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QC塑胶件检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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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
日期: 10/21/2005
日期:
日期:
组合按键:指装配时成套使用或一台机里由多个同类键组合成套的键.
丝印位置:
a.借助参照线,整体偏斜≤可接受;
b.个别字体图案、字组允许偏斜长度1/100,但正常视觉不应太明显。
c.水平方向平移应≤,上下方平移应≤;
d.带LCD窗口的镜片,丝印边线位置和偏斜应不影响LCD显示功能;
e.粘接镜片时不能造成位置偏移和偏斜;
f.符合所签样板。
脏污:接受5秒钟内可用压缩空气吹掉或用布(可浸水或酒精)擦掉的脏污。
说明:(1)外观检验条件为:以100支烛光(40W白炽灯)之光源距产品1米,以30公分视距目视5-10秒,观察角度为移动被检物±45℃.
(2)检验员视力在以上(含纠正后视力)
结构尺寸:各部份尺寸应符合样板及工程图纸要求,且与相应部件配合良好。
附表一:
不合格判定
序号
检验专案
缺陷内容
MA类
MI类
1
外观
严重超出外观检验要求或影响装配
О
轻微超出外观检验要求或不影响装配
О
2
结构尺寸
严重超出工程要求尺寸且影响装配
О
轻微超出工程要求尺寸且不影响装配
О
3
附着力
常规附着力测试不能通过
О
4
防酒精效果
酒精试验40次以下通不过
О
40次至50次内可通过
О
起草:
审核:
缩水:表中所定深度是指缩水部位相对于其周边凹入的最大距离。
类别
部位
一般标准
加严标准
深度
面积
数量
深度
面积
数量
底、面壳
面壳正面
不允许有缩水面积大于2mm2的缩水
底、面壳侧面
≤
≤4
1
≤
≤4
1
底壳底面
≤
≤6
1
≤
≤5
1
按键
可见面
不允许视距35cm可见的缩水
不允许视距30cm可见的缩水
透明罩
透明面
不允许视距40cm可见的缩水
检验使用仪器、工具及方法
检验用仪器、工具:游标卡尺、色限度样板、电批、塞尺。
外观:使用目测法,色限度样板
结构尺寸:使用游标卡尺、塞尺进行量测
试装配:使用电批把相关部件进行装配检验。
抽样方案,不合格判定:
抽样按ANSI/ASQCⅡ级一次抽样方案进行抽检,
AQL值:MA=,MI=判定。
不合格判定如下表
处理方法:按《进料的监视和测量控制程序》执行
≤3
2
≤
2
透明罩
有效透明面
≤
1
≤1
1
按键
可见面
≤
1
≤1
1
b.深划痕:伤及材质的划伤
类别
部位
一般标准
加严标准
长度(mm)
条数
长度(mm)
条数
底、面壳
面壳正面
不收
不收
不收
不收
底、面壳侧面
≤
1
≤1
1
底壳、底面
≤2
1
≤
1
透明罩
有效透明面
不收
不收
不收
不收
按键
可见面
不收
不收
不收
不收
注:无论深划痕还是浅划痕不允许正对商标,不可使字迹断划。
脏污:指灰尘、油迹、污水等35cm可见的外来污染物,
检验项目及技术要求:
外观要求(一般标准为正常使用标准,加严标准为特殊指定检验标准)
划伤、划痕:
a.浅划痕:不划伤材质,宽度应在以内。
类别
部位
一般标准
加严标准
长度(mm)
条数
长度(mm)
条数
底、面壳
面壳正面
≤2
1
≤
1
底、面壳侧面
≤
2
≤2
2
底、面壳
底壳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底面
不允许视距30cm可见的缩水
注:缩水部位不可影响丝印/移印。深度单位:mm;面积单位:mm2
披锋(溢料、飞边)
注:装配之后非拆卸不能见到的披锋不计外观缺陷,但因功能需要在使用时要打开的部位内部,按“底壳底面”标准接受披锋;目视为锯齿状或手感锋利的披锋不接受。
亏料:外表不允许有35cm视距可见的亏料现象。
重影/套印不良
同色重影区宽≤mm
异色重影:A类产品不允许35cm可见的重影
杂色点
别
部位
杂点类别
一般标准
加严标准
直径(mm)
点数
直径(mm)
点数
底、面壳、卡门
面壳、卡门正面
黑点
≤
1
≤
1
不全黑点
≤
2
≤
1
底、面壳、卡门侧面
黑点
≤
2
≤
2
不全黑点
≤
2
