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制度] 居民代表大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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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制度] 居民代表大会制度
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制度一、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由社区居民代表组成。
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根据社区居民会议的授权,讨论决定社区自治事务,代表社区居民行使监督、管理、决策的权力,并具有一定的立约权。
二、社区居民代表由社区居民按每20户至50户推选1人,或者由各社区居民小组(社区单位)推选若干人,社区居民代表数在50至100人左右,社区人口数在2000人以上的,居民代表数不得少于60人。
三、社区居民代表的推选在推选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后进行。
社区居民代表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代表必须进行撤换:(一)社区居民代表当选后,在工作中没有足够的能力,不符合社区居民代表的资格和条件,不能胜任本职工作。
(二)社区居民代表当选后,不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不为社区居民服务,甚至违反居民公约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犯了严重错误。
五、社区居民代表因撤换或者其它原因出现空缺时,应及时进行补选。
社区居民代表的撤换和补选,由原选举单位进行,其具体方式和程序按照社区居民代表的选举规定执行。
六、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原则上每季度一次,社区居务事项较少时,也可每半年一次,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召开。
三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召开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时,应予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