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县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考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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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县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考评实施细则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08.08.04
•【字号】辽财农[2008]510号
•【施行日期】2008.08.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辽宁省县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考评实施细则
(辽财农〔2008〕510号辽宁省财政厅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推动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逐步探索和建立对县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考评机制,切实提高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县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08〕14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县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是指县级人民政府立足于本地区实际,紧紧围绕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以提高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效益为目标,以主导产业或重点项目为平台,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优势互补、各记其功、形成合力”的原则,把投向相近、目标基本一致、但来源不同的各项财政支农资金进行归并,统筹安排,集中使用。
第三条县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考评,是指运用一定的指标和方法,对开展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县(市、区,以下简称“资金整合县”)的整合工作目标、完成结果、实现程度、投入产出效益等进行综合性考核与评价。
第四条考评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实施的原则;
(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
(三)定性考评与定量考评相结合的原则;
(四)突出成效、奖惩分明的原则。
(五)突出重点,以中央和省财政试点县考评为主,兼顾其他县的原则。
第二章考评的依据和内容
第五条考评的依据:
(一)国家和省关于支持“三农”的各项方针政策;
(二)与财政支农资金相关的管理制度和资金拨付文件。
(三)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印发的有关财政支农资金整合规范性文件和规章制度;
(四)县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方案、资金申请文件、整合工作总结、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等有关文件资料。
(五)县以上财政部门的有关批复文件、检查结论,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或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评审或竣工验收报告、考评意见等;
(六)在预算编制环节实施整合的有关文本;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考评的内容:
(一)县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实施方案制定情况。
主要包括:
实施方案是否完善、内容是否符合中央和省财政的有关要求、主导产业和重点项目选择是否准确、保障措施是否有力、组织领导机构是否健全等。
(二)体制机制创新情况。
主要包括:以政府为主导、财政部门协调、各部门积极配合的工作机制落实情况,预算编制环节实施资金整合的工作机制和措施等。
(三)保障措施建立健全情况。
主要包括:立项程序、项目实施与检查验收、
项目管理责任制、科技支撑体系等项目管理制度建设情况等。
(四)整合资金情况。
主要包括:财政支农资金整合情况、其他涉农资金整合情况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情况。
(五)资金管理情况。
主要包括: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资金规范支出情况,资金拨付进度和有无违纪问题等。
(六)项目建设以及整合效益情况。
主要包括:项目建设进度及质量、项目经济效益、项目社会效益等。
第三章考评工作的方法和程序
第七条考评的方法
(一)资金整合县对本县支农资金整合情况开展自评工作,并对自评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在自评中如存在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将给予通报批评。
(二)在资金整合县自评基础上,对县级支农资金整合的考评由省财政厅统一组织,可以邀请有关部门和专家共同实施;也可由省财政厅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进行评审。
参与考评的机构或个人要对所做结论的真实性负责。
与财政支农资金整合项目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不得参与考评工作。
(三)考评工作原则上在项目已经完工,并已经进行竣工验收和评审的基础上进行。
考评以年度为周期,每年1月至3月对资金整合县上一年度的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进行考评。
资金整合县在每年1月底前完成对上一年度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的自评。
省财政部门在当年2月底前完成对本省(区、市)资金整合县的考评工作,并将考评结果报财政部。
同时,中央财政试点县要在2月底前做好迎接财政部的抽查和考评工作。
(四)考评实行百分制,计分采取量化指标,满分为100分。
具体考评量化指
标详见附表。
(五)考评结果分为四个等级,总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为优秀;80分-89分(含80分)为良好;70分-79分(含70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六)考评结果是对县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的最终评价,省级财政将根据考评结果,对整合成效突出的县给予适当奖励。
(七)省财政对考评结果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布。
第八条考评工作的主要程序
(一)由省财政厅成立考评工作小组,制定考评工作方案,确定考评指标的考评方法,下达考评通知书。
(二)资金整合县根据考评工作要求向省财政报送如下材料:
1.基础材料。
包括上年度资金整合实施方案、与整合相关的规章制度等;
2.数据报表。
主要指整合资金表,包括整合资金计划数、实际整合数、整合资金来源分类及数额等;
3.《辽宁省ⅹⅹ县支农资金整合自评报告》。
逾期不提供上述资料的县,视为整合目标没有达到。
(三)考评工作组到有关县及资金使用单位进行现场考察和基础数据核实工作。
(四)考评工作组对基础资料和数据进行分析评价,并结合现场考察情况,确定考评结果。
按规定撰写《辽宁省ⅹⅹ县支农资金整合考评报告》。
(五)进行考评工作总结,针对考评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完善管理办法,提高资金使用管理水平,同时将考评工作资料整理归档备查。
第四章考评工作职责
第九条资金整合县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对本县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进行自评;
(二)及时向省、市级财政部门报送工作总结和自评结果;
(三)积极配合上级财政部门对本县进行工作考评。
第十条省级财政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组织指导本省资金整合县开展自评;
(二)对资金整合县的自评工作进行检查;
(三)对资金整合县进行考评;
(四)及时向财政部报送工作总结、资金整合县自评结果和省级财政部门考评结果;
(五)对重点检查和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责成资金整合县认真进行整改。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央财政试点县和省级财政试点县,未列入中央和省财政试点县的县(市、区)也可参照此实施细则开展自评工作。
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辽宁省财政厅
2008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