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QC塑胶件检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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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
日期: 10/21/2005
日期:
日期:
组合按键:指装配时成套使用或一台机里由多个同类键组合成套的键.
丝印位置:
a.借助参照线,整体偏斜≤可接受;
b.个别字体图案、字组允许偏斜长度1/100,但正常视觉不应太明显。
c.水平方向平移应≤,上下方平移应≤;
d.带LCD窗口的镜片,丝印边线位置和偏斜应不影响LCD显示功能;
e.粘接镜片时不能造成位置偏移和偏斜;
f.符合所签样板。
脏污:接受5秒钟内可用压缩空气吹掉或用布(可浸水或酒精)擦掉的脏污。
说明:(1)外观检验条件为:以100支烛光(40W白炽灯)之光源距产品1米,以30公分视距目视5-10秒,观察角度为移动被检物±45℃.
(2)检验员视力在以上(含纠正后视力)
结构尺寸:各部份尺寸应符合样板及工程图纸要求,且与相应部件配合良好。
附表一:
不合格判定
序号
检验专案
缺陷内容
MA类
MI类
1
外观
严重超出外观检验要求或影响装配
О
轻微超出外观检验要求或不影响装配
О
2
结构尺寸
严重超出工程要求尺寸且影响装配
О
轻微超出工程要求尺寸且不影响装配
О
3
附着力
常规附着力测试不能通过
О
4
防酒精效果
酒精试验40次以下通不过
О
40次至50次内可通过
О
起草:
审核:
缩水:表中所定深度是指缩水部位相对于其周边凹入的最大距离。
类别
部位
一般标准
加严标准
深度
面积
数量
深度
面积
数量
底、面壳
面壳正面
不允许有缩水面积大于2mm2的缩水
底、面壳侧面

≤4
1

≤4
1
底壳底面

≤6
1

≤5
1
按键
可见面
不允许视距35cm可见的缩水
不允许视距30cm可见的缩水
透明罩
透明面
不允许视距40cm可见的缩水
检验使用仪器、工具及方法
检验用仪器、工具:游标卡尺、色限度样板、电批、塞尺。
外观:使用目测法,色限度样板
结构尺寸:使用游标卡尺、塞尺进行量测
试装配:使用电批把相关部件进行装配检验。
抽样方案,不合格判定:
抽样按ANSI/ASQCⅡ级一次抽样方案进行抽检,
AQL值:MA=,MI=判定。
不合格判定如下表
处理方法:按《进料的监视和测量控制程序》执行
≤3
2

2
透明罩
有效透明面

1
≤1
1
按键
可见面

1
≤1
1
b.深划痕:伤及材质的划伤
类别
部位
一般标准
加严标准
长度(mm)
条数
长度(mm)
条数
底、面壳
面壳正面
不收
不收
不收
不收
底、面壳侧面

1
≤1
1
底壳、底面
≤2
1

1
透明罩
有效透明面
不收
不收
不收
不收
按键
可见面
不收
不收
不收
不收
注:无论深划痕还是浅划痕不允许正对商标,不可使字迹断划。
脏污:指灰尘、油迹、污水等35cm可见的外来污染物,
检验项目及技术要求:
外观要求(一般标准为正常使用标准,加严标准为特殊指定检验标准)
划伤、划痕:
a.浅划痕:不划伤材质,宽度应在以内。
类别
部位
一般标准
加严标准
长度(mm)
条数
长度(mm)
条数
底、面壳
面壳正面
≤2
1

1
底、面壳侧面

2
≤2
2
底、面壳
底壳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底面
不允许视距30cm可见的缩水
注:缩水部位不可影响丝印/移印。深度单位:mm;面积单位:mm2
披锋(溢料、飞边)
注:装配之后非拆卸不能见到的披锋不计外观缺陷,但因功能需要在使用时要打开的部位内部,按“底壳底面”标准接受披锋;目视为锯齿状或手感锋利的披锋不接受。
亏料:外表不允许有35cm视距可见的亏料现象。
重影/套印不良
同色重影区宽≤mm
异色重影:A类产品不允许35cm可见的重影
杂色点

