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理解的金融危机的原因及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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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理解的金融危机的原因及防范措施
课程:当代中国经济环境
班级:2014MBA F2班
授课教师:韩小明
学院:商学院
学号:2014102604
姓名:武杰
韩教授的《当代中国经济环境》课上,对07年全球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进行了深入剖析,并提出了“金融危机,是决策者错误根据实体经济的流动性需求来决定政策,并在危机爆发后采取错误对策导致的”的观点。韩教授的分析非常专业,引人深思。这里,我想用一种更简单直接的分析方法,谈一下我对金融危机原因的看法。
回顾历史上几次重大的金融危机(或经济危机),如1637年郁金香危机、1720年南海泡沫、1907年美国银行恐慌、29-33年经济大萧条、1987年“黑色星期一”及07年金融危机,我们可以看到,他们都以一个共通点:某种投资类产品(郁金香球茎、股票或者债券等)价格经过一段时间上涨后,发生崩盘式下跌进而引发一连串连锁反应。因此,我们可以认为,这种投资类产品的崩盘式下跌是导致危机的直接原因,产品的涉及面越广,崩盘幅度越大,危机就越强烈。
那么这些投资类产品为什么会发生突然价格雪崩呢?价值规律告诉我们,商品价格受供求关系影响会围绕价值上下波动,因此发生价格突然下降的根本原因是之前这些投资产品价格已经远远的超过了其价值。试想如果人们买进的资产价格和其价值差异不大的话,即便有什么风吹草动,也不会有恐慌性抛售情况,进而也不会有后续的一系列连锁反应,金融危机也不会出现。如下图所示,在发生金融危机之前,这些投资类产品的价格上涨幅度过大,实际上已经是一种非常不正常的现象,这种现象表面上看是繁荣,实际上是真正的危机。我们甚至可以认为,金融危机本质上是市场对资产价格的自发性纠正行为,只是由于这种纠正的破坏性,才会被我们称之为危机。
那么造成这种不正常的价格偏离价格现象的原因是什么呢?我认为最根本的原因是人们的投机心理,我们可以把他称之为“博傻”心理。实际上当郁金香球茎、房地产或者一些股票等价格已经显著高于其价值时,人们真的不知道吗?其实并非如此。投资者们并不“傻”,只是想“傻大胆”地买进,然后以更高的价格卖给下一个“更傻”的投资者,只要自己不是最后一个接盘的人,就可以实现投资获利。当绝大部分投资者都这么想时,交易就会活跃起来,投资产品也会不断上涨,上演一场“博傻”大戏。这时,认识到潜在危机的投资者,如果坚持认为价格被高估,不进行买进,反而只能看到其他“傻子”赚钱。在利益的诱导下,人们非常容易变为“傻子”。只要这些“傻子”之间的击鼓传花式的游戏有“更傻”的接盘者,这个游戏
就一直进行下去。但是市场上的“傻”是有限度的,当价格超过这个上限时,价格崩盘就不可避免了。
我认为,上述“博傻”现象看似简单,非常容易理解的,但这是历次金融危机的最根本原因。只是由于不同的资产放大作用不同,参与者不同,以及政府的干预等原因,有些“博傻”行为没有形成重大影响的危机,有些则最终酿成了大祸。尤其是现在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各种新型的、复杂的金融工具将真实价值隐藏的非常深,广大金融领域从业者又为了个人的利益,在不停的“装傻”,吸引更多投资者进入,所以泡沫很容易吹的非常大,风险更高。
因此,我认为,只要市场上的“博傻”行为存在,金融危机的风险就不会根除。与其考虑如何消除价格崩盘带来的经济影响,不如尽可能限制“博傻”行为,限制产品价格过度超过其价值。我认为,政府应从以下角度出发,预防金融危机的发生:
一、制定并公布重要投资产品的指导价格。
对于绝大部分市场影响重大的投资产品,都应干按照监管部门认可的理论模型计算并公布指导价格。指导价格并不是强制性价格,但可以对投资者起到提示和警告作用,方便其作出理性的投资决策。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这里提到的“指导价格”是以价值为标准的的决策指导用价格,而非对未来价格趋势的预测。市场上的价格偏离价值或指导价格是正常现象,监管者应坚持自己的指导价格是正确的,是用来修正市场上的错误的。绝对不能用市场价格来检验“指导价格”的正确性。
二、使用税收等手段限制商品价格过度偏离价值。
我认为,当投资性市场(如证券市场、房地产市场等)出现商品价格过度偏离价值趋势时,政府一定要及时进行干预,从源头上消灭危机。
税收是一种非常便捷的手段。政府可以规定,被炒作过热的投资品在一定价格范围内交易免税,超出部分需要征收额外的交易税,限制价格过度上涨。必要时可以考虑超出限制价格的部分,按购入价格收资产税,促使投资者卖出资产,从而使价格恢复理性。
三、严格控制金融产品审批标准。
很多观点认为,金融衍生产品创新过度是此次金融危机的重要原因。我认为这种说法有其道理。因为根据前面的“博傻”原理,金融产品交易环节越多,泡沫越严重。而现在很多金融产品的创新实质是就是将交易环节不断复杂化,将风险隐藏在复杂的交易过程里。只是如何认定“创新过度”是一个不易解决的问题。
从宏观方面讲,金融产品和金融交易,应该以服务经济和企业为目的,以提高社会资源的利用效率为目的。从微观角度看,金融产品的存在意义应该是满足投资和融资需求,因此有价值的金融产品和金融交易的设计、创新应有利于减少投资者的决策失误,而我们倡导的投资的决策依据就应该是价值。对资产的风险和价值认识、评估的越清楚,越有利于减少决策失误。
综合上述思路,我们可以考虑制定这样的审批标准:及任何金融新产品的推出,其设计机构都有职责向审批部门证明,在微观上,这款产品和市场上现有产品相比,更有利于投资者认清相关资产的风险、收益和价值;在宏观上,这款产品有利于解决目前事业领域的投资和融资困哪。满足上述条件的金融新产品方可推向市场。
可以想象,这种标准基本可以杜绝“人为复杂化”的金融产品的设计,进而减少金融泡沫放大的风险。
上述方法当然也存在诸多缺陷,尤其是“公布指导价格”、“限价性税收”有些计划经济的味道,要找到合理的制定指导价格的标准也非常困难。但我认为,作为投资类产品,如果政府监管部门都难以拿出自己认为合理的指导价格,那么市场上的投资者更是会容易以投机的心态进行“博傻”。限制投机行为并不会使得真正想要购买资产的投资人受限,只会限制“博傻”的投机者。这种情况表面上可能会导致市场活跃度下降,实质上下降的活跃度可能正是我们所不需要的。我认为综合来看,上述建议措施是有必要考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