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体育局等10部门关于奖励在国际全国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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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体育局等10部门关于奖励在国际全国全省重大比赛中创造优异成绩及输送体育人才有功人
员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体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滨政办发[2009]28号
【发布部门】滨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4.28
【实施日期】2009.04.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体育局等10部门关于奖励在国际全国全省重大比赛中创造优异成绩及输送体育人才有功人员的意见的通知
(滨政办发〔2009〕2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为更加有效地激励运动员在国际、全国、全省重大比赛中创造优异成绩,激励教练员为国家培养输送更多的优秀体育后备人才,开创我市体育工作新局面,促进我市三个文明建设,制定如下奖励意见:
一、对参加国际比赛创造优异成绩者的奖励
参加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以及残疾人参加上述相应比赛取得获奖名次者,均记二等功,并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
二、对参加全国运动会、全国城市运动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全国工人运动会、全国农民运动会、全国残疾人运动会创造优异成绩者的奖励
(一)在全国运动会获一至三名者记二等功,获得四至六名者记三等功;取得获奖名次者均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
(二)在全国城市运动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全国工运会、全国农运会、全国残运会上获冠军者,记二等功,获二至三名者记三等功;取得获奖名次者均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