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
四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四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四川局”)是四川省安全生产工作的地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维护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管秩序,保障全省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四川局成立于2003年,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而设立的。
其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和标准;组织、指导、监督和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开展安全生产监察和执法检查;处理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和宣传教育;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的跨行政区域安全生产事务等。
四川局的职能和任务非常重要。
四川是一个经济发展速度较快的省份,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安全生产事关千家万户的安危。
四川局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确保全省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有序进行。
首先,四川局加大了对各类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察力度。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四川局定期组织对各类企事业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存在问题的单位进行警示教育,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针对一些重点和高危行业,四川局加强了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防止事故的发生。
其次,四川局积极推动了安全生产标准和技术的发展应用。
四川局组织专家制定了一系列强制性和推荐性的安全生产标准,指导企事业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同时,四川局积极倡导和推广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和装备,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
通过标准和技术的引导,四川局努力提高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整体水平。
再次,四川局重视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
四川局通过各种宣传渠道,向社会公众传播安全生产知识,提升大众的安全意识。
四川局还组织开展各类安全生产培训,提高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
同时,四川局还积极参与各项安全活动,组织安全知识竞赛和宣传展览,深入学校、企事业单位等场所进行安全教育。
最后,四川局注重与其他地方和部门的合作。
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四川局与相关部门及时沟通、协作,共同推进安全生产工作。
四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
四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四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是四川省政府的官方网站,主要负责监督和管理全省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该网站提供了丰富的信息资源和服务,旨在提高公众对安全生产的认知和了解,促进全社会的安全意识和安全行为的培养。
该网站的主页上有明确的分类导航栏,包括政策法规、安全生产信息、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培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安全生产事故和其他栏目。
这些分类方便了用户的查找和浏览,提供了全面的信息资源。
政策法规栏目提供了国家和四川省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政府文件。
这些文件涵盖了安全生产的各个方面,如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标准、安全生产监管等。
用户可以在该栏目中查找到相关的法规和政策,了解安全生产的要求和规定。
安全生产信息栏目提供了四川省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信息,包括安全生产事故的统计数据、安全事故的处理情况、安全生产工作的进展情况等。
用户可以通过该栏目了解四川省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了解相关信息。
安全生产监管栏目提供了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相关信息,包括安全生产监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情况、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职责和工作等。
用户可以通过该栏目了解安全生产监管的规范和要求,了解监管机构的职责和工作。
安全生产培训栏目提供了相关的培训资讯和培训机构的信息。
用户可以通过该栏目了解安全生产培训的内容和时间,选择适合的培训机构参加培训,提高自身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栏目提供了各类宣传广告、宣传片和宣传活动的信息。
通过这些宣传材料和活动,可以提高公众对安全生产的认知和重视程度,培养安全意识和安全行为。
安全生产事故栏目提供了四川省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事故的情况和处理情况。
用户可以通过该栏目了解安全生产事故的原因和责任,及时了解处理情况和教训,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其他栏目提供了其他相关的信息和服务,如安全生产标准和技术规范、安全生产产品的认证和检验、安全生产建设项目的审批和监督等。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责任内容第三章监督与保障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已经2007年10月2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2月9日起施行。
省长:蒋巨峰二○○七年十一月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健康、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义务,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生产安全事故、职业危害,并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职业危害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参照本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健全制度,完善措施,严格管理,保障安全生产。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标准、规范、作业规程以及安全技术措施等相关规定,并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情况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实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岗位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实施和综合管理监督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二章责任内容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二)建立健全和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三)依法建立适应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每季度至少组织督促、检查一次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完善应急救援条件,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并按规定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备案;(七)及时、如实按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的有关工作;(八)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定期公布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认真听取和积极采纳工会、职工关于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和要求。
四川安全生产监督局
四川安全生产监督局四川安全生产监督局成立于20世纪90年代初,是四川省政府为加强对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而设立的专门机构。
该局负责对全省范围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工地、矿井、建筑工程等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以确保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下面,我们将对四川安全生产监督局的职责、工作内容以及取得的成绩进行详细介绍。
四川安全生产监督局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订相关政策和法规,制定安全生产监管规程和办法,发布安全生产信息,推进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该局的工作内容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四川安全生产监督局组织专业人员对各类企事业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并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对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该局将依法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二,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四川安全生产监督局通过多种方式,包括宣传片、讲座、培训等,向企事业单位和广大民众普及安全生产知识,提高群众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推动全社会形成共建共享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
第三,建立安全生产信息系统。
