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HP2HT9智能化专业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沿地与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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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6)
第二部分合同通用条款 (8)
1一般约定 (8)
1.1词语定义 (8)
1.2语言文字 (10)
1.3法律 (10)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10)
1.5合同协议书 (10)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1)
1.7联络 (11)
1.8转让 (11)
1.9严禁贿赂 (12)
1.10专利技术 (12)
1.11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12)
2发包人义务 (12)
2.1遵守法律 (12)
2.2提供施工场地 (12)
2.3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12)
2.4组织设计交底 (12)
2.5支付合同价款 (13)
2.6组织竣工验收 (13)
2.7其他义务 (13)
2.8发包人代表 (13)
3监理人 (13)
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13)
3.2总监理工程师 (14)
3.3监理人员 (14)
3.4监理人的指示 (14)
3.5商定或确定 (14)
4承包人 (15)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15)
4.2履约担保 (16)
4.3分包 (16)
4.4承包人项目经理 (16)
4.5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16)
4.6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17)
4.7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17)
4.8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17)
4.9承包人现场查勘 (17)
4.10施工现场广告权益 (17)
4.11配合销售工作 (17)
4.12不利物质条件 (17)
5材料设备供应 (17)
5.3材料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17)
5.4材料设备用量 (18)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18)
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18)
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18)
6.3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18)
6.4承包人向发包人/监理人提供的设施 (18)
7交通运输 (18)
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18)
7.2场内施工道路 (18)
7.3场外交通 (18)
7.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18)
7.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18)
7.6水路和航空运输 (19)
8测量放线 (19)
8.1施工控制网 (19)
8.2施工测量 (19)
8.3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19)
8.4监理人、发包人以及分包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19)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19)
9.1发包人安全责任 (19)
9.2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19)
9.3治安保卫 (19)
9.4环境保护 (20)
9.5事故处理 (20)
9.6接受安全检查与整改 (20)
10进度计划 (20)
10.1合同进度计划与关键节点 (20)
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20)
10.3合同进度计划提交的频次和份数 (20)
11开工和竣工 (20)
11.1开工 (20)
11.2竣工 (20)
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21)
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21)
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21)
11.6工期提前 (21)
11.7工期调整 (21)
12暂停施工 (21)
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21)
12.4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22)
12.5暂停施工持续 (22)
13工程质量 (22)
13.1工程质量要求 (22)
13.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22)
13.3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23)
13.4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23)
13.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23)
13.6清除不合格工程 (23)
14试验和检验 (23)
14.1材料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23)
14.2现场材料试验 (24)
14.3现场工艺试验 (24)
14.4试验和检验费用 (24)
15变更与签证 (24)
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24)
15.2变更权 (24)
15.3变更程序 (24)
15.4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25)
15.5暂列金额 (25)
15.6计日工 (25)
15.7暂估价 (26)
15.8工程量清单漏项 (26)
16合同价款调整 (26)
16.1关于设计变更或签证价款调整 (26)
16.2价格风险 (26)
16.3政策风险 (26)
16.4关于暂估价款调整 (26)
17计量与支付 (26)
17.1计量 (26)
17.2预付款 (27)
17.3工程进度付款 (28)
17.4质量保证金 (28)
17.5竣工结算 (28)
17.6结算阶段款支付 (30)
18竣工验收 (30)
18.1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30)
18.2验收 (31)
18.3单位工程验收 (31)
18.4试运行 (31)
18.5竣工清场 (31)
19保修期与保修责任 (32)
19.1保修期的起算时间 (32)
19.2保修责任 (32)
19.3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33)
19.4承包人的进入权 (33)
19.5保修期终止证书 (33)
20保险 (33)
20.1工程保险 (33)
20.2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33)
20.3人身意外伤害险 (33)
20.4第三者责任险 (33)
20.5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33)
21不可抗力 (33)
21.1不可抗力的确认 (33)
21.2不可抗力的通知 (33)
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34)
22违约 (34)
22.1承包人违约 (34)
22.2发包人违约 (35)
22.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35)
23索赔 (35)
23.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35)
23.2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36)
23.3发包人的索赔 (36)
24争议 (36)
24.1争议的搁置 (36)
24.2争议解决方式 (36)
25合同份数 (36)
26合同附件 (36)
27补充条款 (36)
第三部分合同专用条款 (37)
1 一般约定 (37)
2 发包人义务 (38)
3 监理人 (38)
4 承包人 (38)
5 材料设备 (39)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39)
11 开工和竣工 (40)
12. 暂停施工 (40)
13 工程质量 (40)
14 试验和检验 (40)
15 变更与签证 (40)
16 合同价格调整 (40)
17. 计量与支付 (40)
17.2 预付款 (40)
18. 竣工验收 (41)
20 保险 (41)
21 不可抗力 (41)
22. 违约 (41)
23 索赔 (41)
24 争议 (41)
25 合同份数 (41)
26 合同附件 (41)
27 补充条款 (42)
XXX智能化专业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公司(提示:此处填沿海地区公司)
承包人:(全称)经典建设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包人承包人就本工程施工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XXXX智能化专业工程
1.2工程地点:XXXXX
1.3工程内容:楼宇控制(门禁/对讲/求救/非法入户报警)/周界防盗报警/巡更/视频监控/远传
抄表控制系统深化设计、材料、设备采购(发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除外)、安装、调试、验收工作、保修期内的维护保养工作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

