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室外给水管道设计、施工及验收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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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给水管道设计、施工及验收规程
日期:2011-08-01 阅读:40648次
前言
本规程是根据省建设厅闽建科[2005]22号文要求,由福州市建设局组织福州市自来水总公司、福州市城建设计研究院共同编制。

编制组在编制过程中,参考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J13-86)、《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97)等现行国家标准规范,在认真总结近年来工程实践经验,吸收借鉴省外的好做法,并结合实际和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讨论的基础上,最后经专家审查定稿。

本规程共有6章1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和分类、工程设计、工程材料及设备、工程施工及工程竣工验收。

本规程仅适用于福州市室外给水管道设计、施工及验收,省内其它地区可参照执行。

在执行本规程中,请各单位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函告省建设厅科技处(地址:福州市北大路242号,邮编:350001)。

组织单位:福州市建设局
编制单位:福州市自来水总公司
福州城建设计研究院
编制人员:邹一平罗蜀榕林瑞良林峰宋建东
王希俭郑文芳谢德玲肖友淦林光信
陈志宏卓雄
主审人员:陈芬程宏伟
审定人员:刘德明陈晓凤陈礼洪林小洛唐丽虹王仁聪
邱福强
1 总则
1.0.1为规范室外给水管道工程设计、施工和验收,确保供水安全、卫生、适用、经济,制订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福州市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室外给水管道工程的设计、施工及验收。

省内其他地区可参照执行。

1.0.3 室外给水管道工程设计、施工应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防止水质污染、保护环境。

1.0.4 本规程规定所用的所有可能与水接触的材料和设备不得影响水质,各项卫生指标应符合现行《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17219-1998和《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1997规范的要求。

1.0.5 室外给水管道工程设计、施工所选用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相关产品标准的要求,未经产品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1.0.6 室外给水管道工程设计、施工及验收除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凡不注明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程。

2 术语、分类
2.1 术语
2.1.1 水厂输水干管delivery pipe
由自来水厂向城区市政给水管网输送自来水的管道,简称出厂干管。

出厂干管管径一般在DN600及DN600以上。

2.1.2 给水主干管main supplying pipe
转输输水干管来水的给水管道。

给水主干管管径一般在DN400及DN400以上。

2.1.3 配水管(网) distribution system,pipe system
从给水主干管引出、向接户管配水的管道。

配水管管径一般在DN150~DN300。

2.1.4 环状管网pipe network
配水管的一种布置形式,管道纵横互相接通,形成环状。

2.1.5 树枝状管(网) branch system
配水管的一种布置形式,干管和支管分明,形成树枝状。

2.1.6 引入管service pipe,inlet pipe
将室外给水管引入建筑物或由市政管道引入至小区给水管网的管段。

普通用户引入管管径一般在DN150以下;大用户引入管管径一般不超过DN300。

2.1.7 接户管building unite pipe
布置在建筑物周围,直接与建筑物引入管相接的给水管道。

2.1.8 单路进水single inlet
用户只设一条接户管的给水方式。

2.1.9 双路进水double inlet
用户设两条或两条以上接户管的给水方式。

2.1.10 贸易结算水表commercials balance meter
供水企业用于与用水户进行水费结算的水表。

2.1.11 用户user,consumer
贸易结算水表所对应的部门或单位、集体、个人用户的统称。

2.1.12 用户给水管道user pipe
贸易结算水表后的供水管道,产权归业主,维修管理由业主或业主委托的相关单位负责。

2.1.13 给水管道附属设备attachment of water-supplying pipe
给水管道中用于配水、安全、检测、计量等要求所设置的设备。

主要的给水管道设备有:阀门、消火栓、市政取水装置、排气阀、泄水阀、水表(或流量计)、倒流防止器、水锤消除设备、测压、测流装置等。

2.1.14 给水管道配件water-supplying fittings
指给水管路中的转变连接配件(简称配件),用于管道走向、管径与管材的变化,管道引出分支管,管道与阀门等设备的连接。

2.1.15 给水管道标识物water-supplying marker
用于标识管道位置、管径、埋深的标志桩、警示带与示踪带等。

2.1.16 给水管道附属构筑物attaching building of water-supplying pipe
用于保护管道和管道设备砌筑的构筑物,主要有:阀门井、管支墩、水表井、水表箱、排气阀井、排泥湿井、消火栓井、市政取水井(箱)等。