≤
2
底壳底面
黑点
≤
2
≤
2
不全黑点
≤
2
≤
2
单个按键
可见面
黑点
≤
1
≤
1
不全黑点
≤
1
≤
1
组合按键
可见面
黑点
≤
2
≤
2
不全黑点
≤
2
≤
1
透明罩
有效透明面
黑点
≤
2
≤
1
不全黑点
≤
2
≤
1
表中允许的杂色点限于:
a.杂色点远离商标20mm以上,远离同色字体10 mm以上,若是多个点则彼此间距40 mm以上。
b.载体可见面积大于1cm2。
单个按键:指单个装配,且一台机里同类键只有一个的按键。
脱皮:指胶料表面起皮或分层。
烧焦:指局部温度过高而燃烧,在表面留下的发黄或碳化痕迹。
气纹:因气体干扰而使胶件表面形成的一种雾状发暗痕迹。
流纹:因冷料被挤入,在胶件表面形成的雾色或亮色的波纹。
杂色点:指不可擦除的明显不同于要求色的点状混色、污点等。分黑点与不全黑点两类。
a.黑点:指黑色的杂色点。
b.不全黑点:非黑色的及不完全是黑色的杂色点的总称。
目的:为规范检验员对塑料件的检验与试验及不良的判定。
范围:适用于塑料件的检验与判定及部份其它类似材料的外观检查。
定义:
浅划痕:指没有明显刮手感觉,但35cm视距可见的线状凹痕,且不能见到底色。
深划痕:指有明显刮手感觉的线状凹痕。
缩水:塑料冷却时变形在表面形成的凹陷。
披锋:指在分型、滑块、镶件缝、顶针孔等处溢出的多余胶料。
附着力及抗酒精强度
a.抗酒精强度试验(此实验应在喷油丝印最少8小时后进行):用Φ5cm,200g的重锤包上3层棉布,蘸上95%以上的酒精,在丝印表面擦试,移动距离为10cm,以酒精挥发干的时间为速度,来回为1次,进行50次擦试后,丝印油不变色且无明显脱落。
b.附着力测试:用12 mm美纹纸粘贴在塑料件表面,用橡皮擦压实(去除里面的空气),然后沿450方向快速拉起,共撕5次,喷油丝印未脱落为合格。
部位
接受标准
长度mm
深度mm
数量
部件正面
不收
不收
不收
部件侧面
不计
≤
不计
≤4
部件底面
不计
不计
不计
变形:不接受影响外观、功能的变形。
变形现象
一般标准
加严标准
表平面凹凸不平
接受高、低相差以内的变形
接受高、低相差mm以内的变形
底面支撑脚不平
在厚度≧5mm玻璃板上可晃动间隙在以内(不会晃动不计)
在厚度≧5mm玻璃板上可晃动间隙在mm以内
文字图案:商标不允许有丝印/移印不良存在。(除色差可在限度样偏差范围外)
不良专案
接受标准
色 差
所有图案、字迹色差应在限度板范围内
模糊不清、飞油
正常视距(25cm)不允许有飞油等引起的笔划不清
笔划残缺
正常视距(25cm)观察要求:
小字体(5mm以下)不能见到明显笔划中断。
大字体及图案不允许可见的笔划中断、粗细不匀(设计要求的例外)。
装配后配合缝局部间隙过大
间隙比理想情形增大以内
间隙比理想情形增大mm以内
错位
错位小于以内
错位小于mm以内
脱皮、烧焦、银纹
类别
部位
接受标准
底、面壳
正面
按杂色点标准处置
侧面
按杂色点标准处置
底面
按杂色点标准处置
按键
可见面
不接受
透明罩
透明面
不按受
气纹、流纹
指对于“光面”(指表面无饰纹,高光洁度的面)按下表处理。
类别
部位
接受标准
底面
壳
面壳正面
不接受视距35cm可见的上述缺陷。
底、面壳侧面
接受视距35cm不明显的上述缺陷共2处,每处面积小于10mm2。
底壳底面
接受视距35cm不明显的上述缺陷。
按键
可见面
不接受上述缺陷。
丝印/喷油颜色
a.颜色应符合样板;
b.由重影、套影引起的色差在视距25cm看不明显为可接收;
水口高度:胶件外表面的水口,残余相对于其周边的凸出高度。
亏料:走料不足,使制件形状不完整。
边沿缺损:指构件的所有可见结构的边沿/棱角被损坏。(含加工损伤)
变形:指由于模具设计不合理、塑料类型不适当、注塑条件设定不适当、包装方式不当等造成制品与所需结构的偏差。
银纹:指胶件表面因受气体溢出干扰而形成的在光照下呈银色的泡点痕迹。
注:部件在组装后不可见的内部区域亏料,在不影响装配、功能、强度时可接受。
水口高度
a.成品可见的水口:不可高出平面,不可低于平面mm,且不锋利。
b.上部有覆盖物(如:背贴)的口水高度≤mm。
c.要求与周边修平的水口:允许高度公差为+0/。
d.不影响外观、功能、装配的水口高度不计。
边沿缺损:不接受边缘缺损或加工成锯齿状的塑料件。
日期: 10/21/2005
日期:
日期:
组合按键:指装配时成套使用或一台机里由多个同类键组合成套的键.
