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租赁合同纠纷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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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租赁合同纠纷管辖
篇一:关于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则
第一部分:合同纠纷确定纠纷案件管辖最高法院的基本步骤
接到合同纠纷案件之时,选股确定管辖的投资思路依次为专属管辖(33条)--协议管辖(34条)--法定管辖(第23条: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

在案件不能通过专属和协议管辖确定的情况下,除了民诉法对保险合同纠纷(第24条)、运输合同纠纷(第27条)的特别规定,应当合乎法定管辖。

虽法定管辖可简单粗暴的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但双方出于案件所辖可能左右案件胜败及诉讼参加人的成本的考虑,围绕合同纠纷的管辖会引发一场较量,而法律适用的核心就是合同的确定。

而合同履行地基本推断出确定规则集中体现在民诉法司法解释18条第二款,同时司法解释对部分合同履行地的确定规则进行了明确规定,主要为第19条(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租赁物使用地)、第20条(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买受人住所地或收货地 )。

第二部分:合同纠纷管辖之专属管辖
第三部分:合同纠纷管辖之法定与约定管辖
第四部分:法定管辖之合同履行地(解释第18条)确定的规则
适用规则
第一步:查看合同为何有约定,有约定的从约定;虽有约定,但未实际履行,且双方当事人均不在约定的租约被害人履行地,由被告住所地管辖。

第二步:服务合同通过诉讼请求和合同的晶体结构,确定争议标的,以使确定合同履行地;以买卖合同为例(最高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
释理解与154页),A为出卖货物方,B为买受方,如A起诉要求B支付货
款的,A为接收货币一方,A地为合同履行地;如B起诉A交付货物的或
者交付货物不符合约定的,A为履行义务一方,A地为合同履行地。

常见的合同管辖规定
篇二:民诉中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
民事诉讼合同中合同纠纷案件的代管法院时间:2012-06-22
| 作者:韩洪 | 浏览:6650
提记:合同纠纷诉讼中管辖法院的确定对合同当事人的诉讼利
益的影响不可或缺,合同纠纷诉讼中除了法定生效日期的级别管辖和专
属管辖外,以后法律允许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从被告住所地、合同
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石蜊所在地中间选择管辖的法院。

成文法明确普通法对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定,在合同纠纷诉讼中有着非常
重要的现实意义。

笔者在2012写了一篇《合同纠纷诉讼的管辖法院》的博文,
时过境迁,原文所依据2007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韩民国民事
诉讼法》、《政务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韩民国民事诉讼
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92年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
租赁如何确定管辖问题的批复》{法(研)复[1986]2号}、 1996年9月12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当中如
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均被修改或废止,民事诉讼中会有关合同纠纷管辖的法院管辖规定,也随着上列法律
及司法解释的修改或废止发生了变化。

为此,笔者对原博文重整理并修改,标题改为《民事诉讼服务合同中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高等法院》。

民事诉讼中均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法院的确定对合同管辖当事
人的诉讼利益的影响不可或缺,合同纠纷诉讼中除了法定的级别管辖和
专属管辖外,法律允许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从当事人住所地、合同
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石蜊所在地中间选择管辖的法院。

明确法律对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定,在合同纠纷诉讼中有着非常重要的现
实意义。

一、民事诉讼中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定管辖规定
1.一般规定:
2012年8月31日修改、2013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韩民国公法诉
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5号,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十八
条第二款规定:“签订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何意双方住所地都不
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害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保险、票据、运输合同纠纷的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告状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检察院管辖。

”《民诉法解释》第21条规定:“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
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
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
依法设立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因票据争讼提起的诉讼,
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
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
告李神符人民法院管辖。

”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
权纠纷,都是由铁路运输法院行政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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