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讲义 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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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讲义:起诉
一、审查起诉的程序
1、受理案件的条件
检察院受理案件的条件是纯粹程序性的:检察院享有管辖权;案件材料齐备;随案移送了相关财物;犯罪嫌疑人在案。
(《规则》第245、247条)
2、对移送案件受理后的处理:(《规则》246、248)
(1)具备受理条件的
(2)材料不齐备或者相关财物没有随案移送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三日内补送)
(3)对于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即不在案)
对于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犯罪嫌疑人到案后移送审查起诉。
共同犯罪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另案移送审查起诉,对在案的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照常进行。
(4)没有管辖权的——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院
各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没有管辖权,应当移送或者指定有管辖权的检察院。
二、审查起诉
1、审查起诉的内容(实体和程序;刑事和民事——凡是与侦查活动相关的)
2、审查起诉的步骤与方法(审阅案卷材料;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补充侦查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中,发现遗漏依法应当移送审查起诉同案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补充移送审查起诉;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提起公诉。
(《规则》280)
3.审查起诉的期限(1,半个月)(补充侦查,重新计算)(中止审查的情形)
4.决定
三、提起公诉
1.提起公诉的条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照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2.起诉材料的移送
1)普通程序(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主要证据”(《规则》第283条)(有罪的证据部分:物证,视听资料全部;鉴定的结论)
主要证据包括:
(一)起诉书中涉及的各种证据种类中的主要证据;
(二)多个同种类证据中被确定为“主要证据”的;
(三)作为法定量刑情节的自首、立功、累犯、中止、未遂、正当防卫的证据。
2)简易程序
四、不起诉
1.不起诉的种类
(1)绝对不起诉。
(2)相对不起诉。
(第142条第2款)
(3
法定
不起诉
2
(1)不起诉的公开宣布(生效)
(2)送到:被不起诉人和其单位(告知申诉;在押的处理——释放);
公安机关;
被害人、近亲属、诉讼代理人(告知申诉)
(3)对被不起诉人: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建议主管机关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没收其违法所得
对涉案财物的处理:解除扣押、冻结
3.不起诉的救济程序
(1)被不起诉人的救济(只能针对第二类;申诉的机关;7天)
(2)被害人的救济(三类都可以申诉;申诉的机关;7天)
(3)公安机关的救济(三类都可以;复议、复核)
三、提起自诉的程序
1.自诉案件的范围
2.自诉案件的提起条件(有适格的自诉人;有明确的被告人和具体的诉讼请求;属于自诉范围;有证据证明;属于受诉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