(提示:本示范文本拟通用于沿海内部,即由沿地与沿科旗下公司签订,具体的工程内容建议由沿海根据实际情况按项目图纸的具体情况表述。


1.4工程立项、规划批准文件号:XXXXXX
1.5资金来源:自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
由XXX设计研究院设计的XXX项目/工程施工图纸以及承包人深化设计图纸的全部内容和专用条款约定的其它工程承包范围。

三、工程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验收、包文明施工、包保险、包税收、包规费、政府基金等。

四、合同工期
4.1计划开工日期:XXXX年XX月XX日;
4.2计划竣工日期:XXXX年XX月XX日;
4.3工期总日历天数:XXX天。

五、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按照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标准验收为合格。

工程质量目标:。

六、合同价款
合同价款为人民币大写X亿X仟X佰X拾X万X仟X佰X拾X元整(小写¥****.00元)七、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1.4款赋予的规定一致。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九、承包人承诺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本协议、专用条款及通用条款的约定完成整个工程的施工直至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履行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十、发包人承诺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十一、合同生效
(1)本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2)本合同订立地点:(应写明发包人法定地址)
(3)发包人承包人约定: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单位盖章后生效。

发包人:***** *****公司(公章)承包人:***** *****公司(公章)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代理)人:*****法定代表(代理)人:*****
(签字)*****(签字)*****
电话:*****电话:*****
第二部分合同通用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合同
(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专用条款、通用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
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2) 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主要阐述工程概况,以及承包人在合同
约定的工期内保质保量完成合同工程并承担保修责任和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
的承诺。

(3) 专用条款:指本合同专用条款。

(4) 通用条款:指本合同通用条款。

(5)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包括国家、
部委、行业颁布的技术标准、规范和图纸说明所述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发包人或
经发包人确认同意后监理人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6) 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
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具体施工图纸在专用条款中描述。

(7)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的工程量清单,;
(8)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如在签约时已形
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2) 发包人:指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3) 总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本项目/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的当事人。

(4)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5)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6) 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本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施工
单位;
(7) 监理人:指在专用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
(8) 总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负责人。

1.1.3工程和材料设备及其场地
(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及由分包人实施
的工程。

(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4) 单位工程:指专用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5) 整个工程:指合同工程所涉包括第1.1.3(6)、1.1.3(7)目在内所指工程,以及室外
道路、各类管网、景观绿化、公用配套设施等红线或围墙内的全部永久性工程。