2.1.17 管网叠压供水设备
直接从市政给水管网接入以叠加方式来提升供水压力、向用户(或高位水箱)供水的具有智能化调控功能的装置。

2.1.18 城市居住区
一般称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民生活聚居地和特指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包围、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生活聚居地。

2.1.19 居住小区
一般称小区,指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包围、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0~15000人)
相对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生活聚居地。

2.1.20 居住组团
一般称组团,指一般被小区道路分隔、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3000人)相对应、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的生活聚居地。

2.1.21 混合型住宅小区
既有多层、中高层住宅,又有高层住宅的居住小区或居住组团;商业与住宅合建的居住小区或居住组团。

2.1.22 用户的立户
指用户向供水企业申请用水并装设单独的收费计量水表(贸易结算水表)及由此建立相应的用户收费账号和用户名称的过程。

2.2 分类
2.2.1 住宅类别
1 低层住宅
一层至三层的居住建筑。

2 多层住宅
四层至六层的居住建筑。

3 中高层住宅
七层至九层的居住建筑。

4 高层住宅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

注:本规程中将低层住宅、多层住宅、中高层住宅统一简称为多层住宅。

2.2.2 综合楼
由二种及二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

2.2.3 商住楼
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住宅组成的多层或高层建筑。

2.2.4 用水性质分类
1 临时性用水
指向用户工程施工提供的城市用水。

2 永久性用水
指满足用户功能使用的城市用水。

2.2.5 用户分类
1 施工用户
指申请施工用水时所提供的水表用户收费账号与名称相对应的用户。

2 集中用户
指贸易计算总表用户收费账号与名称相对应的集中用户。

3 消防用户
指从市政消火栓上取水、满足城市消防需要的部门。

4 市政用户
指从市政取水栓上取水、满足城市绿化、浇洒道路需要的部门或单位。

5 住宅小区公共用户
指住宅小区内部的公共用户,包括小区内部承担消防、景观、绿化、卫生等公共用水水费缴交单位,其中消防用水包括室外消火栓、室外消防水池、室内消防水池、屋顶消防水箱等的用水。

6 个人用户
指具有独立产权的单元或独立住宅用户。

3 工程设计
3.1 设计文件编制深度
3.1.1 给水管道工程设计文件一般由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部分文件组成。

对于小型简单工程(非水厂输水干管)设计,参照本规程可适当简化,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

3.1.2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深度应符合《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要求。

应能满足投资估算、经济评价、设计招标及业主向主管部门送审等要求。

3.1.3 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应符合《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要求。

应能满足控制工程投资、编制施工图设计、主要设备定货、招标及施工准备等要求。

3.1.4 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应符合《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要求。

应能满足施工招标、施工安装、材料设备订货、非标管材、配件制作及工程验收等要求。

施工图主要内容包括:
1 图纸目录
包括图纸名称、图幅、张数和备注。

2 设计说明
1) 应注明设计的依据文件、定线的批准、管道走向、管径及管长、管材及接口方式、防腐措施、管沟断面及基础处理等;
2) 应说明所套用的各种标准设计图;
3) 应说明管道试压等级和施工注意事项;
4) 应有图例说明;
5) 小区的室外给水管道设计,应说明设计依据、设计范围、供水区域划分、楼盘的工程概况、水表选用等内容。

3 材料与设备表
应编制管道材料及设备表、建(构)筑物一览表。

4 市政给水管道平面图
宜在1:500(或1:1000)比例的带状现状地形平面图或规划道路平面图上设计。

带状图宽度,以能标明管道相对位置的需要而定,宜为管道两侧各50m以内或道路两侧红线外各10m范围内。

平面图的设计内容应包括:
1) 管径;
2) 现状道路或规划道路中心线或测量中心线,中心线桩号,中心线的折点坐标;
3) 现状及规划市政给水管道的内容;
4) 管道与道路中心线的距离或与永久性地面构筑物的相对距离;
5) 管道折点坐标(或以桩号、路中距离代替),管道中线的方位角;
6) 管道上的节点布置和节点大样及索引;
7) 相交或相近平行的其他管道现状;
8) 指北针方向、相关道路名称。

