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某、董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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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某、董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
【审理法院】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17
【案件字号】(2020)晋07民终12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青胡睿申子西
【审理法官】李青胡睿申子西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郝某;董某
【当事人】郝某董某
【当事人-个人】郝某董某
【代理律师/律所】王秀林山西嘉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秀林山西嘉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秀林
【代理律所】山西嘉玉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本院观点】郝某起诉时已将董某的姓名、性别、住址等基本身份信息列明,足以使之与他
人相区分。
【权责关键词】撤销管辖诉讼请求终结诉讼(诉讼终结)驳回起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郝某起诉时已将董某的姓名、性别、住址等基本身份信息列明,足以使之与他人相区分。
本案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
一审法院驳回郝某的起诉,属于适用法律程序不当,应予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2019)晋0725民初863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寿阳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10 08:46:58
【二审上诉人诉称】郝某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裁定,判令寿阳县人民法院继续本案审理。
事实与理由: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人民法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当要求原告补充材料。
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补充或者依据原告补充的材料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人民法院不得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实、注确的被告住址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或者裁定终结诉讼。
"本案上诉人在立案时已经提供了被上诉人身份信息,其中2019年4月24日由双方签订的生效的《离婚协议书》明确载明被上诉人的个人身份信息,同时上诉人也可以提供被上诉人的户口本复印件,都完全可以明确被告身份,有明确的被告;寿阳县人民法院并未向被上诉人进行公告送达即裁定驳回起
诉,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郝某、董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7民终120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郝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林,山西嘉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某。
审理经过上诉人郝某因与被上诉人董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2019)晋0725民初8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二审上诉人诉称郝某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裁定,判令寿阳县人民法院继续本案审理。
事实与理由: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人民法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当要求原告补充材料。
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补充或者依据原告补充的材料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人民法院不得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实、注确的被告住址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或者裁定终结诉讼。
"本案上诉人在立案时已经提供了被上诉人身份信息,其中2019年4月24日
由双方签订的生效的《离婚协议书》明确载明被上诉人的个人身份信息,同时上诉人也可以提供被上诉人的户口本复印件,都完全可以明确被告身份,有明确的被告;寿阳县人民法院并未向被上诉人进行公告送达即裁定驳回起诉,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被上诉人董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一审法院受理后,根据郝某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董某送达相关诉讼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一审法院裁定:驳回郝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郝某起诉时已将董某的姓名、性别、住址等基本身份信息列明,足以使之与他人相区分。
本案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
一审法院驳回郝某的起诉,属于适用法律程序不当,应予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2019)晋0725民初863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寿阳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李青
审判员胡睿
审判员申子西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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