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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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
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张政发[2016]16号
【发布部门】张家界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12.29
【实施日期】201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张政发〔2016〕1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
现将《张家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9日
张家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16〕2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建立城乡居民医保制度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
(二)坚持筹资水平、保障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坚持互助共济,城乡居民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
(四)坚持权利和义务相统一,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五)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医保,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城乡居民医保工作的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行使城乡居民医保管理职能。
市、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承担所辖区域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建立、完善和管理职能,具体负责城乡居民医保的发展规划、实施办法和相关政策的制定、基金运行管理指导和监督、队伍建设和培训、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
规范和监管等工作。
第五条市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承担辖区内同级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行为的协议管理、政策执行及培训、异地就医即时结报和基金结算等工作。
区县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承担本辖区城乡居民医保的业务管理、指导和经办服务。
第六条各级编制、发改、教育、公安、民政、财政、卫生计生、审计、保险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协助做好城乡居民医保相关工作。
第七条区县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城乡居民医保组织参保和基金筹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组织辖区内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登记、缴费续保、政策宣传等工作。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建立城乡居民医保村级(社区)协管员制度。
第三章参保范围
第八条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居民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具体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在校大中专学生,以及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九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城乡居民原则上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但在校大中专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在学校所在地整体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农村居民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城镇居民没有参加职工医保的,要在社区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第十条本市取得居住证的常住人口,未在原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以在居住地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第十一条按规定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
在本省范围内不得同时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避免跨统筹地区重复参保,避免待遇重复享受。
第四章基金筹集
第十二条城乡居民医保坚持多渠道筹资,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街道、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给予扶持或资助。
第十三条城乡居民医保执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统一确定的筹资标准。
第十四条城乡居民按年度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才能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在校大中专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由所在学校统一办理代收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原则上每年8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下一年度的参保缴费期,并积极探索委托银行代扣代缴、网上银行缴费等便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