(6) 分包工程:指发包人同意由承包人自行分包的部分工程;
(7) 工程材料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各类材料和机电设备、金属结构
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等;
(8) 甲供材料设备:指由发包人采购供应的工程材料设备。

(9) 甲指乙供供应商:在发包人指定材料设备的制造厂商、品牌、等级等范围内,并按发
包人确定的合同格式(含供应商、价格、支付条件等)由发包人、总承包人与其签订
材料设备供应三方合同的当事人。

(10)甲控供应商:指在发包人限定材料设备的制造厂商、品牌、等级范围内,由总承包人与其签订材料设备供应或安装合同的当事人。

(9)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
工程和材料。

(10)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
活设施。

(11)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2)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
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如专用条款无特别说明,
指项目红线内或已有围墙内范围。

(13) 临时占地:指专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如专用条款未具体说明,此类
临时占地所需的手续由承包人在发包人的协助下办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1.4日期
(1)批准开工:指监理人按第11.1 款向承包人发出批准开工的函件。

(2)开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计划开工日期或监理人按第11.1款向承包人发出批准开工的函件上注明的日期。

(3)工期:指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即自开工日期起至合同工程通过勘察、设计、监理和发包人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并在验
收合格证明书上签字,且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项目竣工备案所需完整的工程资料所
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 款和第11.6 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4)竣工日期:指本项第(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

实际竣工日期以整个工程通过勘察、设计、监理和发包人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并在验收合格证明
书上最后签字的日期为准。

(5)缺陷责任期:亦称保修期,是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经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
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发布之日起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

(6)基准日期:指本合同签订前28天的日期。

(7)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

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5合同价款和费用
(1)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具体各项金额及其包括的范围和内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合同结算价: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包括完成保修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费用在内,按合同第17.5款约定计算后的价格,经发包人与承包人以《合同结算协议书》的方式
签订确认后,规定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总金额。

此金额已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
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不包括利润。

(4)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
的金额。

(5)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具体包括的范围和内容详见专用条款第1.1.5(1)、
(2)目的约定。

(6)计日工:指对合同中的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发包人要求按计日工计算时,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7)质量保证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保修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其他
(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2)条款标题:本“合同条款”的任何部首标题仅用于参考,不应视为条款内容的本身或部分,也不构成对本合同的任何解释,对标题项下条款内容及其范围也不构成任
何限制。

1.2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

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
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专用条款;
(3)通用条款;
(4)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等;
(5)图纸
(6)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5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本合同未尽事
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照合同工程施工进度的需要一次性或分批向承包人提
供/补足施工图(其中已含承包人用于绘制竣工图的图纸),如承包人施工使用不足时,承
包人可自行复制或由发包人额外提供。

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
相应顺延,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由发包人给予补偿。

具体图纸的数量和提供的时间在专
用条款中约定。

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1)按专用条款约定应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承包人自行设计的深化图),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接到该类文件的
5个工作日内批复。

承包人在此期限内未收到批复文件时,须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发
包人,如发包人在收到此通知后的3个工作日内,监理人或发包人未予答复时,可
视为该类文件已被批准。

(2)承包人所有的深化图纸或其它文件资料,按有关规定或监理人要求,需要递交设计单位复审并签署设计出图章的,由承包人负责办理,发包人协助,发生的相关费用
由发包人承担。

1.6.3图纸的修改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
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

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发生的费用按工
程变更和签证的约定办理。

1.6.4图纸的错误
图纸发生错误,由设计单位给予纠正,或由承包人提出修改意见,经监理人或发包人确认
后,作为施工的依据,并作为办理变更签证的依据。

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 项、第1.6.2 项、第1.6.3项约定
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联络
(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2)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下称书面往来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直接送达各方
(指发包人、监理人、总承包人、承包人、分包人等)在施工现场的项目部或办公室,
办理签收手续后,即视为送达。

受送达方拒绝签收的,任何一方可通过特快专递、
挂号信函或有记录交付的其它形式送达任何一方住所地或本合同确定的其他通讯地
址,或发送给任何一方以书面通知形式变更的其它地址。

