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本市危险房屋“解危”工作方案的通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本市危险房屋“解
危”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88.02.05
•【字号】沪府办[1988]17号
•【施行日期】1988.02.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本市危险房屋“解危”工作
方案的通知
(沪府办[1988]1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市房管局制订的《本市危险房屋“解危”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本市危险房屋的“解危”工作,是今年市政府要求各区人民政府办的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实事之一。
各区人民政府要本着对人民负责的精神,制订计划,落实措施,化力气抓好此项工作。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给予支持、配合,以加快危房“解危”工作的步伐。
一九八八年二月五日
本市危险房屋“解危”工作方案
一、基本情况
据一九八七年十月底的初步调查统计,市区现有危房4566幢、8673户,共190303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
其中直管公房危房2377幢、5259户,110948
平方米,私房危房2189幢、3414户,79355平方米。
近几年,通过市、区房管部门每年进行的零星危房改造、房屋维修,以及市区旧房改造和各项工程的市政拆迁,已解决了一批危房。
但目前还有相当数量的危房,改造解危的任务仍然十分繁重。
为此,必须加强领导,统一思想,明确分工,确立目标,制定政策,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通过各方努力,以搞好危险房屋的解危工作。
二、“解危”原则
(一)严格掌握危房的标准口径。
查勘确定危房必须按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危险房屋标准》和市房管局将制定的《危标实施办法》执行,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扩大范围。
(二)实行“解危不解困”的原则:“解危”是解决人民居住的安危,“解危”与“解困”要有区别。
(三)要严格划清“解危”与“旧区改造”的界限。
旧房的改造可由住宅建设部门根据资金的筹集可能,逐步解决。
三、“解危”目标根据现有危房实际情况和资金、物资的可能,对已查实的190303平方米危房,计划在“七·五”期间的后三年基本解除险情。
各区对本区范围内的现有危房,可按轻、重、缓、急,订出分年实施计划,在一九九○年底前基本完成“解危”工作。
四、“解危”分工和具体办法
危房应根据房屋产权性质,明确责任,分工负责。
对公管危房、系统自管危房和私房危房,应分别由房管部门、归口系统和私房业主负责。
各区按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工作计划,有领导有计划地开展“解危”工作。
(一)公管危房
(1)凡属规划区并已列入旧房改造计划的危房,由各区住宅办公室负责落实或督促建设单位落实。
近期不能开工,少数险情严重的危房,应先予动迁居民,拔
点解决。
(2)凡属规划区尚未列入旧房改造计划,数量较大的成片危房,可由区房管部门临时解除险情,采取临时过渡或维持性的维修等措施解决,并由区住宅办公室争取旧房改建尽早列入计划和实施;对零星分散,数量较小的危房,一般可以通过维修进行“解急”。
其中1000平方米左右的危房,可例入房管局零星危房改造项目计划解决,个别零星一、二间危房,修理或改建确有困难,可采用动迁居民拔点解决。
(3)临时过渡房,危房拔点和危房原地改建时,不能平衡的少量房屋的房源,由区城建办公室统筹安排解决。
(二)系统自管危房
(1)系统自管危房的“解危”工作由归口系统单位负责解决,各系统应自行组织力量进行检查,对确认的危房,要拟订“解危”计划,落实“解危”资金,采取“解危”措施,落实“解危”部门,如期或提前完成危房的“解危”任务。
各系统单位如果本身缺少检查危房力量,可委托房管部门代为检查。
(2)凡由房管部门新发现的系统自管危房,由区房管局发出督修通知,各归口系统单位须限期解决。
(三)私人危房
(1)私房危房由私房业主或其居住在一起的子女负责,职工所在单位切实做好督促工作,所在地区街道和房管所加强联系,负责督修。
(2)公私同幢和私私同幢危房都应合理分摊修理改建费用。
(3)私房危房业主及其同住子女有经济能力,拒不接受解决房屋危险,影响他人安全者,由所在区房管局向法院提出起诉。
五、“解危”资金渠道
“解危”资金要采取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筹集。
要改变由政府或企业全部
包下来的做法。
(一)凡已列入旧房改建计划的,由各组建单位落实资金。
(二)系统自管危房的改造资金,由各归口系统自行落实解决。
(三)私房危房“解危”资金原则上由业主及其子女负责,对个别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业主,由单位酌情资助,资助后资金仍有不足的,由危房业主单位向商品住宅基金会借贷少量贷款并规定还款期限,由单位在工资中扣还。
属社会救济户私房业主的零星危房,由房管部门另行统一安置。
原私房危房拆除,产权转移,残值归原业主。
(四)由房产经营企业投资,采取易地“解危”安置,就地建商品房出售的,利用地区级差,解决“解危”安置房源的资金。
(五)采取组建住房合作社的“解危”途径,即由个人投资入股,单位适当资助方式,联合危房户合作建房的办法,解决危房改造资金。
六、“解危”的统计口径
(一)由房管所调查列出的危房,经区局审定,按幢建立危房卡片,报区城建办公室正式列入危改计划或维修项目。
(二)经过改建、维修、拔点等措施,可作为解除危险销号。
(1)另拨房屋动迁居民迁往他处,危房已拆除完毕,可销号。
(2)维修竣工,危房确已解除危险,可销号。
(3)危房改建项目,居民迁出,工程正式开工可销号。
七、组织领导
(一)“解危”工作在各区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
“解危”计划和实施方案的制定,包括“解危”的具体分工落实,由各区城建办牵头并组织区住宅办、区房管局具体贯彻落实。
(二)各区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由分管区长负责,区城建办、区房管局、区住宅
办等有关方面参加的“解危办公室”,区城建办具体进行领导,组织完成本区危险房屋的“解危”工作。
(三)市建委、市房管局对全市“解危”工作实行指导和督促检查。
市房管局负责制定《危标实施办法》和“解危”统计汇总工作。
八、“解危”的有关政策
(一)解决危房的项目,如危房翻建不增加面积,可免交建筑税和住宅建设配套费,如超过原面积,超面积部分按规定缴纳税、费。
(二)危房改建一般仍应遵守规划建筑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特殊困难情况,经规划建筑管理部门同意,允许因地制宜,作个别适当处理。
九、市郊各县城镇危房“解危”工作可参照本方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