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文兵、龙小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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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文兵、龙小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
定书
【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2.15
【案件字号】(2022)鄂11民终35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姜亚平骆骥张敏
【审理法官】姜亚平骆骥张敏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白文兵;龙小勇;杜飞;团风县舰鸿汽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浠水县华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
【当事人】白文兵龙小勇杜飞团风县舰鸿汽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浠水县华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
【当事人-个人】白文兵龙小勇杜飞
【当事人-公司】团风县舰鸿汽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浠水县华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白文兵
【被告】龙小勇;杜飞;团风县舰鸿汽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浠水县华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白文兵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4 01:13:13
白文兵、龙小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11民终351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白文兵。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小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飞。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团风县舰鸿汽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团风县团风镇上寨街98号(团风县棉花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1MA491X9M5A。

法定代表人:何卫华,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浠水县华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浠水县
清泉镇华湾村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5576950658R。

法定代表人:华建锋,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大道140号教育优秀人才安居小区商住楼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9142110067645212X1。

负责人:苏玉火,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黄州大道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594220982J。

负责人:刘凤鸣,该支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上诉人白文兵因与被上诉人龙小勇、杜飞、团风县舰鸿汽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浠水县华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2021)鄂1125民初23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受本院委托,于2021年11月26日向上诉人白文兵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要求白文兵在上诉期满七日内(上诉期内收到通知书)或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上诉期满后收到通知书)预交上诉费。

上诉人白文兵于2021年11月29日收到该通知后仍不予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白文兵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姜亚平
审判员骆骥
审判员张敏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华贞
书记员刘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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