1.8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或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外,承包人不得将本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
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承包人已同意发包人可将本合同的权利或义务全部
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1.9严禁贿赂
(1)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

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宴请监理人工作人员(含总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员等),也不得邀请监理人工作人员(含总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员等)在承包人的食堂就餐。

1.10专利技术
(1)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
除外。

(2)承包人为实施本工程所采用专利技术的,该专利技术的使用费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另行协商确定。

(3)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4)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注意收集有关数据、资料和经验,工程施工完成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施工总结报告,包括对上述施工工艺、专利技术的等的
使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承包人收集相关数据、信息和编制施工总结报
告的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11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1)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2发包人义务
2.1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要求。

2.2提供施工场地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通过总承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现况场地,承包人已对现况场
地进行了视察,同意接纳现有的条件;当承包人承包工程涉及土方开挖工程时,承包人应
向发包人发出通知,由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地质勘察资料和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
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以及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由
承包人对其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进行复核;发包人提供的地下管线和设施探测资料(如
有)仅供承包人参考,承包人施工时应先进行试挖,避免因盲目施工对地下管线和设施造
成破坏。

2.3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4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通过监理人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图纸交底
或会审时所做的澄清和修改或监理人对图纸、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内的矛盾、不一致的
地方发出指示作出澄清导致工期延误和(或增加费用)的,工期予以顺延,费用由发包人
承担。

2.5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6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7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8发包人代表
(1)发包人应在现场设置发包人代表,代表发包人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所有向监理人或承包人发出的函件以及对来自于承包人或监理人的函件批准、修改意见或指示、
指令等均由该发包人代表发出。

发包人代表可书面委派若干个助理协助自己的工作。

除上述发包人代表及其助理外,其他人无权代表发包人发出或作出批准、修改意见
或指示、指令。

(2)本合同项下涉及履行合同事宜的发包人,指发包人代表及其助理。

发包人代表在专用条款中写明。

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时,应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

3监理人
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1)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本合同约定的职权。

监理人行使下列职权之前必须征得发包人的认可:
①批准承包人的书面开工请求或延期开工申请,发布暂停施工指示、复工令或批准
复工申请;
②批准合同进度计划及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③批准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提出更换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
④批准主要材料设备或替换材料设备的使用;
⑤向承包人提出建议且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误工期;
⑥对合同工程任何形式、数量、质量和内容上的变更;
⑦批准承包人拆除垂直运输设备、外墙脚手架及其他重要施工设备;
⑧签发竣工验收证明书、单位工程验收证明书;
⑨颁发接收证书;
⑩发出可能导致延长工期的任何指示;
⑪专用条款约定的需经发包人批准方能行使的职权。

监理人发出的上述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减轻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

(2)监理人无权行使下列权力:
①批准承包人的深化设计;
②提出或批准索赔(含工期、费用);
③批准暂列金额的使用;
④发出可能导致增加合同价款或费用的任何指示;
⑤专用条款约定的监理人无权行使的权力。

(3)发包人有权单方修改监理人的职权,并书面通知承包人,修改的监理人的职权自通知到达承包人之日起生效。

3.2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在专用条款中写明。

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7天前通知承包人。

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3监理人员
(1)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

被授权的监理人员
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
指示具有同等效力。

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
承包人。

(2)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意见的,承包人应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告知发包人,由发包人敦促监理人或由
发包人直接决定,但并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
的权利。

(3)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并抄送给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 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
更改或撤销。

(4)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 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监理人的指示
(1)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款中(1)项中约定授
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款中(1)项中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

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的约定处理。

(3)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 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
书面确认函。

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
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4)承包人可从发包人处直接得到指示。

承包人直接接到发包人指示时,除另有约定外应报告给监理人。

(5)若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给予承包人补偿损失或延长工期。

3.5商定或确定
(1)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

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在认真研究
基础上作出专业判断。

(2)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

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 条的约定处理。

在争议解决前,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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