四川安全生产监督局建立了全省统一的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及时掌握安全生产的动态情况,为决策部门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持,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便捷的查询服务。
第四,组织应急救援工作。
四川安全生产监督局依托自己的专业优势,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和技术指导,提升全省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在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时能迅速、有效地应对和处置。
在四川安全生产监督局的领导下,四川省的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一系列的成绩。
经过多年的努力,四川省的安全生产形势得到明显改善,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率和死亡率大幅下降。
同样,严重的安全事故也得到了妥善处理和有效防控,最大限度地保护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然而,四川安全生产监督局也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四川省经济社会发展较快,安全生产监管的压力也随之加大。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7.29•【字号】川办发[2000]88号•【施行日期】2000.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00]88号)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委[2000]68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意见》(川委发[2000]19号),设置四川省建设厅。
省建设厅是负责全省建设行政管理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省政府办公厅二000年七月二十九日四川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一、职能调整(一)划入职能。
1、拟定全省城镇住房制度综合配套改革的政策和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2、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
3、原轻工总会承担的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和装饰装修企业资质审查工作。
(二)划出职能。
1、将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职能和城市防洪职能,交给省水利厅。
2、将燃气用具的生产管理和建筑机械行业规划、行业管理职能,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3、将燃气用具的生产许可证管理职能,交给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4、将厅机关后勤服务工作交给有关事业单位承担。
(三)下放职能。
将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具体管理工作,下放给城市人民政府承担。
(四)转变职能。
1、厅管各行业科技成果评审、转化推广的具体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2、厅管各行业资质审核的具体事务工作,交给有关行业协会承担,省建设厅负责监督。
3、将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工程咨询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的编制和修订的具体工作,委托直属事业单位或有关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四川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3.07•【字号】川安办[2012]21号•【施行日期】2012.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安办〔2012〕2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省政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中央在川和省属重点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通知》(安委办〔2012〕1号)精神,切实抓好全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现将《四川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市(州)、省级相关部门、中央在川和省属重点企业要结合实际,分别制定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和本单位的贯彻实施方案,细化职责,积极推进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并于4月15日前将贯彻实施方案书面报送省安办。
联系人及电话:邓光友86936817,刘雯86931323传真:86937057,邮箱:**************二○一二年三月七日四川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通知》(安委办〔2012〕1号)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强化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和改进各级政府和部门安全监管,建立全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打好全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攻坚战,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以“三深化”和“三推进”为重要抓手,创新安全生产管理理念、监管机制和监管手段,全面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加大安全投入,主动排查治理安全隐患,推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筑牢安全生产基础,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有效防范事故的发生,为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打下坚实基础。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05期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撤销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组建四川省金融工作局的通知川府函〔2017〕20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央编办关于设立四川省金融工作局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16〕185号),并经2017年1月6日十届省委常委会第217次会议审定,撤销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组建四川省金融工作局。
四川省金融工作局单独设置为省政府直属机构,省政府办公厅不再挂四川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牌子。
特此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2017年2月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7〕14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四川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2月17日四川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要求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要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坚守安全红线,坚持4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05期标本兼治,注重远近结合,深化改革创新,健全体制机制,明晰责任,严格监管,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以下简称“三个必须”)要求,深刻吸取2015年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和我省近3年来3起危险化学品较大事故教训,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促进我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由稳定好转向根本好转转变。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为深刻汲取各类危险化学品事故教训,特别是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教训,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坚决杜绝安全监管“盲区”和“真空”,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11〕20号)要求,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责任体系,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一)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加强领导,制定和组织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发展规划,确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年度目标。
2.落实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总责。
3.将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情况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未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行政问责。
4.完善各级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督促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以及相关的环境保护各个环节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5.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严格准入、确保安全”的原则,组织编制城乡规划时,应当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以下简称“化工园区(集中区)”〕。
