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游县盖尾镇新窑村民委员会、郭云平、郭云林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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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游县盖尾镇新窑村民委员会、郭云平、郭云林侵权责任纠
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其他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27
【案件字号】(2020)闽03民终98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郑完育李玉坤邱园园
【审理法官】郑完育李玉坤邱园园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仙游县盖尾镇新窑村民委员会;郭云林;郭云平
【当事人】仙游县盖尾镇新窑村民委员会郭云林郭云平
【当事人-个人】郭云林郭云平
【当事人-公司】仙游县盖尾镇新窑村民委员会
【代理律师/律所】林建华福建朗天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林建华福建朗天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林建华
【代理律所】福建朗天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仙游县盖尾镇新窑村民委员会
【被告】郭云林;郭云平
【本院观点】本案上诉人仙游县盖尾镇新窑村民委员会与被上诉人郭云林、郭云平均未持有讼争土地的合法产权证书,故本案定性应为土地使用权纠纷,原审法院在案由表述上存在不当,应予以纠正。

【权责关键词】撤销侵权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人仙游县盖尾镇新窑村民委员会与被上诉人郭云林、郭云平均未持有讼争土地的合法产权证书,故本案定性应为土地使用权纠纷,原审法院在案由表述上存在不当,应予以纠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此规定即为特别法规定的行政前置程序。

上诉人仙游县盖尾镇新窑村民委员会未经政府处理直接向法院起诉,不符合法定程序。

原审法院在受理后作出裁定驳回仙游县盖尾镇新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并无不当。

上诉人应依法另行主张权利。

故上诉人仙游县盖尾镇新窑村民委员会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原审裁定正确,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0 22:49:55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新窑村委会请求对旧食堂东边部分及南埕地的权属
进行确权,即对旧食堂东边部分的房屋所有权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南埕地的土地使用权进行确认。

可见,新窑村委会及郭云林、郭云平均认为上述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系归其所有,双方当事人对上述产权存在争议。

产权确认属政府处理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新窑村委会未经政府处理直接向法院起诉,不符合法定程序。

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裁定:驳回仙游县盖尾镇新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仙游县盖尾镇新窑村民委员会上诉请求:撤销仙游县人民法院(2019)闽0322民初5692号民事裁定,本案由原审法院继续审理并支持上诉人的原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原审认为上诉人未经政府处理直接向法院起诉,不符合法定程序,该认定错误。

因为诉争旧食堂系上诉人合法建筑属不动产,故上诉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所有权及要求被上诉人停止侵权迁出堆放的杂物,应当得到法院的直接受理和支持。

仙游县盖尾镇新窑村民委员会、郭云平、郭云林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3民终988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仙游县盖尾镇新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仙游县盖尾镇新窑村。

法定代表人:郭明其,系该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建华,福建朗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云林。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云平。

上述二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新群、甘玉盛,福建壶兰(仙游)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仙游县盖尾镇新窑村民委员会与郭云林、郭云平土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仙游县人民法院(2019)闽0322民初56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仙游县盖尾镇新窑村民委员会上诉请求:撤销仙游县人民法院(2019)闽0322民初5692号民事裁定,本案由原审法院继续审理并支持上诉人的原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原审认为上诉人未经政府处理直接向法院起诉,不符合法定程序,该认定错误。

因为诉争旧食堂系上诉人合法建筑属不动产,故上诉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所有权及要求被上诉人停止侵权迁出堆放的杂物,应当得到法院的直接受理和支持。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被上诉人郭云林、郭云平辩称:本案首先要先解决土地使用权归属问题,才能确定有没侵权存在。

上诉人在一审陈述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该土地使用权一直由被上诉人方使用,本案是土地使用权问题,不是侵权责任纠纷。

2、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6条规定,上诉人不应直接到法庭起诉,故一审裁定正确。

原告诉称仙游县盖尾镇新窑村民委员会向原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一、确认坐落于仙游县旧食堂东边被郭云林、郭云平占用的194.25平方米及南埕地62.5平方米产权归其所有;二、郭云林、郭云平清除所占用食堂东边内堆放的杂物。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新窑村委会请求对旧食堂东边部分及南埕地的权属进行确权,即对旧食堂东边部分的房屋所有权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南埕地的土地使用权进行确认。

可见,新窑村委会及郭云林、郭云平均认为上述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系归其所有,双方当事人对上述产权存在争议。

产权确认属政府处理事
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新窑村委会未经政府处理直接向法院起诉,不符合法定程序。

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裁定:驳回仙游县盖尾镇新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人仙游县盖尾镇新窑村民委员会与被上诉人郭云林、郭云平均未持有讼争土地的合法产权证书,故本案定性应为土地使用权纠纷,原审法院在案由表述上存在不当,应予以纠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此规定即为特别法规定的行政前置程序。

上诉人仙游县盖尾镇新窑村民委员会未经政府处理直接向法院起诉,不符合法定程序。

原审法院在受理后作出裁定驳回仙游县盖尾镇新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并无不当。

上诉人应依法另行主张权利。

故上诉人仙游县盖尾镇新窑村民委员会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原审裁定正确,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郑完育
审判员李玉坤
审判员邱园园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刘丽华附法律依据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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