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破产法对债权人权益保护的缺陷分析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现行破产法对债权人权益保护的缺陷分

摘要:世界各国比较成熟的《破产法》注重一起保护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利益,然而我国现行的破产法中的一些制度对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存在着很大的缺陷债权
人没有决定权来选任破产管理人重整程序中自动冻结制度可操作性差,对保护债
权人利益不利债权人只有审查破产费用的数额的权利而没有决定权、变更权,这
些都将会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文会从这三方面分析,并找出其产生的原因。

关键词:破产法保护;债权人利益;缺陷
1我国破产重整制度概述
1.1破产重整制度的发展历史
纵观世界公司法的发展历史,重整制度的发展并不是很久远。

重整程序最早
源于英国,在美国得到很充分的发展。

我国于2007年颁布的《破产法》中,首
次引入了破产重整制度。

在破产法中,大多数的国家都是由破产重整制度、破产
和解制度以及破产清算制度这三个制度组成。

破产重整制度这一制度的出现对我
国的《破产法》有很大的冲击,从而使我国的破产法得到进一步的发展。

1.2破产重整制度的概念及特征
不同的国家对破产重整制度有着不同的定义,我国学术界对其也有不同的理解。

破产重整是通过依靠法律的手段协调各方的利益,对债务进行强制性的重新
整理,让债务人又有希望可以重生,让企业获得重新经营的能力。

我国的破产重
整制度有以下特征:申请主体多元化、重整措施多样化、重整程序排他性、担保
物权限制性。

希望根据其发展历史、概念及特征能更好的分析我国的破产重整制
度与其他国家破产重整制度之间的差异,能更好的根据其现状分析其不足之处从
而能更好的提出完善措施。

2破产法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缺陷
2.1破产管理人制度存在的缺陷
破产管理人是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之后依据法律规定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并对
债务人财产及破产程序中的事项进行管理的人。

破产管理人制度的设立的目的是
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企业破产法》对破产管理人的规定存在着一
些缺陷这些缺陷会损害债权人合法的权益。

比如《企业破产法》依然没有赋予债
权人选任破产管理人的权利。

而其他国家有多种选任破产管理人的方式一是法国、意大利、日本等国家采用法院选任奋二是美国、加拿大等国家由债权人会议选任
三是英国、德国等国家由债权人会议选任与权力机关选任二者结合。

三种形式之
中第三种形式吸取了前二者的优势方面,是最合理选取方式。

绝对的由法院指定
或由债权人选任都不是合理的方式所在。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条的规定由人民
法院选任破产管理人债权人则只有权利请求法院替换破产管理人权利,而不能选
任与解任破产管理人。

笔者认为应当建立以债权人会议选任为主、以人民法院指
定为辅的制度来赋予债权人选任破产管理人的权利。

破产程序运行过程中最大化
实现破产财产价值对债权人、债务人等都具有非常有效的作用。

如若债权人会议
选任破产管理人,那么破产管理人就成为债权人的代表人就会代表其利益因为债
权人的利益就是最大化受偿自己的债权所以也不会损害债务人的利益。

债权受到
清偿程度取决于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与破产财产的总价值而任何人不能改变《破
产法》规定的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所以债权人要受到最大清偿取决于最大化的破
产财产价值。

在破产案件中债权人最关心破产财产价值的最大化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清偿顺序的最后一个才是债权人氏估或减少破产财产价值对债权
人受到的损害也是最大的。

债权人会议选任的破产管理人会最大化实现破产财产
的价值。

假如债务人选任破产管理人,那么破产管理人代表债务人代表债务人的
利益。

债务人通常会最大化清偿本企业的职工。

债务人往往不会为考虑债权人利益,甚至有可能会与债务人恶意串通隐匿财产来躲避对债权人的清偿。

人民法院
选任破产管理人往往他们会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保持中立正因为是中立没有自
己的利益因此也不会使破产财产价值的最大化,因而对债权人及案件当事人的利
益也没有多少好处。

我国有学者认为这种中立地位“可能会导致对债权人利益的
忽视甚至严重损害”。

此外破产管理人作为债权人的代表人的话还可以对债务人
的破产管理人工作进行监督。

破产管理人主要管理破产企业的财产并把破产企业
的财产归入到破产清算之中这明显有利于破产的各方当事人。

债务人选任或者由
人民法院选任破产管理人的话那么债权人是很难发觉破产管理人与债务人隐匿破
产财产违法行为因为通常债权人不知悉破产财产与债务的真实具体的情况。

破产
债权人选任破产管理人的话,那么当其与债权人串通隐匿破产财产或虚构债务的
时候,因为债务人了解自己的财产与债务很容易发现这种情况。

所以笔者认为破
产管理人选任可以以债权人会议选任为主,以人民法院选任为辅。

2.2重整程序中自动冻结制度对债权人利益的损害
自动冻结是指为了有效地进行破产案件的审理,破产法规定在债务人提出清
算申请后所有对债务人的其他形式的诉讼或者非诉讼追债行为都必须自动终止。