化工园区(集中区)周边安全防护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6.加强化工园区(集中区)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给予政策、资金、物资等保障。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9〕71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9〕71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四川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2月31日四川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进一步健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34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厅字〔2018〕1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和《四川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各级政府负责本地区的消防工作,组织实施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决策部署,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本地区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负总责,组织实施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决策部署,按要求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综合协调本地区的消防工作,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落实消防工作的情况;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组织工作督查指导,推动分管领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煤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川办函[2004]152号【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发布日期】2004.08.17【实施日期】2004.08.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川办函[2004]152号2004年8月17日)《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意见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3]15号),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如下。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仍实行合署办公。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四川省人民政府负责综合管理全省安全生产、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构;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为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垂直管理机构。
一、职责调整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在原有职责基础上增加以下职责:(一)协调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组织全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职责。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责(包括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的设立、改建和扩建的安全审查,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和容器专业生产企业的安全审查和定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发放,省内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三)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四)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
(五)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规定,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工作的职责。
四川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规定全文安全生产
四川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规定全文1、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的第一章总则2、《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所享有的安全生产权利与应承担的安全生产义务是什么?安全生产时时警惕,安全的生百产不是为别人,为的是自己,只有时刻绷紧度安全生产这根弦,才能为国家、为企业、为自己创造价值,专所以你提问中所谓的权利和义务,我先就不用分属的那么清楚了吧,祝你生活愉快,安全生产。
3、急找四川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川安办【2011】43号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川安办〔2011〕43号各市(州)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中央在川和省属重点企业:汛期将至,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1]1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1]19号)要求,切实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防范自然灾害因素引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汛期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中央在川和省属重点企业要认真汲取以往事故的深刻取教训,以对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切实加强对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
要针对今年严峻的汛期安全生产形势,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总体部署,高度重视汛期强降水、洪水、泥石流、雷电、高温等自然因素对安全生产工作带来的不利影响,要早部署、早安排、早发动、早准备。
突出重点和关键环节,抓紧、抓细、抓实。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11〕20号)要求,加强监督管理,主要领导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负专责,*前抓;专门人员负责汛期安全生产工作,具体抓。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02•【字号】川办函[2011]166号•【施行日期】2011.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11]166号)各产煤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加大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力度,全面落实煤矿安全监管责任和主体责任,构建完善“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煤矿安全工作体制机制,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发生,切实减少煤矿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组织领导(一)各产煤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四川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认真履行对所辖区域煤矿安全监管职责,加大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力度,严格执行行政首长安全生产负责制和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严格执行政府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及监管人员下井检查制度和驻矿安监员制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联系点制度、工作例会制度和“一票否决”制度,切实把煤矿安全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各产煤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特别是煤矿产能在100万吨以上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针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专业特点,加强煤矿安全监管队伍建设,落实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切实做到科学监管。
要配齐配足煤矿驻矿安监员,每2个煤矿至少配备1名驻矿安监员。
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对驻矿安监员进行严格统一管理,加强技能培训,落实监管责任,确保专职驻矿,确保监管实效。
(三)各产煤市(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制定煤矿事故应急预案,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演练,不断修订完善预案,提高预案的实效性和可操作性;进一步健全煤矿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加强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及时补充完善所需应急救援装备,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和救援水平;督促各煤矿企业建立兼职救护队,配备足够的兼职救护队员,配齐救护装备,加强煤矿兼职救护队伍的训练和管理。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官网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官网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安监局)官网是四川省政府为了提供安全生产相关信息、服务和宣传安全生产工作而搭建的在线平台。
官网以提高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和管理为宗旨,向公众提供全方位、多角度的安全生产信息。
首先,安监局官网提供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法规解读。
通过公布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法规解读,让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了解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要求,提高安全生产意识,遵守相关规定,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其次,安监局官网提供了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交流平台。