部位
杂点类别
一般标准
加严标准
直径(mm)
点数
直径(mm)
点数
底、面壳、卡门
面壳、卡门正面
黑点

1

1
不全黑点

2

1
底、面壳、卡门侧面
黑点

2

2
不全黑点

2

2
底壳底面
黑点

2

2
不全黑点

2

2
单个按键
可见面
黑点

1

1
不全黑点

1

1
组合按键
可见面
黑点

2

2
不全黑点

2

1
透明罩
有效透明面
黑点

2

1
不全黑点

2

1
表中允许的杂色点限于:
a.杂色点远离商标20mm以上,远离同色字体10 mm以上,若是多个点则彼此间距40 mm以上。
b.载体可见面积大于1cm2。
单个按键:指单个装配,且一台机里同类键只有一个的按键。
脱皮:指胶料表面起皮或分层。
烧焦:指局部温度过高而燃烧,在表面留下的发黄或碳化痕迹。
气纹:因气体干扰而使胶件表面形成的一种雾状发暗痕迹。
流纹:因冷料被挤入,在胶件表面形成的雾色或亮色的波纹。
杂色点:指不可擦除的明显不同于要求色的点状混色、污点等。分黑点与不全黑点两类。
a.黑点:指黑色的杂色点。
b.不全黑点:非黑色的及不完全是黑色的杂色点的总称。
目的:为规范检验员对塑料件的检验与试验及不良的判定。
范围:适用于塑料件的检验与判定及部份其它类似材料的外观检查。
定义:
浅划痕:指没有明显刮手感觉,但35cm视距可见的线状凹痕,且不能见到底色。
深划痕:指有明显刮手感觉的线状凹痕。
缩水:塑料冷却时变形在表面形成的凹陷。
披锋:指在分型、滑块、镶件缝、顶针孔等处溢出的多余胶料。
附着力及抗酒精强度
a.抗酒精强度试验(此实验应在喷油丝印最少8小时后进行):用Φ5cm,200g的重锤包上3层棉布,蘸上95%以上的酒精,在丝印表面擦试,移动距离为10cm,以酒精挥发干的时间为速度,来回为1次,进行50次擦试后,丝印油不变色且无明显脱落。
b.附着力测试:用12 mm美纹纸粘贴在塑料件表面,用橡皮擦压实(去除里面的空气),然后沿450方向快速拉起,共撕5次,喷油丝印未脱落为合格。
部位
接受标准
长度mm
深度mm
数量
部件正面
不收
不收
不收
部件侧面
不计

不计
≤4
部件底面
不计
不计
不计
变形:不接受影响外观、功能的变形。
变形现象
一般标准
加严标准
表平面凹凸不平
接受高、低相差以内的变形
接受高、低相差mm以内的变形
底面支撑脚不平
在厚度≧5mm玻璃板上可晃动间隙在以内(不会晃动不计)
在厚度≧5mm玻璃板上可晃动间隙在mm以内
文字图案:商标不允许有丝印/移印不良存在。(除色差可在限度样偏差范围外)
不良专案
接受标准
色 差
所有图案、字迹色差应在限度板范围内
模糊不清、飞油
正常视距(25cm)不允许有飞油等引起的笔划不清
笔划残缺
正常视距(25cm)观察要求:
小字体(5mm以下)不能见到明显笔划中断。
大字体及图案不允许可见的笔划中断、粗细不匀(设计要求的例外)。
装配后配合缝局部间隙过大
间隙比理想情形增大以内
间隙比理想情形增大mm以内
错位
错位小于以内
错位小于mm以内
脱皮、烧焦、银纹
类别
部位
接受标准
底、面壳
正面
按杂色点标准处置
侧面
按杂色点标准处置
底面
按杂色点标准处置
按键
可见面
不接受
透明罩
透明面
不按受
气纹、流纹
指对于“光面”(指表面无饰纹,高光洁度的面)按下表处理。
类别
部位
接受标准
底面

面壳正面
不接受视距35cm可见的上述缺陷。
底、面壳侧面
接受视距35cm不明显的上述缺陷共2处,每处面积小于10mm2。
底壳底面
接受视距35cm不明显的上述缺陷。
按键
可见面
不接受上述缺陷。
丝印/喷油颜色
a.颜色应符合样板;
b.由重影、套影引起的色差在视距25cm看不明显为可接收;
水口高度:胶件外表面的水口,残余相对于其周边的凸出高度。
亏料:走料不足,使制件形状不完整。
边沿缺损:指构件的所有可见结构的边沿/棱角被损坏。(含加工损伤)
变形:指由于模具设计不合理、塑料类型不适当、注塑条件设定不适当、包装方式不当等造成制品与所需结构的偏差。
银纹:指胶件表面因受气体溢出干扰而形成的在光照下呈银色的泡点痕迹。
注:部件在组装后不可见的内部区域亏料,在不影响装配、功能、强度时可接受。
水口高度
a.成品可见的水口:不可高出平面,不可低于平面mm,且不锋利。
b.上部有覆盖物(如:背贴)的口水高度≤mm。
c.要求与周边修平的水口:允许高度公差为+0/。
d.不影响外观、功能、装配的水口高度不计。
边沿缺损:不接受边缘缺损或加工成锯齿状的塑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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