一审法院未查明,直接推定已实际履行;“接管行为”与“自愿承接债务”之间无因果、必然关系,一审法院的推定不符合基本逻辑和法律规定。
退一步讲,“接管行为”另外可以推定和理解为“保管行为”,若因保管行为就产生承接债务的法律后果,正常的法律秩序将荡然无存。
此外,一审法院以西吴家堡村委会的默示行为推定具有自愿承接债务的“真实意思表示”,亦无任何法律依据。
3.道和物业已清算注销,杨孟芹、王传玉作为道和物业的债权人,在公司清算过程中未获得清偿,应向道和物业的股东或清算组主张权利,而不应当向其他第三人主张对道和物业的债权。
一审法
院未向西吴家堡村委会明示也未依职权追加被告或第三人,直接判令西吴家堡村委会承担责任,无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
鉴于此,本案应发回重审。
4.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在道和物业主体未清算注销时,杨孟芹、王传玉若主张涉案债权,可直接要求道和物业承担债务,此时,应适用民法典或合同法及相应司法解释的规定。
杨孟芹、王传玉在主张与道和物业之间的债权时,跳过道和物业的股东、清算组这两个主体,直接向西吴家堡村委会主张权利,无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
本院组织双方对证据进行了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认定如下:综上所述,西吴家堡村委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济南市槐荫区吴家堡街道办事处西吴家堡村民委员会、杨孟芹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
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鲁01民终1745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市槐荫区吴家堡街道办事处西吴家堡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王传学,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亮,上海段和段(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以红,北京市观韬(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孟芹。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传玉。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林林,山东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济南市槐荫区吴家堡街道办事处西吴家堡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吴家堡村委会)因与被上诉人杨孟芹、王传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21)鲁0104民初73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西吴家堡村委会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杨孟芹、王传玉的一审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对西吴家堡村委会提交的济南道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和物业)工商登记相关资料未真正查明。
1.杨孟芹、王传玉提交的证据都是与道和物业之间的借贷关系,而借款时间发生在道和物业注销之前,该债务属于道和物业的债务,道和物业注销时,清算所有的债权债务才是该独立法人应尽的职责,注销材料载明无债权债务,说明涉案债务已清算完毕。
2.注销材料明确注明是股东同意解散公司并清算,并说明告知公司债权人申报债权,在经营中其他债务全部结清,注销材料中没有杨孟芹、王传玉申报债权的任何证据,债权人未申报,说明其在道和物业没有债权。
道和物业是独立法人,是由33个自然人股东所设立,每位股东认缴股份,而工商登记显示直到道和物业注销,股东们也未实际缴纳一分钱的注册资金。
不仅如此,道和物业的资产对股东按出资比例进行了分配,每位股东均有所得。
这至少证明,在公司注销前,道和物业对外是没有债务且是盈利的。
同时注销材料载明公司注销后,出现的债权债务由公司股东承担责任。
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致判决依据和结果错误。
1.法院不能仅凭《道和公司与西堡村委会货币资金交接表》就将道和物业的巨额债务让村委会偿还。
该交接表是对道和物业现有账面库存金额的审定,是道和物业注销后账面金额的交接,即使西吴家堡村委
会加盖公章也只能在余额范围内支付,而不能认定杨孟芹、王传玉在道和物业注销前申报债权,或已获得了上述债权。
本案中,股东们在未出资范围内要承担责任,而不应该认定在道和物业已注销的情况下,因西吴家堡村委会在库存资金余额表盖章的行为来承担债权返还的责任。
2.道和物业和西吴家堡村委会是两个不同的主体,均是独立法人单位,道和物业依据的是公司法成立并经营,与西吴家堡村委会是两套管理体系,账目分别管理并未发生混同。
该交接表既非西吴家堡村委会同意债务转让也非同意债务承担。
三、一审法院从案由确定、事实认定再到法律适用,均存在错误。
1.一审案由定性为“民间借贷”,完全与纠纷事实、法律关系不符,西吴家堡村委会根本不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适格诉讼主体。
根据杨孟芹、王传玉一审提供的证据材料显示,其与道和物业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而杨孟芹、王传玉直接依据该证据材料起诉西吴家堡村委会,不应确定为民间借贷案由。
本案是由道和物业清算后注销引起的,故应定性为清算责任纠纷或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西吴家堡村委会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形下,均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
2.一审遗漏主体,未查清本案事实,应将本案发回重审。
一审法院已查明西吴家堡村委会与杨孟芹、王传玉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仅依《道和公司与西堡村委会资产、负债交接明细》就推定西吴家堡村委会承接了涉案债务,无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
道和物业与西吴家堡村委会系独立的主体,但是西吴家堡村委会并非普通的民事主体,系村集体自治组织,所有意志并非其公章所能体现,加盖公章行为的有效性及合法性,均受特定、法定条件的约束,一审法院推定西吴家堡村委会自愿承接涉案债务时,未考虑西吴家堡村委会主体的特殊性及其行为的合法性。
一审法院依据现有证据材料无法证实西吴家堡村委会加盖公章的行为系合法行为,且西吴家堡村委会现通过村集体户代表表决的方式,明确表明加盖公章的违法性。
“盖章行为”与“接管行为”之间,是形式和实际履行的关系,一审法院未查明,直接推定已实际履行;“接管行为”与“自愿承接债务”之间无因果、必然关系,一审法院的推定不符合基本逻辑和法律规
定。
退一步讲,“接管行为”另外可以推定和理解为“保管行为”,若因保管行为就产生承接债务的法律后果,正常的法律秩序将荡然无存。
此外,一审法院以西吴家堡村委会的默示行为推定具有自愿承接债务的“真实意思表示”,亦无任何法律依据。
3.道和物业已清算注销,杨孟芹、王传玉作为道和物业的债权人,在公司清算过程中未获得清偿,应向道和物业的股东或清算组主张权利,而不应当向其他第三人主张对道和物业的债权。
一审法院未向西吴家堡村委会明示也未依职权追加被告或第三人,直接判令西吴家堡村委会承担责任,无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
鉴于此,本案应发回重审。
4.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在道和物业主体未清算注销时,杨孟芹、王传玉若主张涉案债权,可直接要求道和物业承担债务,此时,应适用民法典或合同法及相应司法解释的规定。
杨孟芹、王传玉在主张与道和物业之间的债权时,跳过道和物业的股东、清算组这两个主体,直接向西吴家堡村委会主张权利,无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杨孟芹、王传玉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西吴家堡村委会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原告诉称杨孟芹、王传玉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西吴家堡村委会偿还借款本金56万元及利息183722.73元(注:利息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日止);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所有费用由西吴家堡村委会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道和物业于2016年10月11日向王传玉借款2万元、于2017年1月4日向王传玉借款4.5万元,合计6.5万元,年利率均为12%。
道和物业分别于借款当日向王传玉出具了相同金额的收据。
后道和物业于2018年9月13日向杨孟芹借款3.5万元、于2018年10月8日向杨孟芹借款10万元、于2019年9月13日向杨孟芹借款36万元,合计49.5万元,年利率均为12%。
道和物业分别于借款当日向杨孟芹出具了相同金额的收据。
道和物业向王传玉及杨孟芹借款共计56万元。
杨孟芹与王传玉系夫妻关系。
2019年12月31日,道和物业与西吴家堡村委会签订《道和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