5 小区室外给水管道平面图
包括住宅小区或工业区等,宜在1:500比例的小区总平面布置图上设计。

平面图的设计内容应包括:
1) 管径;
2) 水表口径、水表的用水性质;
3) 管配件名称、管道支墩形式、消火栓的位置;
4) 小区内各座建筑物的编号、层数、名称及相对标高;
5) 管道上的节点布置和节点大样及索引;
6) 泵后加压管、室内消防管、室外消防管、区域室内消防管等其他管道现状及规划;
7) 指北针方向、道路名称。

6 横断面图
综合表示各种管道的相对位置关系,包括道路横断面图,小区室外管道横断面图由规划设计部门提供,市政道路管道横断面图由道路方案设计部门提供。

7 纵断面图
市政道路管道应设计管道纵断面图,纵断面图应与市政给水管道平面图相互对应。

以平面图管道对路中心线的投影为横轴,横轴的比例应与平面图一致(1:500或1:1000);以高程为纵轴,纵轴的比例为1:100或1:200。

纵断面图应标注:
1) 设计控制点、管件等位置和桩号;
2) 现状或规划地面高程、管中设计高程、管顶覆土厚度(或埋设深度);
3) 管径、管材、管道坡度;
4) 管件规格和数量、构筑物规格和数量;
5) 管道基础型式;
6) 管径>DN800的管道,在纵断面图上应标出地质钻探的位置及地质状况。

8 节点大样
包括管道组合节点、非标管件加工、管道交叉处理及穿越河道、铁路与公路等特殊地段的管道施工大样。

9 支墩、井室结构图
包括支墩、井室工艺结构图及钢材(钢筋、板材)用量表、混凝土用量表等。

10 制图标准
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相关制图标准。

3.2 水量、水质和水压
3.2.1 设计用水量应结合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水资源状况、气候、用水习惯等,根据现行国家用水量标准、规范中用水定额的要求,本着节约用水原则,综合分析确定。

主要由下列用水量确定:
1 居民生活用水量;
2 公共建筑用水量;
3 工业企业用水量;
4 绿化用水量;
5 水景、娱乐设施用水量;
6 道路、广场用水量;
7 公共设施用水量;
8 消防用水量;
9 未预见用水量及管网漏失水量
3.2.2 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2005与《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年)等要求。

其他给水系统水质应符合现行有关行业标准的要求。

3.2.3 设计水压应结合供水区域地形地势、建筑物高度等现状,根据现行生活、工业及消防给水等相关标准与规范的要求,综合分析计算确定。

3.3 市政给水管道工程设计
3.3.1 市政给水管道工程设计应符合现行《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J13-86(1997年版)等规范、标准的要求。

3.3.2 市政给水管道工程设计应根据城市给水专项规划与市政管网布局现状综合考虑,并进行水力计算。

3.3.3 水厂输水干管一般不宜少于两条,当有安全贮水池或其他安全供水措施时,也可修建一条输水干管。

输水干管和连通管管径及连通管根数,应按输水干管任何一段发生故障时仍能通过70%的设计流量确定。

负有消防给水任务时,还应包括消防用水量。

3.3.4 市政给水干管宜布置成环状,城郊及允许间断供水的区域可布置成树枝状。

在树枝状管段的末端应设泄水阀。

3.3.5 市政给水管道宜布置在人行道、慢车道或绿化带下,宜与道路中心线或主要建筑物呈平行敷设,并尽量减少与其他管道的交叉。

3.3.6 市政给水管道与其他管道平行或交叉敷设的净距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规定。

3.3.7 市政给水管道覆土深度应根据车辆荷载、管材强度及与其它管道交叉等因素确定。

行车道下的管顶覆土深度不宜小于0.7m。

3.4 建筑及小区给水管道工程设计
3.4.1 建筑及小区给水管道工程设计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3.4.2 用户申请施工用水时,应先确定永久性供水方案,并根据永久性供水方案确定小区接户管位置及管径。

3.4.3 用户申请永久性用水时,应完成小区内供水系统的设计,其供水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省市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标准的有关规定,宜采用“一户一表”。

