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接待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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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机关接待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机关接待工作,严格执行区政府关于治理领导干部“吃请(请吃)”行为的规定,树立机关良好形象,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接待管理制度:
一、接待范围
1、到我区检查指导工作的上级部门人员,毗邻市区、友好市区的来访者。

2、到我区联系工作的相关部门人员。

3、区领导安排的各种会议和各办所召开会议的参会人员。

二、接待原则
1、接待工作应以“热情、礼貌、周到、节俭”为原则,做到亲切热情,文明有礼、周到得体。

既要执行有关制度,又要灵活处理,使来客在工作和生活上得到方便,有利于搞好工作。

2、实行业务对口,分工接待的办法。

凡到我区指导、检查、联系工作的客人和各种会议接待,一律由政办负责安排接待,并根据业务关系,主要由分管领导和对口业务办所负责人陪同,根据工作需要,工作人员随同参加。

3、凡市、县(处)局级以上领导到我区检查、指导工作,政办接到通知后,要立即将情况报告主要领导,以便统筹安排。

4、凡需接待的客人,经区领导同意后,政办视其情况或按照领导的指示统一安排接待并作好登记。

各办所原则上不安排接待。

5、遇特殊情况来不及请示有关领导又确需接待的,政办先按标准安排接待,事后及时报告领导,并及时结算,否则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联系人自理。

6、除特殊情况外,接待客人原则上在机关餐厅就餐,在其他餐馆接待的,本着“谁经办,谁结帐”的原则,十日内填报好有关报销凭据,并按审批权限送区领导审批。

三个月内到区财政局报销,超出三个月未办理报销手续的自行负责,三日内审批后财政局报不了的,由财政局按银行贷款利息垫付。

区财政局不再对外面的餐馆业主报销。

7、以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领导和办所负责人根据需要就餐,以部门名义召开的会议,分管领导和办所负责人参加就餐,其余工作人员视其情况就餐。

三、接待标准
1、省、市、县领导到我镇检查指导工作的,其餐费按区上有关规定执行。

2、一般接待,每席餐费控制在元以内(香烟、酒水除外)
3、区内组织召开的一般会议,每席餐费控制在元以内。

(香烟、酒水除外)
四、接待纪律
1、区领导和各办所负责人要带头执行接待工作的规定,杜绝超标准违反规定的情况发生。

参与接待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接待工作规定,除招商引资和接待上级外,中午一律不准喝酒,
晚上不准酗酒,严禁超标准接待,严禁利用开会、学习培训等机会用公款互相宴请,严禁用公款到娱乐场所进行吃喝玩乐等高消费娱乐活动,严禁利用职务之便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严禁用公款宴请亲朋好友或非公务接待,严禁假借招商引资名义相互请吃、吃请,严禁转移、转嫁接待费和虚开发票列支接待费,严格执行“同城不请吃、下乡不喝酒、村级零接待”的规定。

2、经办人员结帐后,须先报政办主任审核签字,并造册登记方可按审批权限进行报批。

3、经办人员不准用自己收取的公款垫付生活接待费,更不准在外面的餐馆公费赊帐就餐,一旦查出,予以批评教育并在机关内部公布,视其情况扣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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