丝印位置:
a.借助参照线,整体偏斜≤可接受;
b.个别字体图案、字组允许偏斜长度1/100,但正常视觉不应太明显。
c.水平方向平移应≤,上下方平移应≤;
d.带LCD窗口的镜片,丝印边线位置和偏斜应不影响LCD显示功能;
e.粘接镜片时不能造成位置偏移和偏斜;
f.符合所签样板。
脏污:接受5秒钟内可用压缩空气吹掉或用布(可浸水或酒精)擦掉的脏污。
说明:(1)外观检验条件为:以100支烛光(40W白炽灯)之光源距产品1米,以30公分视距目视5-10秒,观察角度为移动被检物±45℃.
(2)检验员视力在以上(含纠正后视力)
结构尺寸:各部份尺寸应符合样板及工程图纸要求,且与相应部件配合良好。
附表一:
不合格判定
序号
检验专案
缺陷内容
MA类
MI类
1
外观
严重超出外观检验要求或影响装配
О
轻微超出外观检验要求或不影响装配
О
2
结构尺寸
严重超出工程要求尺寸且影响装配
О
轻微超出工程要求尺寸且不影响装配
О
3
附着力
常规附着力测试不能通过
О
4
防酒精效果
酒精试验40次以下通不过
О
40次至50次内可通过
О
起草:
审核:
缩水:表中所定深度是指缩水部位相对于其周边凹入的最大距离。
类别
部位
一般标准
加严标准
深度
面积
数量
深度
面积
数量
底、面壳
面壳正面
不允许有缩水面积大于2mm2的缩水
底、面壳侧面
≤
≤4
1
≤
≤4
1
底壳底面
≤
≤6
1
≤
≤5
1
按键
可见面
不允许视距35cm可见的缩水
不允许视距30cm可见的缩水
透明罩
透明面
不允许视距40cm可见的缩水
检验使用仪器、工具及方法
检验用仪器、工具:游标卡尺、色限度样板、电批、塞尺。
外观:使用目测法,色限度样板
结构尺寸:使用游标卡尺、塞尺进行量测
试装配:使用电批把相关部件进行装配检验。
抽样方案,不合格判定:
抽样按ANSI/ASQCⅡ级一次抽样方案进行抽检,
AQL值:MA=,MI=判定。
不合格判定如下表
处理方法:按《进料的监视和测量控制程序》执行
≤3
2
≤
2
透明罩
有效透明面
≤
1
≤1
1
按键
可见面
≤
1
≤1
1
b.深划痕:伤及材质的划伤
类别
部位
一般标准
加严标准
长度(mm)
条数
长度(mm)
条数
底、面壳
面壳正面
不收
不收
不收
不收
底、面壳侧面
≤
1
≤1
1
底壳、底面
≤2
1
≤
1
透明罩
有效透明面
不收
不收
不收
不收
按键
可见面
不收
不收
不收
不收
注:无论深划痕还是浅划痕不允许正对商标,不可使字迹断划。
脏污:指灰尘、油迹、污水等35cm可见的外来污染物,
检验项目及技术要求:
外观要求(一般标准为正常使用标准,加严标准为特殊指定检验标准)
划伤、划痕:
a.浅划痕:不划伤材质,宽度应在以内。
类别
部位
一般标准
加严标准
长度(mm)
条数
长度(mm)
条数
底、面壳
面壳正面
≤2
1
≤
1
底、面壳侧面
≤
2
≤2
2
底、面壳
底壳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底面
不允许视距30cm可见的缩水
注:缩水部位不可影响丝印/移印。深度单位:mm;面积单位:mm2
披锋(溢料、飞边)
注:装配之后非拆卸不能见到的披锋不计外观缺陷,但因功能需要在使用时要打开的部位内部,按“底壳底面”标准接受披锋;目视为锯齿状或手感锋利的披锋不接受。
亏料:外表不允许有35cm视距可见的亏料现象。
重影/套印不良
同色重影区宽≤mm
异色重影:A类产品不允许35cm可见的重影
杂色点
别
部位
杂点类别
一般标准
加严标准
直径(mm)
点数
直径(mm)
点数
底、面壳、卡门
面壳、卡门正面
黑点
≤
1
≤
1
不全黑点
≤
2
≤
1
底、面壳、卡门侧面
黑点
≤
2
≤
2
不全黑点
≤
2
≤
2
底壳底面
黑点
≤
2
≤
2
不全黑点
≤
2
≤
2
单个按键
可见面
黑点
≤
1
≤
1
不全黑点
≤
1
≤
1
组合按键
可见面
黑点
≤
2
≤
2
不全黑点
≤
2
≤
1
透明罩
有效透明面
黑点
≤
2
≤
1
不全黑点
≤
2
≤
1
