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争创名优产品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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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争创名优产品奖励办法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洛阳高新区管委会
•【公布日期】2009.12.15
•【字号】
•【施行日期】2009.12.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洛阳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争创名优产品奖励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区属各单位:
《洛阳高新区争创名优产品奖励办法》已经管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洛阳高新区争创名优产品奖励办法
一、为推进我区争创名优产品工作的扎实开展,引进、激励企业争创名优产品,实现“质量兴区”的战略目标,促进全区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二、设立“洛阳高新区名优产品质量奖”。
对当年获得“中国名优产品”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现金10万元。
对当年获得“河南省名优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现金5万元。
三、荣获国家或省名优产品的企业,在有效期内免于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四、奖励资金申请办法是:企业向区质量兴区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区质量兴区办公室核实后,报管委会审批。
五、已按照本办法享受资金奖励的企业,不得以同一称号享受其他区级资金奖励。
六、本办法由区质量兴区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