3.4.4 承担小区主要供配水任务的市政配水干管宜在小区周边布置成环状,小区室外给水管宜从两个或两个以上方向的市政配水干管上引水,应尽量减少过街横管的数量。

3.4.5 小区室外给水干管宜布置成环状,小区支管和接户管可布置成树枝状。

小区室外给水干管宜结合用水大户、消火栓等分布情况合理布置,宜以最短距离向用水大户供水。

负有室外消防给水任务的室外给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但在建设初期或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超过15L/s时,可布置成树枝状。

3.4.6 小区室外给水管道宜布置在人行道、慢车道或绿化带下,且宜与道路中心线或主要建筑物呈平行敷设,并尽量减少与其他管道的交叉。

3.4.7 小区室外给水管道与其他管道平行或交叉敷设的净距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规定。

管道外壁距建筑物外墙的水平净距不宜小于1m,且不得影响建筑物的基础。

3.4.8 小区室外给水管道覆土深度应根据车辆荷载、管道材质及管道交叉等因素确定。

行车道下的管顶覆土深度不宜小于0.7m,绿化带下的管顶覆土深度不宜小于0.6m。

3.4.9 建筑及小区的给水系统,应充分利用市政给水压力直接供水。

市政给水管网的水量、水压周期性或经常性不足时,应根据城镇供水条件、小区规模和用水要求、技术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等综合分析确定增压供水方式。

3.4.10 建筑及小区的不同用水性质或计费的给水系统,应在接户管后分成各自独立的给水系统,并分设水表计量。

3.4.11 多层住宅1~3层(含架空层)生活给水系统宜由市政供水压力直接供水,市政压力无法直接供水的采用增压系统供水。

3.4.12 多层住宅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应根据现行有关消防规范、标准,并结合市政供水压力,合理确定供水方式。

3.4.13 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宜与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合并,若技术、经济上允许,可采用独立的室外消防给水系统。

3.4.14 建筑及小区内严禁设置直埋式地下生活饮用水池。

建筑物内的生活饮用水水池(箱)体,应采用独立结构形式,不得利用建筑物的本体结构作为水池(箱)的壁板、底板及顶盖。

生活饮用水水池(箱)与其它用水水池(箱)并列设置时,应有各自独立的分隔墙,不得共
用一幅分隔墙,隔墙与隔墙之间应有排水措施。

3.4.15 工业等非住宅类小区供水系统应参照住宅小区的设置原则合理确定。

3.4.16 小区室外环状给水管网从市政给水管网接入的双路供水水源,宜按下列顺序选择:
1 两条市政给水管道,分别由两个水厂供水。

2 两条市政给水管道,在建筑物或小区的两侧,均由一个水厂供水。

3 两条市政给水管道,在建筑物或小区的同向两侧,均由一个水厂供水。

4 两条市政给水管道,在建筑物或小区的同向一侧,均由一个水厂供水。

3.5 阀门设置
3.5.1 给水主干管与配水管网应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分段和分区检修的阀门。

1 给水主干管上任意两个相邻阀门之间不宜超过三条配水管,且阀门设置间距不宜大于1km。

2 给水主干管变径处需要设置阀门时,宜设置在小口径管段上。

3 给水主干管分支与配水管的连接处,宜在配水管起端处设置阀门。

4 配水管网阀门间的管段上消火栓数量不应超过5个。

小区室外环状管道应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每段内消火栓数量不宜超过5个。

3.5.2 阀门宜优先选用闸阀。

DN600及DN600以下宜采用软密封闸阀(或称弹性座封闸阀,下同);DN300及DN300以下应采用软密封闸阀;DN50及DN50以下分支管上,宜采用铜质闸阀。

