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西省渔业条例》的决定(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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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渔业条
例》的决定(2013)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渔业管理
【发布部门】江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3.11.29
【实施日期】2013.11.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渔业条例》的决定(2013年11月29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对《江西省渔业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江河湖泊等水域的渔业,按照行政区域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商管理,或者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县级人民政府在鄱阳湖区已设立的县鄱阳湖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县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在所辖湖区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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