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国内保理应收账款池融资业务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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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Ⅹ银行国内保理应收账款池融资业务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我行特色产品的竞争力,根据总行《ⅩⅩ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2006年版),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内保理应收账款池融资业务是指在卖方转让与我行的应收账款能够保持稳定的最低余额的情况下,保理授信的期限可以超过具体每笔应收账款的期限,并且不必因为授信发生时所依赖的应收账款到期而收回的特殊授信方式。
该类型授信主要适用于卖方与特定买方有长期、稳定、连续的供应关系而产生的融资需求。
第三条本业务模式仅适用于有追索权明保理。
第四条叙做“应收账款池融资”业务时,适用于主体评级的受信企业,该项业务资产风险分类应在正常五级(含)以上;适用于自偿性贸易融资评级的受信企业,该项业务评级在A+级(含)以上。
国内保理应收账款池融资业务纳入全行统一的授信融资管理,根据企业主体资信、抗风险能力、收款记录和应收账款池结构安排和付款人的付款风险按规定进行审批。
第五条国内保理应收账款池融资业务的融资方式仅限于流动资金贷款、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商票保贴、开立信用证、开立保函等方式。
第六条为保障该项业务的顺利操作,各分行贸易融资审批机构应设立专职或兼职国内保理业务审批岗,并安排熟悉该项业务的专业人员重点参与该项业务的调查、审查和制度完善。
第二章融资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国内保理应收账款池融资业务的适用原则
国内保理应收账款池融资业务除须满足《ⅩⅩ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2006年版)第十三条规定的保理融资原则外,还需满足以下原则:(1)买卖双方均具有2年以上的连续经营纪录(包括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从业经验),且原则上应具有连续1年以上的交易关系;
(2)对于我行认可的买方,卖方同意将与之在一段时期内形成的应收账款全部转让给我行;
第八条关于账户开立的要求
1、国内保理回款专户
(1)、在我行叙做国内保理应收账款池融资业务,要求在我行开立以卖方为户名的回款专户。
有多个买方的,应分别开立回款专户。
(2)、分行应取得客户资金划拨的授权。
(3)、回款专户不得提供支票、汇票、网银等支付手段,该账户的资金划出需经贸易融资部门同意。
2、保证金户
按照保证金账户管理规定对池融资项下的每笔授信开立保证金账户,核销后的回款资金应按授信到期时间的顺序划入单笔授信业务对应的保证金户,用于偿还授信敞口。
第三章国内保理应收账款池业务的基本操作流程第九条支行业务受理
1、支行接受卖方业务申请时,应要求卖方填写《ⅩⅩ银行国内保理应收账款池业务申请书》(见附件1)。
2、支行应在对卖方提出的业务需求和买卖双方的资信状况进行充分分析的基础上,向客户说明操作我行国内保理应收账款池融资业务的要求,明确买卖双方的配合意愿和实际操作的可行性,确定是否给予卖方申报国内保理应收账款池融资业务。
第十条核定额度和签订合同
1、分支行受理卖方业务申请后,应按照《ⅩⅩ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2006年版)的规定进行审批,核定保理额度。
2、分支行应在办理本业务出账前,按照规定签订《ⅩⅩ银行国内保理业务合同(应收账款池融资版)》(见附件2),并根据我行确定的融资比例以及授信额度的要求及相关授信使用方式填写相关授信合同;