受场地或安装条件限制时,DN600以上阀门可采用蝶阀。

3.5.3 蝶阀安装时,启闭阀板的主传动轴应垂直地面、方芯端朝上方。

3.5.4 DN600及DN600以上蝶阀的管段附近,宜设置DN600的检修人孔。

3.5.5 DN400及DN400以上阀门应设置伸缩器。

阀门和伸缩器宜分别为独立成套设备。

3.5.6 DN50及DN50以下阀门宜安装于阀门箱内。

DN300及DN300以下阀门设置于人行道时宜安装在阀门套筒内,设置于非人行道时应安装在阀门井内。

DN300以上阀门应安装在阀门井内。

3.5.7 DN50及DN50以下的水表前阀门宜采用抽杆式铜闸阀,装设于水表箱内。

DN50及DN50以下的水表后阀门宜采用黄铜截止阀,装设于水表箱外。

DN50及DN50以下的止回阀宜采用黄铜止回阀(硬密封),装设于水表后。

3.5.8 DN50及DN50以上的用户水表前阀门宜采用加密表前阀,阀体可根据实际情况选用软密封闸阀等型号,并增设密码操作控制装置。

3.5.9 阀门公称压力应不小于1.0MPa。

3.6 排气阀设置
3.6.1 在输水干管、给水主干管和配水管网的隆起点及平直段上每600~800m应设置排气阀。

3.6.2 排气阀前应设置检修阀门。

检修阀门宜优先采用闸阀。

受安装高度限制无法安装检修阀门时,可采用自带检修阀门的排气阀,或采用对夹式蝶阀代替闸阀。

3.6.3 排气阀口径应根据干管口径和排气时间综合确定。

3.6.4 DN600及DN600以上干管的排气阀可结合检修人孔设置。

3.6.5 在易产生水柱拉断水锤处,宜在管道上方三分之一管径位置增设大口径的快速排气阀。

3.6.6 排气阀公称压力应不小于1.0MPa。

3.7 泄水阀及泄水管设置
3.7.1 输水管道、给水主干管和配水管网低洼处及阀门间管段低处宜设置泄水阀和泄水管。

其数量和直径应通过计算确定。

3.7.2 泄水管必须专用,不得从泄水管上接入用户管或兼作其它用途。

3.7.3 泄水管受地形条件限制无法直接排水时,宜设置排泥湿井,将泄水排入湿井,用水泵
抽排至井外。

3.7.4 泄水阀规格宜按表3.7.4选用
表3.7.4 泄水阀选用表
给水管管径≤DN400 DN500 DN600~DN700
泄水阀规格DN100 DN150 DN200~DN250
给水管管径DN800~DN900 DN1000 ≥DN1200
泄水阀规格DN250~DN300 DN300~DN400 DN400~DN500
3.8 消火栓设置
3.8.1 消火栓应沿道路设置,道路宽度超过60m时,应在道路两边及十字路口附近设置消火栓。

3.8.2 消火栓距道路边缘不应超过2m,距建筑物外墙不宜小于5m。

两个消火栓的最大间距不应超过120m。

3.8.3 市政消火栓导管宜从配水管上接出,其管径不应小于DN100。

消火栓导管上的软密封闸阀应带有明显的启闭标识。

3.8.4 市政消火栓可选用地上式或地下式,设计时应综合市容、消防、维护管理及地下水位等因素选用,有条件时宜优先采用地上式消火栓。

3.8.5 地下消火栓井井底宜设反滤层,井盖板上应有“消火栓”或“消防”字样的标志,并喷红色油漆明示。

3.9 市政取水点设置
3.9.1 市政取水点的设置应由用水单位提出申请,经供水企业管理部门核准后方可设置。

3.9.2 市政取水点宜从配水管引出,导管管径不应大于DN100;导管上应设辅助阀门、倒流防止器和计量水表。

取水点位置距道路边缘不宜超过2.0m。

3.9.3 市政取水点应采用防盗型地面式箱体,箱体应有明显标识。

3.10 防止水质污染措施
3.10.1 城市给水管道严禁与自备水源的供水管道直接连接。

3.10.2 生活饮用水管道应尽量避免穿过毒物污染及腐蚀性等地区,当条件限制不能避开时,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3.10.3 局部给水管道按规划管径施工,在未形成环状管网或用水量未达到规划水量引起流速偏小时,应在适当位置增设临时放水点。

3.10.4 室外消火栓布置在市政给水管网上时,应确保管道系统不因室外消火栓长期不用而影响供水水质。

消火栓接生活与消防合用管道时宜直接相接,接管长度不宜超过6m。

3.10.5 生活饮用水不得因管道产生虹吸回流而受污染,生活饮用水管道的出水口、贮水池、水箱等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要求。

