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公安局东油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唐东油公(新)行罚决字〔2022〕00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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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公安局东油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唐东油公(新)行罚
决字〔2022〕0010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唐东油公(新)行罚决字〔2022〕0010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42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
正)188539420120
【处罚日期】2022.08.26
【处罚机关】唐山市公安局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唐山市公安局新城街派出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唐山市
【处罚对象】赵xx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9.05 14:17:22
唐山市公安局东油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东油公(新)行罚决字〔2022〕0010号
被处罚人赵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 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xxx区x农场x队xx号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xxx区xxxx小区,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2年8月10日17时55分许在唐山市曹妃甸区冀东油田南34公寓食堂门口大通路东侧马路边上,摆摊售卖西瓜商贩赵xx因城管执法和赵x(赵x系城管劳务派遣人员,无执法资格)发生争执,后赵xx对赵x进行了辱骂,赵x没有回骂赵xx,两人没有发生肢体冲突,现场也没有发现物品受损和人员受伤情况。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城管提供的现场执法仪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赵xx罚款叁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唐山新华西道支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公安局东油分局或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公安局东油分局新城街派出所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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