3、保理总额度金额和对不同买方的分项额度金额不在合同中体现,相关保理额度、期限、回款账号、融资方式等基本内容以《ⅩⅩ银行应收账款池业务通知书》(见附件3)通知卖方。
分项额度分别控制,不予串用。
4、《ⅩⅩ银行应收账款池业务通知书》须经卖方签章确认,表示其已理解并接受我行应收账款池业务的安排。
第十一条应收账款的转让和通知手续
1、支行与卖方签订保理合同之后,卖方每次向我行转让应收账款需填制《Ⅹ
Ⅹ银行应收账款转让明细表》(见附件4),列明拟转让的应收账款明细内容,同时将与明细表上列明的拟转让应收账款相对应的购销合同、货运单据(自行发运的必须提交买方货物收据)和商业发票(如已出具增值税发票或商业发票)提交至我行;
2、本业务鼓励采用《ⅩⅩ银行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函》(见附件5)一次性通知,由卖方与我行联名向买方发出。
3、一次性通知适用《ⅩⅩ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2006年版)规定的七种通知送达方式。
4、我行对审查合格的应收账款出具《ⅩⅩ银行应收账款融资核准书》(见附件6)送达卖方,未经核准的应收账款的不得融资。
5、实际操作中卖方向我行进行应收账款转让的间隔期原则上不允许超过45天,超过45天卖方仍未向我行办理新的应收账款转让手续且没有合理说明的,我行视同卖方主动放弃在我行继续使用国内保理应收账款池融资额度。
第十二条办理国内保理应收账款池融资出账
1、支行在收到客户递交的《ⅩⅩ银行国内保理应收账款池业务融资申请书》(附件7)后,须按照规定填写《ⅩⅩ银行国内保理应收账款池融资放款申请审批表》(见附件8)递交分行国内保理管理部门审批。
2、国内保理管理部门需要确认应收账款池和融资申请满足如下条件方可准予出账:
(1)、《ⅩⅩ银行国内保理应收账款池业务融资申请书》中列示的应收账款内容须与《ⅩⅩ银行应收账款融资核准书》一致;
(2)、应收账款池中的有效应收账款余额(不含已核销的应收账款、未按时回款被剔除的应收账款、超过买方限额的应收账款金额和经我行审核不纳入池融资的应收账款)、保理专户回款余额、融资比例和授信敞口之间的关系应满足以下计算公式:
(有效应收账款余额-保理专户回款余额)*融资比例+保理专户的回款余额≥授信敞口
授信敞口=授信余额-保证金
保证金=初始保证金+进入保证金户的应收账款回款
有效应收账款余额指应收账款池中未获付款及已获付款而未核销的应收账款,如果该部分应收账款实际余额超过我行核准的买方额度,则有效应收账款余额按照买方额度计算。
核销指我行减记应收账款的行为。
减记应收账款可由以下三种情况引起:
①回款专户中的款项转出归还融资或转入保证金户;
②回款专户中的款项经审查后转入卖方结算账户;
③池中应收账款因商业纠纷或其他原因被我行认为不合格而转出。
3、国内保理管理部门在《ⅩⅩ银行国内保理应收账款池融资放款申请审批表》中对客户应收账款池、融资额度、融资比例、已融资金额和回款记录等出具审核意见。
4、放款中心凭经支行和分行国内保理管理部门签署的《ⅩⅩ银行国内保理应收账款池融资放款申请审批表》办理出账。
第十三条回款资金处理及应收账款核销原则:
1、应收账款回款后,应与卖方对账,对已支付的应收账款逐笔核销。
对无法对账的,按相应买方应收账款到期时间先后的顺序逐笔足额核销靠前的应收账款。
2、回款资金应优先用于偿还授信或补足保证金;除非剩余的未到期应收账款足以覆盖授信敞口并且付款期早于授信到期日30天。
3、客户要求划转资金时,应填写《应收账款回款资金划转申请书》(见附件9-1),保理业务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填写《应收账款回款资金划转通知书》(见附件9-2)交支行划款。
4、单笔应收账款到期后30天之内仍未全部回款的情况下,应立即从应收账款池中剔除该笔不合格的应收账款,该笔被剔除的应收账款需被未到期的应收账款取代或者由客户补足保证金,以维持授信敞口与应收账款的动态平衡。
第四章额度使用和台账管理
第十四条应收账款池管理台账是我行进行应收账款账户管理和池融资的基础,每笔业务均须实行双人登记制度,台账登记人对台账数据的及时性和准确性负责,台账必须得到妥善安全的保管。
第十五条台账的种类。
对每个“国内应收账款池融资”客户单独建立客户台账。
每个客户台账包括六个表:
应收账款池表:按不同买方登记所有入池的合格的应收账款,并根据实际情况,变更应收账款的状态;计算池中有效应收账款的余额;