通过线上培训和教育交流,提高各类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技能和意识,加强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培训。
此外,官网还提供了安全生产的成功案例和典型事故的警示,为公众提供经验和教训。
再次,安监局官网发布了安全生产监管信息。
通过公布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如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监督检查结果等,增加监管的透明度,加强对处罚和奖励的公示,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和公信力。
此外,安监局官网还提供了安全生产信息查询和咨询服务。
公众可以通过官网查询安全生产相关的企业,从而选择安全的服务提供者;同时,公众也可以在官网上提出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通过在线咨询和解答的方式得到专业的指导和建议。
最后,安监局官网还通过新闻发布、专题报道和宣传教育等形式,宣传安全生产知识,传播安全文化,引导公众形成正确的安全生产观念和行为习惯。
总之,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官网以提高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和管理为宗旨,通过提供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法规解读、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交流平台、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发布、安全生产信息查询和咨询服务以及安全生产知识宣传等内容,为公众提供全方位、多角度的安全生产信息和服务。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_四川
一、总则为加强四川省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 省人民政府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统筹协调、督促检查、考核评估。
2.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具体负责以下工作:(1)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2)组织编制全省安全生产规划,提出安全生产目标和任务;(3)负责全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行政处罚等工作;(4)指导、协调、督促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3.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和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1.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1)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2)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工作;(3)企业各部门、各岗位人员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2. 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1)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2)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3)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安全生产管理措施1. 安全生产培训教育:(1)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2)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培训质量。
2. 安全生产检查:(1)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2)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的指导和监督。
3.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1)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制定应急救援预案;(2)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4.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1)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当立即报告,不得迟报、漏报、谎报;(2)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组织事故调查处理,查明事故原因,追究责任。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11•【字号】川办发[2011]20号•【施行日期】2011.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11〕20号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四川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落实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25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安委〔2010〕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对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一岗双责)制度。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依据《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216号)和有关规定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6.16•【字号】川办发[2000]56号•【施行日期】2000.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00]56号)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委[2000]68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意见》(川委发[2000]19号),设置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是省政府管理质量、标准化、计量工作并行使执法监督职能的直属机构。
省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六月十六日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能。
1、由省政府有关部门承担的各类产品质量管理、计量管理及其监督职能。
2、由原省劳动厅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客运架空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质量管理及安全监察职能。
3、燃气用具的质量监督管理和生产许可证管理职能。
4、由省环境保护局承担的制定、发布环境保护地方标准的职能。
5、由省政府原有关部门承担的各类地方行业标准的审批、发布职能。
6、用于贸易结算的电能表、电话计费器等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行政监督管理职能。
7、化肥、种子、农药质量工作的宏观指导和质量、计量、标准监督职能。
8、组织国家重要标准的实施职能。
9、省以下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职能。
10、对社会公正计量服务机构的监督职能。
11、原省化工厅承担的化学危险品质量监督管理职能。
12、协调建立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的职能。
13、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规定,对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实行垂直管理。
(二)划出的职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在川企业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4]29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在川企业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在川企业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4]29号2004年10月12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52号,以下简称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中央在川企业和省属企业(省国资委代表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管理的企业,也包括其他中央在川和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中央在川企业和省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一)中央在川企业和省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是我省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环节和重要内容。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特别是中央在川企业和省属企业要高度重视,要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国民经济平稳发展,树立国有企业良好形象的高度,切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所有中央在川企业和省属企业都要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贯彻落实措施,要把文件精神传达到全体员工,做到人人知晓并在实际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二)各中央在川企业和省属企业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规定,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落实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落实各级各类管理人员和生产经营岗位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
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劳动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制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强化安全生产培训和宣传教育。
