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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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
1 目的
完善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专项管理。

2 范围
药剂科、麻醉科、临床各科室。

3 定义
是指医疗机构为了加强该类药品的使用管理而进行的专项检查。

4 职责
4.1 医院药事管理和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负责负责监督、落实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专项检查工作。

4.2 药剂科负责每月定期对全院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调配使用、安全保管等方面进行专项检查。

4.3 各科室按照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项检查制度的要求做好本科室的日常管理工作。

5 标准
5.1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的规定,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购销、保管和使用必须按照市卫生局的相关要求,做好以下工作并专项检查,不定期每月一次。

5.2 采购
采购严格按照医院临床使用用量,拟定购进数量,经医院法人、药剂科主任、采购签字,盖医院公章后在指定的医药公司购买。

5.3 运输
由医药公司派押运人员专人送到医院,如有丢失,立即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

5.4 验收
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并用专用薄记录。

5.5 储存、保管、发放
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保险柜),专用账册,进出逐笔记录。

5.6 调配使用
5.6.1 门诊周转库不得超过规定数量。

周转库应每天结算。

专用处方,并写明性别、姓名、生日、身份证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医师签名,方能发药;并做到注射剂处方1次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控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为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7日。

盐酸哌替啶处方为1次用量,药品仅限于医院内使用。

5.6.2 专用处方做到专册登记。

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小于2年。

5.7 报残损销毁、丢失被盗措施
5.7.1 报残损要有空安瓿对应的批号,写出情况,科主任签字,院长审核备案。

5.7.2 销毁:对过期、损坏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进行销毁,应当向所在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在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登记。

5.7.3 丢失及被盗骗取和冒领,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公安部门和卫生主管行政部门。

5.8 门诊药品每天有交班记录,每天结算,逐日消耗统计,专册登记。

5.9 退回的空安瓿、核对批号和数量并做好记录,定期监督销毁,并做好记录。

6 流程(无)
7表单
7.1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项检查记录表
7.2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品专项检查汇总表
8相关文件
8.1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8.2 《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8.3 《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8.4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9附件(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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