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虚抵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涉税风险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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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虚抵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涉税风险分析
(一)虚开虚抵发票的法律分析
1、虚开虚抵发票的本质内涵
第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定会产生虚抵增值税进项税额
第二:虚抵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可能是善意取得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有可能是恶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有可能是取得依照税法规定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有真实交易行为而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延伸】
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符合四个条件:
(1)购销双方存在真实交易
(2)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
(3)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
(4)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规定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和《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以下三种开票行为是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根据,法发[1996]3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第二条规定:
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判断标准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判断标准有如下几种情况:
(1)没有真实交易
情况一:
提前开具增值税发票,后发生采购行为时不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情况二:
签订23万元(不含税)的假的采购合同,并通过公对公转账23万元给材料供应商。
材料供应商从小金库中退还采购方20万元,材料供应商开23万元(不含税)13%税率的增值税发票给采购方。
(2)有真实交易
情况一:
小规模纳税人A与一般纳税人B同属于马老板。
采购方向小规模纳税人采购材料一批,但由一般纳税人开具40万元的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情况二:
采购方向总公司A采购材料100万元并支付100万元,
总公司A的分公司B开具100万元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情况三:
供应商A与材料供应商B同属于一个老板。
采购方从供应商A处采购20万元材料并支付20万元的资金,但未开票。
由于开票时材料供应商A已被工商注销。
所以供应商B开具20万元13%的增值税专
用发票给采购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