自动冻结制度是破产和解、重整与清算制度中所有的制度的土也位非常特殊。


破产和解与清算破产重整程序中的自动冻结制度破产重整是将会持续很长程序不
仅可以防止债务人向个别债权人单独进行清偿,因此自动冻结制度而且能够防止
这种行为持续给债务人重整带来不利影响。

所以自动冻结制度在破产重整程序中
意义重大厂方面保证破产重整程序的顺利进行,另一方面也会阻止债权人持续不
断的向债务人催债。

各个债权人之间存在着非常激烈的利益竞争关系海个债权人
之间对于实现债权具有排斥关系。

债权人将会尽可能在自己的顺位的前提下对债
务人的财产优先受偿,这种局面导致的结果必然先来者先得,后来者倒霉的情形。

破产重整的正常情况下债务人还要享有翻身的机会加果这时候不约束债权人互相
争夺财产的行为就会破坏债务人崭新的正常经营状态这种局面会沉重打击全体债
权人与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自动冻结制度的“关闭效力”在债权人利益保护方面
的作用非常重要。

该制度有利于保护了各债权人人之间的合法权益可以平衡各债
权人之间的利益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自动冻结制度从本质上说是为了保护债
权人的利益而设立的,虽然从长远的角度看是为了实现债权人的利益但是在短时
间内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自动冻结制度的设立有效防止了债务人向个别债权人
的单独偿债行为,有利于各债权人利益的同时也保证了重整程序的顺利进行但毫
无疑问,自动冻结制度的建立也不可避免的侵害了债权人的已有的债权利益很大
程度上削弱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所以需要建立一个救济程序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会因自动冻结制度的发生作用而受到影响尤其是可能会受到不合理的自动冻结的
影响。

2.3共益债务以及破产费用的规定存在的缺陷
共益债务指的是破产程序过程中为了保全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为债务人财产
还有管理人而产生的债务《企业破产法》第条规定了破产财产清偿的六项共益债
务这些规定大体上还是非常合理的,而有关“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
损害所产生的债务”,这种债务列入公益债务具有不合理性《企业破产法》第条
的规定了单位担任管理人与个人担任管理人两种管理方式。

单位作为管理人的话,其工作人员就履行这样工作任务工作的性质是职务行为,其在职务活动中造成的
有关损害由其所在单位承担赔偿。

个人作为管理人的话,工作人员在活动中应该
投了有关的执业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对其在执业过程中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进行
承担赔偿。

因此《企业破产法》规定管理人在执行职务致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作为
共益债务是不明智的,这样导致的后果必然会减少破产财产的数额,从而不利于
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破产费用指的是在破产程序过程中所应该实际支付的费
甩《企业破产法》第条规定了破产案件的诉讼产生的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
人财产的费用以及破产管理人执行职务所产生的费用、报酬与聘用工作人员所支
出的费用。

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由国家统一的标准进行支付。

而后两项的费用的
使用情况会与破产管理人的主观性有着很大的联系《企业破产法》第条的规定债
务人的财产随时清偿破产费用支出。

破产费用虽是由债务人的财产支出清偿的,
因为债权人最终要分配债务人的财产,事实上却是间接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


权人的财产承担了这些费用的支出很大部分理所当然债权人要有参与决定有关的
数额权力。

但是《企业破产法》第条排除了债权人会议参与决定数额的权利债权
人只有审查权而没有决定权。

债权人虽然作为实际上的出钱人但是却没权决定出
钱的数额的权利,这也就非常容易破坏债权人的利益。

3《破产法》在保护债权人利益方面的建议
3.1进一步完善债权人自治制度
3.1.1强化债权人会议职能
(1)在债权人会议的组成方面应取消人民法院对债权人会议主席的指定规
定债权人会议主席由没有担保债权的最大债权人自然担任。

(2)在清算组的人
员组成方面按市场化要求由专业人士组成只能允许少量相关政府部门的行政人员
参加。

清算组组长的选定应由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共同讨论确定由中介机构中
的专家担任。

清算组不能只对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和负责而应对法院、债权人会议
报告工作对两者负责。

