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约企业法人代表经济行为的一点浅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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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如干
制约企业法人代表经济行为的一点浅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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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研究
《工人日报》最近登载一篇报道:山西平陆发电厂原党支部书记、厂长田玉明,大肆挥霍公款,带头“吞吃”企业,从1994年至1995年9月,该厂被“吃、喝”掉81万元,日均1300元,相当每天吃掉这个厂100名职工一天的工资。
由于田的胡作非为,企业频于绝境。
该报道深有感触地指出:“搞好一个企业,仅仅靠一个厂长不行,但搞垮一个企业,仅一个厂长就足够了。
”
再看企业目前普遍存在的一些问题:
1.厂长(经理)承包兑现走极端,负盈不负亏。
市场销售形势好,产品供不应求,提价赚了钱,功劳记在厂长头上,大奖、特奖、重奖,最高几十万元也有;产品滞销,企业亏本,则归咎大气候影响等原因,厂长没有功劳也有苦劳,仍要奖励。
同时,对企业盈亏的真实性缺乏有效的监督,会计人员听从厂长人为调整利润的现象比比皆是,把企业潜亏的数额年复一年隐伏下来。
2.只有穷企业,没有穷厂长。
许多企业不管效益如何,厂长均配高级轿车、大哥大、装修豪华办公室、建造豪华住宅等。
职工形容这些人是“有钱花光,没钱借债,还钱下届,亏本抵赖。
”
3.慷公家之慨,游山玩水。
一些厂长携带亲属,或邀请上级有关领导,以学习、开会、研讨为由,乘飞机在国内大城市和名山大川飞来游往,每人次达数千元。
更有甚者,周游列国,每人次达数万元。
境外“捞”,更易“肥”。
一些企业已接近资不抵债,但厂
长仍持着香港长期往返证,十天半月去一次,吃住在本企业驻港办事处,补贴落个人腰包,请客送礼公款报销,单这项收入一年便可“捞”个十万八万元。
5.一些厂长花钱如流水,宴客送礼,上高级餐厅,办豪华舞会、洗桑拿浴等一切费用均用公款报销。
6.内外勾结,损公肥私。
一些厂长把亲朋好友安排到企业的财务、供销、基建、人事等重要部门。
还把基建工程交给亲朋好友开办的公司承包。
更有甚者,有些厂长让自己的亲属开办公司,再将厂内财物转移,长年侵蚀国有资产。
由于上述问题,企业的经济状况是触目惊心的,据一些权威部门统计资料反映:
__国有企业亏损严重。
总体来说,国有工业企业有三分之一明亏,三分之一暗亏,三分之一差强人意。
据财政部报告,从1988年以来,国家每年国有企业亏损补贴支出都在500亿元以上。
__国有资产流失严重。
1982_1993年国有资产流失达6000_8000亿元,其中大部分直接或间接地流向了个人,一部分流向集体,还有一部分流入外商手中。
__银行资金运营恶化。
1993年初,银行全部 2.4万亿元资金中,估计约有6000亿元银行资金处于呆贷状态,按保守估计也有4000亿元烂帐。
时至今日,一方面是企业严重亏损,资不抵债,停工停产,停发工资;另一方面是请客送礼,滥发钱物,挥霍浪费,甚至贪污私分等违纪违法问题层出不穷。
即使近几年创建的现代企业——
3 4.2
股份制公司,有的违纪问题也有后来居上之势。
报表盈亏虚假且不说,严重的是与其聘来的有雇佣关系的注册会计师串同作弊,虚报利润,欺骗股民。
现在是搞市场经济,上下讲利益是难免的,问题是有效的经济监督机制如不跟上,结果是害了企业,苦了工人。
如此下去,势必影响社会安定,危害党的事业。
改革开放以来,众多的经济监督机制,尤其是会计监督对厂长已基本失去作用。
市场经济奠定了企业作为相对独立商品生产者的经济地位。
然而,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进程中,在新旧体制并存的情况下,在国家审计、社会审计等有效监督主体尚未随着改革发展到位时,过大地强调了厂长的权力,造成了对企业监督的弱化和软化。
厂长在寻求自身利益时,有的会不惜一切代价,敢于授意财会人员通过作假帐的形式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使《会计法》及新会计制度流于形式。
众所周知,企业的经营活动,一般都要直接或间接地通过会计这个“关口”,目前有些企业不按会计制度办事,有法不依,有章不循,乱摊成本,乱提费用,截留利润,滥发奖金;有些企业职责不清,手续不全,帐目混乱等,且大部分都是在厂长授意下进行的。
从某种意义上说,有的企业已成了厂长所有,财会人员已成了厂长的私人管家,厂长想咋花就咋花。
当然,财会人员也有自己的难处,改革开放以来,因为坚持原则,不愿同流合污而遭受撤职调离的会计人员也不少。
《会计法》并没有保护好他们。
这说明在现行不完善的厂长负责制的体制下,会计监督尚不可能有效约束厂长的经济行为。
要制约厂长的经济行为,必须严格按照《会计法》及有关财经法规办事。
但现行的厂长负责制又使得财会人员贯彻《会计法》难以到位,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的原则,笔者就这一敏感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1.建立向企业“派驻总会计师”制度。
由政府或财政部门成立一个向企业“派驻总会计师”的管理机构,统一筹划。
“派驻总会计师”是政府对企业实行会计监督的特派员,一经确定,应适当提高其经济待遇,赋予其职权,明确其责任。
2.“派驻总会计师”的主要职责是监督企业全面贯彻《会计法》,对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监督责任,并注意做好事前控制工作,从记帐开始就规范其行为。
同时,在职责范围内,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对财务收支的效益性提出意见。
3.“派驻总会计师”原则上从所在企业具有会计师职称的财务负责人中挑选;经过短期培训后,派驻企业。
如需回避则在行业内作调整。
工作上除继续履行财务部门职责外,还代表政府对企业实施经济监督。
4.“派驻总会计师”的工资由财政部门予以核定,由企业上划给管理机构,统一发放。
这里要说明的是:“派驻总会计师”在原单位从事财务工作,单位负责工资是理所当然的,不存在增加企业负担问题。
同样,也不应因此而增加国家的负担。
5.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派驻总会计师”的工作学习等事项;定期或不定期听取他们汇报工作;开展对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检查与指导;同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来自外部审计、财政和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6.在定期或不定期的执法检查中,一经查出企业财务收支有违反会计制度方面的弄虚作假行为,首先追究“派驻总会计师”的责任,视不同情况给予处理。
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则依法追究其有关责任,同时,报请有关部门取消其职称资格。
如属与企业法人串同作弊,则同时追究连带人员的相关责任。
“派驻总会计师”制度也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派人方式可以根据工作量不同,一个“派驻总会计师”可以同时监管几个单位的会计工作。
“派驻总会计师”工作到位以后,企业内审机构的工作重点可转移到以效益审计为主,多余的人员可充实到财会岗位,从而达到精兵简政的目的。
制约企业法人的经济行为,在理论上有许多问题需要探讨,这里只是结合企业目前一些情况谈点浅见。
但可以肯定的是,只要把会计监督独立于厂长负责制之外,站在政府立场上对企业实行真正的、而不是流于形式的会计监督,就一定能够刹住企业的经济违纪问题。
这也符合中纪发〔1995〕7号关于印发《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四条规定”的实施和处理意见》的通知精神。
同时,由于“派驻总会计师”是政府派出的,也完全有权威抵制某些单位对企业的“三乱”行为,从而保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所以建立企业“派驻总会计师”制度,可以说是“不费分文”便能建立起一个强有力的经济监督机制。
(作者单位韶关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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