回款明细表:按不同买方的回款账号登记回款信息、核销信息;计算买方回
款账户余额;
融资明细表:登记融资发放和还款情况;计算融资余额;
保证金明细表:登记保证金明细;计算保证金金额;
客户资金明细表:登记划回客户使用的资金的情况;
额度控制表:根据前五个表的情况,计算“当前可融资额度”。
第十六条台账的录入及更新
1、检索应收账款池表,如果有逾期的应收账款,则从池中剔除;
2、新的应收账款入池:按买方录入应收账款池表,状态为“正常”;
3、回款:按买方录入回款明细表;如果录入后,某买方回款专户余额大于等于其在应收账款池表中日期最靠前的某笔应收账款,则核销该笔应收账款;
4、核销:
(1)如果回款金额小于等于授信敞口,则在回款明细表登记核销信息、在应收账款池表更改对应核销应收账款信息、核销款进入保证金并在保证金明细表登记保证金存入信息;
(2)如果回款金额大于最近到期授信的敞口,则在回款明细表登记两笔核销信息:一笔金额为该笔敞口金额,入该笔授信保证金,步骤同(1);另一笔金额为(回款金额-该笔授信敞口),可根据客户要求划给客户使用,同时登记客户资金明细表;
5、融资:新的融资加入后,要符合以下要求:
(1)金额需满足公式:(有效应收账款余额-保理专户回款余额)*融资
比例+保理专户的回款余额≥授信敞口,即新的融资额不大于额度控
制表中“可融资额度”,登记融资明细表;否则客户需补充保证金。
(2)期限:原则上新申请出账的到期日应晚于池中最迟到期的有效应收账款的到期后30天。
6、每次台账有录入及更新时,必须双人录入复核,并检查台账的平衡性、是否有缺漏。
第十七条台账的管理及维护
1、应收账款管理员须定期通过核心账务系统核查保证金、回款专户余额,确保任何时点上池中有效应收账款余额与核定融资比例的乘积加上回款专户余额不小于融资敞口。
若核查结果与上述相反,即通知客户补充保证金账户。
2、每日核查应收账款的到期状况,及时将到期未回款的应收账款从有效的应收账款余额中剔除,及时更新应收账款管理台账。
单个买方应收账款到期未回款达到两次,应收账款管理员除应剔除对应应收账款外,如买卖双方未进行合理书面说明的,则剔除应收账款池中所有该买方的应收账款并停止接受该买方的新的应收账款转让,应收账款余额不足覆盖授信敞口的,应要求卖方于3日内补足相应保证金;
应收账款管理员剔除的应收账款应通知卖方回购并取得卖方确认,卖方不予确认的,则停止额度下出账。
3、在融资期间,如出现应收账款逾期的情况,应收账款管理员通过支行向客户发出《ⅩⅩ银行国内保理应收账款池融资风险提示函》(见附11),提示业
务风险和了解情况。
4、应收账款管理人员每日监测应收账款池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对于业务发生不稳定的客户或记录不良的客户及时向授信管理部门汇报,必要的情况下,可立即终止其业务并通知支行强行收贷。
5、如果当天台账有录入及更新,必须对台账备份。
应收账款管理人员还应对台账进行定期备份。
6、我行每月向卖方寄送有关应收账款发生及回款的明细对账单,对卖方的应收账款进行管理。
第五章保理费、账户管理费和融资利息费的收取第十八条保理费收取标准按照《ⅩⅩ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2006年版)执行。
分行也可按照应收账款笔数逐笔加收账户管理费,建议每笔人民币30元。
第十九条融资利息按照保理合同以及授信合同约定收取。
第六章国内保理业务的逾期催收
第二十条国内保理应收账款的付款宽限期一般设定为合同约定的应收账款到期时间或对某一买家的应收账款平均到期时间(买方实行定期结算时)加30天。
第二十一条应收账款到期而买方没有如期付款的,在宽限期内国内保理管理部门启动应收账款催收程序,具体步骤为:
1、在应收账款到期日当天通知支行,提示该笔应收账款在约定的到期日内尚未回款,要求支行客户经理向买卖双方了解回款的进度和相关情况后,向国内保理管理部门书面汇报。
2、应收账款到期日后一周之内,国内保理管理部门连同支行正式对买方发出书面的《应收账款催收通知书》(见附件10);应收账款到期日后30天之内,向卖方发出《ⅩⅩ银行国内保理应收账款池融资风险提示函》(见附件11),提示风险并进一步了解情况,并于当天从应收账款池中剔除该笔不合格的应收账款,该笔应收账款不再参与池融资。
