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自主评审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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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自主评审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机构自主评审工作,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根据《医疗
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评审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自主评审活动的组织和实施。
第三条医疗机构自主评审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按
照评审标准、程序和时间节点进行。
第四条医疗机构自主评审工作应当注重内涵建设,突出专科特色,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提升服务能力。
第二章评审组织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成立自主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医疗机构负责人、业务
骨干、医学专家、管理人员等组成。
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担任。
第六条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医疗机构自主评审方案,组织实施评审活动,对评审
结果进行审核和公示,并根据评审结果提出改进措施。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设立评审办公室,负责评审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以及评审过程中的协调和沟通工作。
第三章评审标准
第八条医疗机构自主评审标准应当依据国家医疗机构评审标准和相关政策规定制定,并根据国家评审标准的变化及时进行更新。
第九条评审标准应当包括医疗机构的基本条件、管理水平、医疗质量、服务流程、环境设施、人才培养等方面。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合理设定评审标准,确保评审工作具有
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四章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自主评审工作一般分为自我评估、资料审核、现场评审、评审
结果公示和评审工作总结等阶段。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对照评审标准,进行全面自我评估,形成自我评估报告。
第十三条评审办公室应当对医疗机构提交的评审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组
织现场评审。
第十四条现场评审由评审委员会成员组成,评审委员会应当根据评审标准,对医
疗机构进行现场查看、访谈、抽样调查等方式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评审办公室应当对评审结果进行汇总和分析,形成评审报告,提交给评
审委员会。
第十六条评审委员会应当对评审报告进行审核,确定评审结果,并进行公示,公
示期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评审结果,制定改进措施,并进行整改。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自主评审工作应当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九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对医疗机构自主评审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对评审
结果进行抽查,确保评审工作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自主评审工作制度和流程,确保评审工作的规范
化和制度化。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在自主评审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评审标准或者评审程
序的行为,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评审委员会成员在自主评审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评审标准或者
评审程序的行为,由医疗机构或者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卫生健康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