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海东市乐都区杨家水库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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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海东市乐都区杨家水库工程环
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生态环境厅
•【公布日期】2015.05.05
•【字号】青环发〔2015〕197号
•【施行日期】2015.05.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
正文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海东市乐都区杨家水库工程环境影响
报告书的批复
青环发〔2015〕197号海东市乐都区水利局:
你局《关于申请审批青海乐都杨家水库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乐水字〔2014〕259号)和海东市环保城管局《关于青海乐都杨家水库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预审意见》(东环函〔2015〕38号)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海东市乐都区杨家水库工程位于乐都区境内上水磨沟下游,距乐都城区30千米。
水库开发任务是为乐都城区和农业示范园区供水。
水库工程最大坝高97米,坝顶长297米,总库容1617万立方米,其中死库容228万立方米,兴利库容967万立方米,属Ⅲ等中型工程。
工程主体包括大坝、溢洪道、放空洞、引水管道等,辅助工程包括交通道路、料场、渣场等。
该项目已取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海东市乐都区杨家水库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青发改农经〔2014〕634号),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你局须全面落实该项
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缓解和控制项目对环境的不利影响。
二、项目在建设和运行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认真落实施工期废(污)水污染防治措施,禁止废(污)水排入地表水体。
施工期混凝土拌和、砂石料冲洗等施工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全部回用。
施工临时生活区洗漱废水排入沉淀池集中收集后用于洒水降尘,入厕废水采用旱厕处理。
运营期生活污水产生量小,设置旱厕进行收集,定期由吸粪车运至乐都区生活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二)施工期应切实落实扬尘控制措施,施工作业现场、施工道路应采取洒水抑尘措施,土方临时堆场和土方运输应加盖抑尘网或篷布,避免在大风天气进行土方开挖等活动,减少施工对环境空气的影响。
(三)施工期夜间施工禁止使用高噪声机械设备,严格限制爆破施工的时间,确保施工期噪声排放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运行期厂界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类标准。
(四)禁止在河岸边设置施工营地,产生的建筑垃圾和固体废物尽可能回收利用,工程废弃土石方须运往弃渣场堆放;施工和运营期产生的生活垃圾经袋装收集后送往乐都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填埋处置,禁止随意倾倒。
(五)施工期严格限定施工区域,减少临时占地,最大程度避免施工对地表的扰动和植被的破坏。
料场及弃渣场在采料和弃渣前,须对植被层进行移植,待工程完工时用于料场和弃渣场等的植被及景观恢复。
工程建设必须认真落实各类料场、弃渣场、施工场地、施工营地、施工道路等生态保护与水土保持方案,施工结束前应对临时占地及时进行清理,做好土地平整和植被恢复工作。
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做到文明施工,避免由于人为破坏引发的环境问题。
(六)在水库初期蓄水前,严格按规范做好库底清理和卫生消毒工作。
水库必须设计和设置不受人为控制的下泄生态基流设施,确保水库初期蓄水期和运营期下游生态需水量,防止下游河段出现脱水或断流。
分层设置灌溉用水取水口,避免低温水对农业灌溉产生影响。
加强施工人员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禁止捕捞鱼类。
(七)认真落实项目环境监测计划,施工期及运营期定期开展水质及水生生物监测工作,并将结果报当地环保部门。
(八)水库建成后作为乐都城区、高店镇和雨润镇的饮用水源,运行过程中要严格按水源地保护相关要求,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报政府批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管理和污染防治,设置保护设施及警示标志,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确保饮用水安全。
你局应与海东市乐都区公路管理部门进行协调,对湾(子村)达(拉乡)公路进行改线,绕避拟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立时,应对一级保护区内的居民和耕地进行搬迁和置换,对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居民和耕地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居民生活污水和耕地漫灌退水对水库水质产生影响。
三、项目批复后如发生变更,建设单位应及时履行相关环保手续。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三同时”制度。
本项目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工作,在施工招标、施工合同及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中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定期向海东市环保城管局和海东市乐都区环境保护局提交环境监理报告。
工程建成后,建设单位须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我厅提出项目试运营申请,经核查同意后方可试运营。
试运营期限内,按规定程序办理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正式投入运营。
五、我厅委托海东市环保城管局负责项目施工期的环保监督检查工作。
你局在
接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应将批复原文和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海东市环保城管局及海东市乐都区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015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