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与朱继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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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与朱继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13
【案件字号】(2020)苏09民终133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孙建华李如旭赵亮
【审理法官】孙建华李如旭赵亮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朱继良
【当事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朱继良
【当事人-个人】朱继良
【当事人-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
【被告】朱继良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2 00:21:54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与朱继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
裁定书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9民终1336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新区西环路某某香槟花园某某楼301-307。
负责人张辉,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继良。
审理经过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继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2019)苏0982民初5914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收到原审法院催交上诉费通知后,仍未能按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并提供相应的票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孙建华
审判员李如旭
审判员赵亮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张东祥
书记员潘辰华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