川安监[2006]349号《中央在川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
川安监[2006]349号《中央在川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关于印发《中央在川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中央在川和省属企业:《中央在川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经征求部分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企业意见,并经局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中央在川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为规范中央在川和省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98-1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52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安全生产业绩考核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运行〔2006〕81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在川企业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4〕29号)的有关精神和规定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企业安全管理(一)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职责。
(二)企业应依法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作业标准和岗位技术操作规程,积极采用先进的安全管理方法和安全生产技术,加强和改进安全管理,确保各项措施的落实。
安全生产工作应纳入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整体布局之中。
(三)企业应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日常生产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定期进行安全检查,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和安全生产薄弱环节的监控与治理,及时排查整改消除事故隐患。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及组成人员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及组成人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4.11.22•【字号】川办发〔2014〕97号•【施行日期】2014.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及组成人员的通知川办发〔2014〕97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情况,省政府决定对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及组成人员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人员名单通知如下。
主任:魏宏省长常务副主任:刘捷副省长副主任:蔡竞省政府副秘书长、参事室主任孙建军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局长袁刚公安厅副厅长成员:沈晓玲省委组织部副部长李酌省委宣传部副部长张明省编办副主任刘勤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李基年省军区副参谋长严德辉武警四川省总队副司令员赵辉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赵辉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总经济师唐小我教育厅副厅长项建平科技厅副巡视员贾瑞云监察厅副厅长罗平恩民政厅副厅长江金河司法厅巡视员陈书平财政厅副厅长罗良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XXX 国土资源厅副厅长李合意环境保护厅总工程师谭新亚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胡大昌交通运输厅安全总监张强言水利厅副厅长牟锦毅农业厅副厅长包建华林业厅副厅长李维民商务厅副厅长王志平文化厅副厅长欧力生省卫生计生委副主任王亚光省国资委副主任沈健省工商局副局长陈璞省质监局巡视员张大中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黎万恒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副局长温建省体育局副局长吴金炉省安全监管局副局长陈加林省旅游局副局长李宏志省国防科工办副主任任立新省法制办机关党委书记严卫东省政府应急办主任吴晓玲省粮食局副巡视员雷开平省能源局局长陈忠明省气象局副局长余国强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副局长赵霖四川银监局副局长XXX华四川证监局副局长杨立旺四川保监局副局长马军杰四川能源监管办副专员何福汉成都铁路监管局副局长彭闯省总工会副主席张征团省委副书记施克玲省妇联副主席王小刚省供销社副主任王松林省公安消防总队副总队长谭晓华省公安交警总队副总队长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局长孙建军兼任;副主任由省安全监管局巡视员何成炳、省安全监管局副局长文卫平、四川煤监局副局长邢建国、省安全监管局巡视员苏国超、省安全监管局副局长刘健、吴金炉担任。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
定
无
【期刊名称】《四川政报》
【年(卷),期】2001(000)018
【摘要】为适应我省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各类伤亡事故,省委、省政府决定,设立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厅级)。
该局既是四川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管理的机构,也是四川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常设办
事机构,负责综合管理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和承办省安
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
一、职能调整由省级其他有关部门承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划给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察
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104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的通知》
【总页数】2页(P21-22)
【作者】无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X9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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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
【发文字号】川办发[2010]49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0.06.22
【实施日期】2010.06.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
制规定的通知
(2010年06月22日川办发[2010]49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
〈关于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发〔2009〕24号),设立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简称省安全监管局),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挂四川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四川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牌子,与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简称四川煤监局)合署办公。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四川煤监局负责的煤矿矿长安全资格和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核发证工作职责交由省安全监管局承担。
(三)将原省经委负责的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职责划入省安全监管局。
(四)加强对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的职责。
(五)加强对省直有关部门和省级以下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起草全省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省安全生产政策、规划、行业标准和规程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省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州)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分析和预测全省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省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监督、指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三)承担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
单位。
协助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做好中央在川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四)承担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依法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
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五)承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六)负责组织省政府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根据省政府授权,依法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
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全省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七)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八)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