表中允许的杂色点限于:
a.杂色点远离商标20mm以上,远离同色字体10 mm以上,若是多个点则彼此间距40 mm以上。
b.载体可见面积大于1cm2。
单个按键:指单个装配,且一台机里同类键只有一个的按键。
脱皮:指胶料表面起皮或分层。
烧焦:指局部温度过高而燃烧,在表面留下的发黄或碳化痕迹。
气纹:因气体干扰而使胶件表面形成的一种雾状发暗痕迹。
流纹:因冷料被挤入,在胶件表面形成的雾色或亮色的波纹。
杂色点:指不可擦除的明显不同于要求色的点状混色、污点等。分黑点与不全黑点两类。
a.黑点:指黑色的杂色点。
b.不全黑点:非黑色的及不完全是黑色的杂色点的总称。
目的:为规范检验员对塑料件的检验与试验及不良的判定。
范围:适用于塑料件的检验与判定及部份其它类似材料的外观检查。
定义:
浅划痕:指没有明显刮手感觉,但35cm视距可见的线状凹痕,且不能见到底色。
深划痕:指有明显刮手感觉的线状凹痕。
缩水:塑料冷却时变形在表面形成的凹陷。
披锋:指在分型、滑块、镶件缝、顶针孔等处溢出的多余胶料。
附着力及抗酒精强度
a.抗酒精强度试验(此实验应在喷油丝印最少8小时后进行):用Φ5cm,200g的重锤包上3层棉布,蘸上95%以上的酒精,在丝印表面擦试,移动距离为10cm,以酒精挥发干的时间为速度,来回为1次,进行50次擦试后,丝印油不变色且无明显脱落。
b.附着力测试:用12 mm美纹纸粘贴在塑料件表面,用橡皮擦压实(去除里面的空气),然后沿450方向快速拉起,共撕5次,喷油丝印未脱落为合格。
部位
接受标准
长度mm
深度mm
数量
部件正面
不收
不收
不收
部件侧面
不计
≤
不计
≤4
部件底面
不计
不计
不计
变形:不接受影响外观、功能的变形。
变形现象
一般标准
加严标准
表平面凹凸不平
接受高、低相差以内的变形
接受高、低相差mm以内的变形
底面支撑脚不平
在厚度≧5mm玻璃板上可晃动间隙在以内(不会晃动不计)
在厚度≧5mm玻璃板上可晃动间隙在mm以内
文字图案:商标不允许有丝印/移印不良存在。(除色差可在限度样偏差范围外)
不良专案
接受标准
色 差
所有图案、字迹色差应在限度板范围内
模糊不清、飞油
正常视距(25cm)不允许有飞油等引起的笔划不清
笔划残缺
正常视距(25cm)观察要求:
小字体(5mm以下)不能见到明显笔划中断。
大字体及图案不允许可见的笔划中断、粗细不匀(设计要求的例外)。
装配后配合缝局部间隙过大
间隙比理想情形增大以内
间隙比理想情形增大mm以内
错位
错位小于以内
错位小于mm以内
脱皮、烧焦、银纹
类别
部位
接受标准
底、面壳
正面
按杂色点标准处置
侧面
按杂色点标准处置
底面
按杂色点标准处置
按键
可见面
不接受
透明罩
透明面
不按受
气纹、流纹
指对于“光面”(指表面无饰纹,高光洁度的面)按下表处理。
类别
部位
接受标准
底面
壳
面壳正面
不接受视距35cm可见的上述缺陷。
底、面壳侧面
接受视距35cm不明显的上述缺陷共2处,每处面积小于10mm2。
底壳底面
接受视距35cm不明显的上述缺陷。
按键
可见面
不接受上述缺陷。
丝印/喷油颜色
a.颜色应符合样板;
b.由重影、套影引起的色差在视距25cm看不明显为可接收;
水口高度:胶件外表面的水口,残余相对于其周边的凸出高度。
亏料:走料不足,使制件形状不完整。
边沿缺损:指构件的所有可见结构的边沿/棱角被损坏。(含加工损伤)
变形:指由于模具设计不合理、塑料类型不适当、注塑条件设定不适当、包装方式不当等造成制品与所需结构的偏差。
银纹:指胶件表面因受气体溢出干扰而形成的在光照下呈银色的泡点痕迹。
注:部件在组装后不可见的内部区域亏料,在不影响装配、功能、强度时可接受。
水口高度
a.成品可见的水口:不可高出平面,不可低于平面mm,且不锋利。
b.上部有覆盖物(如:背贴)的口水高度≤mm。
c.要求与周边修平的水口:允许高度公差为+0/。
d.不影响外观、功能、装配的水口高度不计。
边沿缺损:不接受边缘缺损或加工成锯齿状的塑料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