3、如果应收账款池中的应收账款余额不足以覆盖已发放的授信敞口,要求卖方在三日内补足相应的保证金,否则,我行将立即停止该卖方在我行所有授信出账或宣布授信提前到期实行资产保全措施。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下发之日起,国内保理应收账款池融资业务操作流程应按照实施细则规定执行,《ⅩⅩ银行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2006年版)不适用于本业务。
第二十三条各分支行根据本实施细则制订补充条款时不得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
附件:1. 《ⅩⅩ银行国内保理应收账款池业务申请书》
2. 《ⅩⅩ银行国内保理业务合同(应收账款池融资版)》
3. 《ⅩⅩ银行应收账款池业务通知书》
4. 《ⅩⅩ银行应收账款转让明细表》
5. 《ⅩⅩ银行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函》
6. 《ⅩⅩ银行应收账款融资核准书》
7. 《ⅩⅩ银行国内保理应收账款池业务融资申请书》
8. 《ⅩⅩ银行国内保理应收账款池融资单笔放款申请/审批表》9-1. 《应收账款回款资金划转申请书》
9-2. 《应收账款回款资金划转通知书》
10. 《应收账款催收通知书》
11. 《ⅩⅩ银行国内保理应收账款池融资风险提示函》
附件1
ⅩⅩ银行国内保理应收账款池业务申请书
致:ⅩⅩ银行分(支)行:
因我司拟向贵行申请叙做国内保理应收账款池融资业务,有关资料如下:
单位:万元
申请人保证申请书所陈述的各项内容及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
申请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2
国内保理业务合同(应收账款池融资版)
ⅩⅩ银行
二○○七年七月
合同编号:深发保理字第号
□ 非额度内
□ 额度内综合授信额度合同编号:
深发综字第号
甲方:ⅩⅩ银行(保理商)
地址:
电话:传真:
负责人:职务:
乙方:(卖方)
地址:
电话:传真:
法定代表人:职务:
鉴于乙方业务需求,就乙方与商务合同买方之间的应收账款向甲方申请国内保理业务,经充分协商,本着自愿、平等、互利、守信的原则,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达成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
本合同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名词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1.保理:
本合同所称的保理是指甲方通过与乙方协商受让乙方与买方的商务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取得对买方收款的权利。
甲方受让应收账款的对价支付期限为应收账款到期后30天之内。
2.应收账款池额度:
指甲方对乙方核准的可用于融资的应收账款总额。
在有效期内的任一时点,乙方每次申请融资,甲方将考虑乙方当时的资信状况,并通过对买方资信状况的严格审查,在不超过已核定的额度内,决定是否同意乙方提出的申请;如同意,该次提取计算在应收账款池额度内。
乙方向甲方转让的应收账款的余额超过该额度部分,甲方有权不提供融资。
3.买方:
指与乙方签订商务合同的另一方。
4.商务合同:
指乙方与各买方签订的由乙方向买方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各项合同或协议的统称,或根据上下文义,指其中的任何一份合同或协议。
5.应收账款:
指乙方与商务合同的买方之间的交易因采用赊销方式而产生的买方尚未清偿的债权。
其具体计算方法是乙方根据商务合同的约定应向买方收取的扣除预付款、已付款、佣金、销售折扣等后的款项净额。
6.有效应收账款余额
有效应收账款余额是指应收账款池中未获付款、及已获付款而未核销的应收账款(不含已核销、因未按时回款被剔除、超过甲方核定的买方限额以及经我行审核不纳入池融资的应收账款)净额之和。
7.正常回收期:
指商务合同规定的应收账款的支付期限。
8.完整转让:
指在乙方全面履行本合同和商务合同项下义务的前提下,甲方将在已核准的保理额度范围内收购乙方在商务合同项下享有的全部或部分的应收账款所对应的全部权利。
