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人行招聘法律类真题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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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真题
1、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可以概括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如:甲机关与自然人签订买卖合同关系(财产关系)甲税务与自然人之间税款征收关系。

(否)
2、广义刑法是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狭义刑法指系统地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

3、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和特别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从权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1)规定了履行期限的债权关系,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的第二天开始计算。

因为履行期限未满,债权人利益不会受到侵害,也就无所谓诉讼时效的计算。

(2)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债权关系, 应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时,或者知道债务人表示不再向他履行义务之时开始计算。

但是不得超过最长诉讼时效期间20年。

(3)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关系,诉讼时效应从条件成就之时或期限到来之时开始计算。

(4)侵权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应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时起开始计算。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产品存在缺陷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诉讼时效期间对比: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若定为侵权责任,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则统一为二年诉讼期间
若定为违约责任,出售质量不合格的产品未声明的为一年诉讼期间。

(只能找销售者,不能找生产者,无产品外的损失)。

撤销权的除斥期间: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5年是客观起算标准,1年是主观起算标准。


税务机关发放税务证时间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公司股东货币出资的最低比例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董事表决权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民法的基本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平等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一)资源优化配置原则;(二)国家适度干预原则;(三)社会本位原则;(四)经济民主原则;(五)经济公平原则;(六)经济效益原则;(七)可持续发展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做、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消费者的权利: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获得有关知识权,受尊重权,监督权
经营者义务:1、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2、接受监督的义务;3、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4、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5、表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6、出具购货凭证和服务单据的义务;7、保证质量的义务;8、履行“三包”或其他责任的义务;9、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单方作
出对消费者不利规定的义务;10、不得侵犯消费者人格权的义务。

【不得自带食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影院禁止观众自带食品饮料入内,自己却在出售食品饮料,这显然是变相的垄断消费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规定的内容应视为无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如果整个行业都推行这样的潜规则,消费者还有选择的权利吗?取缔“谢绝规则”,是对人的尊重,人的权利的尊重,也是对现行法律的正确解读和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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