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供销社经营中、小农具暂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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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供销社经营中、小农具暂免征
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1987.03.19
•【文号】[87]财税营字第9号
•【施行日期】1987.03.1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营业税,税收征管
正文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供销社经营中、
小农具暂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1987年3月19日〔87〕财税营字第9号)最近接到一些反映,供销社经营的中小农具费用大,微利或亏损,按规定纳税有一定困难,要求给予免税照顾。
经研究,为了支持供销社经营中、小农具,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现决定从1987年4月1日起,对供销社经营中、小农具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批发和零售环节营业税。
对县以下(含县)的国营和其他集体企业经营的中、小农具免征零售环节营业税。
中、小农具的具体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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