3.10.6 从市政给水管道上直接接出下列用水管道时,应在这些用水管道上设置倒流防止器。

倒流防止器设置应符合倒流防止器产品标准中有关规定,倒流防止器应设置于计量水表后,应明露设置且易于排水。

1 单独接出消防用水管道时,在消防用水管道的起端;
2 从城市给水管道上直接吸水的水泵,其吸水管起端;
3 当游泳池、水上游乐池、按摩池、水景观赏池、循环冷却水集水池等的充水或补水管道出口与溢流水位之间的空气间隙小于出口管径2.5倍时,在充(补)水管上;
4 由城市给水管直接向锅炉、热水机组、水加热器、气压水罐等有压容器或密闭容器注水的注水管上;
5 垃圾处理站、动物养殖场(含动物园的饲养展览区)的冲洗管道及动物饮水管道的起端;
6 绿地等自动喷灌系统,当喷头为地下式或自动升降式时,其管道起端;
7 从市政给水环网的不同管段接出引入管向居住小区供水,且小区供水管与城市给水管形成环状管网时,其引入管上。

3.11 测压、测流点设置
3.11.1 为了对供水管网的压力、水量分布进行监测,并分析各条管道的通水能力及是否存在异常情况和产销差时,设置测压点、测流点。

3.11.2 测流点应根据城市规划及实施情况综合确定,符合区域测流要求。

测流区域的划分宜以市政给水主干管(在市政道路上)为分界,自然划分为不同的测流区域,或以一次性成片开发建设的区域为测流区域。

每个测流区的范围宜控制在1km2以内,每个测流区域设2~3个测流点。

3.11.3 在DN400及DN400以上给水管上设置测流点时,宜装设插入式流量计或管道式流量计。

测孔宜设在直线管段上(上游直线段不小于30倍管径,下游直线段不小于10倍管径)。

插入式测流孔可兼作水样取水点。

DN300及DN300以下且不承担转输水量的给水管上设置的测流点,宜装设WPD型水表。

3.11.4 测压点应设于给水干管的交叉点附近、大用户的分支点附近、水厂、加压站及管网末端等处,邻近的市政消火栓可作为测压取水点。

3.11.5 测压点、测流点的设置应由供水企业管网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确认。

3.12 小区计量水表
3.12.1 在小区的进水总管上应设监控水表。

设在负有室外消防给水任务的小区进水总管上的监控水表,应选用WS型DN150或WS型DN100垂直螺翼式水表或WPD型水表(DN150以上)。

3.12.2 小区内应按不同性质、不同最终用户分别设置贸易水表,实行“一户一表”计量。

3.12.3 住宅分户立管应出户,水表宜出户集中安装。

屋顶消防水箱应设置计量水表。

3.12.4 建筑物内水表规格宜按下列使用场所确定:
1 公共浴室、洗衣房、公共食堂等用水量均匀的建筑按设计秒流量选定水表的常用流量。

2 住宅及旅馆等用水量不均匀的建筑按设计秒流量选定水表的过载流量。

3 12.5 小区接户管水表规格按下列原则确定:
1 按接户管的设计流量选定水表的常用流量。

2 需通过消防流量的水表,应以生活用水的设计流量叠加小区一次消防所需的最大消防流量进行校核,校核流量不应大于水表的过载流量。

3.12.6 在具有最低小时用水量的确切资料时,最低小时用水量不宜小于水表的最小流量值。

3.12.7 用于水池的计量水表,应按管网压力、水池容积、最高时用水量等因素来确定水表规格。

3.12.8 水表类型选用
1 常用水表:用于贸易结算的普通水表,其计量精度应选择B级及B级以上。

2 C级水表:用于居民“一户一表”及小流量的商业用水,口径DN15~DN20。

3 复式水表(子母表):用于非集中水池的供水区域,且时变化系数较大的用户,如中小学、游泳馆、体育馆、戏剧电影院、展览馆等。

设消防专用管网的小区,在进水总管上设置的公共用水水表应采用子母表。

4 WPD型水平螺翼式水表:用于管径大于DN50的小区测流、集中供水及夜间有一定用水量的用户,如采用水池供水的住宅建筑、办公楼及医院、宾馆、招待所、连续生产的工业企业、学校(内有教职工宿舍)、施工用水、娱乐场所等。

5 WS型垂直螺翼式水表:用于消防水池补水管、直接增压进水管、居住小区接户管。

6 预付费水表:用于管理上需要预付水费的用户,基表应为C级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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