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峪关市特困人员供养实施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15〕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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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峪关市特困人员供养实施办法的通知
正文:
----------------------------------------------------------------------------------------------------------------------------------------------------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峪关市特困人员供养实施办法的通知
嘉政办发〔2015〕50号
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特困人员供养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13日
嘉峪关市特困人员供养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工作,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特困人员是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三条特困人员具体包含:
(一)农村五保对象;
(二)城市三无人员;
(三)孤残儿童、社会弃婴;
(四)经市民政局认定的其他特困人员。
第四条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包括:
(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三)提供疾病治疗;
(四)办理丧葬事宜;
(五)未满16周岁或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应保障其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的所需费用。
第五条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市政府确定、公布,并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六条特困人员供养应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医疗救助等制度相衔接。
第七条特困人员可以入住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敬老院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
特困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
第八条申请特困人员供养,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社区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委会、社区代为提出申请。
(二)镇人民政府、社区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的镇人民政府、社区公示后报三区审核。
(三)三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公示,并报送市民政局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审核,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四)市民政局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三区报送的人员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审批并列为供养对象;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向三区说明理由。
第九条镇人民政府、社区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
第十条特困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镇人民政府、社区或者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敬老院应当书面告知三区,由三区审核并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市民政局要结合实际,制定特困人员供养工作各项管理制度,依法加强对特困人员供养工作的监管。
第十二条市财政局要按时足额拨付特困人员供养资金,确保资金到位,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
第十三条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居民不予批准享受特困人员供养待遇的,或对不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居民批准其享受特困人员供养待遇的;
(二)贪污、挪用、截留、私分特困人员供养款物的;
(三)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期满自动失效。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嘉峪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