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公证司关于如何处理当事人申请撤销继承权等公证书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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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证司关于如何处理当事人申请撤销继承权等
公证书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司法部
•【公布日期】1991.01.10
•【文号】[91]司公字第7号
•【施行日期】1991.01.1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证
正文
司法部公证司关于如何处理
当事人申请撤销继承权等公证书的复函
(1991年1月10日[91]司公字第7号)
江苏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你处司公(90)第46号《关于如何处理当事人申请撤销继承权公证书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继承权公证书问题。

由于被继承人何妙根的妻子沈云秀和女儿已经在公证处作了放弃继承权的真实意思表示,公证处为何妙根和沈云秀的四个儿子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真实合法,因此,对沈云秀放弃继承权的反悔不予支持,不能撤销继承权公证书。

现何的四个儿子同意将何的遗产转归沈云秀一人所有,可由他们商得其各自配偶的同意后,将继承的房产赠与沈云秀,公证处可为他们办理赠与公证。

二、关于赠与公证书问题。

赠与人沈云秀将自己的房产赠与四个儿子后反
悔,要求撤销赠与公证书,鉴于赠与公证后,当事人未办理房产转移登记手续,且未实际改变房产的占有使用,因此,可由赠与人发表一份变更原赠与的声明书,连同原赠与公证书一并交公证处存档。

三、关于析产协议公证书问题。

公证处办理析产协议公证书并无错误,因此公证书不能撤销。

但由于赠与人反悔后,经公证的析产协议内容发生了变化,可由原协议人共同发表协议书无效的声明,连同原公证书一并交公证处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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