(3)债权人会议职权中增加“有权了解破产清算事宜”
和“讨论通过人民法院初选的清算组负责人”的规定。

3.1.2设立监查委员会
监查委员一般由债权人会议推选产生代表债权人破产程序和破产案件进行监督。

通过进一步完善债权人自治制度形成清算组、债权人会议、人民法院和破产
监查委员会四家制约机制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

与此同时废除一审终结裁定不
得上诉的规定。

3.2进一步充实《破产法》内容
3.2.1增设破产和解与重组内容
新《破产法》应规定破产和解与重组的条件、程序;创立“和解与重组会议”制度;规定和解与重组会议的职权、议事规则、参加人员。

可否考虑只要3/4
的债权人同意破产和解与破产重组决议即可生效;和解与重组会议制度由债权人、债务人、中介部门、人民银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等参加。

3.2.2增加破产宣告域外效力的内容
规定凡属破产企业的财产当企业被宣告破产时其境内外财产均应纳入破产财
产的范围不得以任何理由转移或拒绝交出该境外财产应与境内破产财产一起进行
清算分配。

否则要追究有关人员的民事、刑事责任。

3.2.3完善债权债务“抵消”的规定
在债权债务的“抵消”方面重点应规定什么情况下不能抵消以防止有人钻可
以“抵消”的空子谋取不当利益笔者认为只有企业破产前形成的债权债务才能抵
消凡不是破产企业与债权人直接形成的债权债务或企业破产宣告后有人通过不正
当关系形成的债权债务不能进行抵消。

3.2.4增加临时财产管理人的法律规定
为防止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在破产宣告前的破产程序进行中和在宣告债务人
破产后成立破产清算组之前应设立破产企业临时财产管理人。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
时就应指定临时财产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统一管理债务人的财产和经营事务
直到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后成立清算组。

3.2.5增设破产《法律责任》专章加大惩罚破产犯罪力度
当有破产犯罪的现象十分普遍为了扭转这种局面应设破产《法律责任》专章
用以保护债权人利益针对破产犯罪行为可设多种罪行并规定相应处罚的方法。

3.3.纠正某些有损债权人利益的规定
3.3.1在逾期申报债权的处理上
逾期申报债权不应视为债权人自动放弃债权立法应给债权人提供在程序上可
资补救的机会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在不影响破产程序顺利进行的前提下可以追补
申报债权但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3.3.2在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处理上
国务院两个通知的规定虽然本意是好的目的是为破产企业职工着想维护他们
的经济利益但这样做有两个明显的不足:一是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应是政府承担的
责任现要求由债权人来承担不合情理。

二是与我国现行的《担保法》、《破产法》关于抵押的规定产生立法冲突会造成行政法规否定法律的后果。

建议废除这方面
的规定。

3.3.3在关于无条件免责的处理上
立法应改变这一现状随着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的推进要限制破产免责的范围在
今后国有企业产权明确和实行公司化改造后对公司股东可因其造成公司破产和债
权人权益损失的不法、不当行为而规定一定条件下的非免责追索的内容。

结束语
通过解决这些问题,可以为我国节约更多的社会资源、可以更加保障债权人
的利益、可以使债务人的企业提供更多起死回生的便利条件,从而进一步实现资
源优化配置。

而我国的《破产法》在很大程度上对我国部分企业破产和我国市场
经济的稳定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通过分析两大法系在破产重整制度方面的差异,以及我国在破产重整制度中的不足之处以及以上几点建议,希望使我国的破产法
制度更加完善,社会经济更稳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李曙光.我国破产重整制度的多维解构及其改进[J].法学评
论,2022,40(03):99-113.DOI:10.13415/ki.fxpl.2022.03.009.
[2]张世君.论我国破产重整公司治理结构之优化[J].政法论
丛,2021(06):86-98.
[3]徐剑锋. 企业破产重整程序中担保物权的保护[D].青岛大
学,2021.DOI:10.27262/ki.gqdau.2021.001101.
[4]孟燕. 我国破产债权人自治制度的法律研究[D].青岛大
学,2021.DOI:10.27262/ki.gqdau.2021.000787.
[5]付云,廖逸.民营企业破产管理人制度实施的泉州实践[J].泉州师范学院
学报,2021,39(03):31-36.DOI:10.16125/ki.1009-8224.2021.03.006.
杨春学,执业机构:大沧海律师事务所专业领域:民商事、合同纠纷、企业破产、和解与重组
毕业院校郑州大学法学院。

安阳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九三学社安阳市委社
员安阳市文峰区九届政协委员,执业十多年来,秉持依法、规范、尽职、
奉献的理念,心中无小案,眼前皆权益,事事勤耕耘,未敢欺良心,不求锱铢满,但使尽委任,每每细思量,公平诚信否?此路漫漫远,悦之不言苦!。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