9. 融资比例:
指甲方提供乙方融资金额与经核准的应收账款余额的比例,该比例由甲方根据乙方资信情况、应收账款质量和买方付款情况核定。
10.融资款:
指甲方在根据本合同受让乙方应收账款的前提下,向乙方提供的资金融通款项。
融资方式为授信。
11.保理费及账户管理费:
保理费指甲方为乙方提供本项服务而收取的费用,由甲乙双方视保理业务的复杂程度和风险程度而定。
账户管理费指甲方因处理应收账款而向乙方收取的费用。
12.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函:
指由甲乙双方共同向买方发出应收账款转让通知,通知买方应收账款已经转让的事实,并通知买方付款至本合同规定回款账户的函件。
13.应收账款回款账户
乙方应在甲方开立如下账户作为双方应收账款回款的专用账户,本合同项下应收账款转让后,相应买方支付的应收账款项下回款应付至如下账户:
①买方对应的应收账款回款账户为:
□回款账户户名:
账号:
开户行:ⅩⅩ银行分行支行/营业部
②买方对应的应收账款回款账户为:
□回款账户户名:
账号:
开户行:ⅩⅩ银行分行支行/营业部
③买方对应的应收账款回款账户为:
□回款账户户名:
账号:
开户行:ⅩⅩ银行分行支行/营业部
④买方对应的应收账款回款账户为:
□回款账户户名:
账号:
开户行:ⅩⅩ银行分行支行/营业部
⑤买方对应的应收账款回款账户为:
□回款账户户名:
账号:
开户行:ⅩⅩ银行分行支行/营业部
甲乙双方明确如下:
(1)乙方同意在应收账款转让给甲方后,接受甲方委托收取该应收账款项下款项,并以上述回款账户作为转让应收账款项下回款的唯一账户。
(2)上述回款账户仅作为本合同项下应收账款的回款账户,该账户资金的转出须经甲方同意。
(3)乙方承诺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撤销上述账户、不得使用网银和办理对外结算。
(4)双方同意,甲方有权随时扣收该账户中的资金用于偿还乙方在甲方的融资或者将
该账户中的资金划转至乙方在甲方开立的保证金账户(账户号为:),作为乙方在甲方编号为深发综字第号综合授信额度合同项下债务的质押担保。
包括进入上述回款账户的非来源自本合同项下应收账款的款项。
(5)双方同意,该账户的资金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处置。
上述回款账户明确后,乙方应立即书面通知买方更改或确认回款账户。
14.银行工作日:
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外的银行正常营业的时间。
本合同未作定义或约定的词语,按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惯例解释。
第二条追索权
本合同项下保理业务为有追索权保理业务,不论乙方转让的应收账款是否在保理额度之内,甲方均不承担坏账风险。
当应收账款发生坏账时,乙方须为买方的履约行为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第三条应收账款池额度
1. 应收账款池额度金额、期限和融资比例以《ⅩⅩ银行应收账款池业务通知书》记载的内容为准,该通知书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
2.业务合作过程中,乙方可向甲方申请调整额度,经甲方审核同意后和乙方重新签订《ⅩⅩ银行应收账款池业务通知书》。
应收账款池额度以最新签订的通知书为准。
3.甲方在额度有效期内,有权单方面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调整、取消或中止保理额度或调整额度有效期。
4.额度有效期届满时,额度自动终止,未使用的额度自动失效;
第四条应收账款转让
1.乙方必须将其与在《ⅩⅩ银行应收账款池业务通知书》中列明的买方在一段时期内形成的所有应收账款全部转让给甲方,并不得转让、质押、抵押给任何第三方。
2.乙方转让给甲方的所有应收账款,不管该应收账款是否核准融资,所产生的回款乙方均同意优先用于偿还在甲方的融资。
3.甲方与乙方的应收账款转让事项应签发《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函》一次性通知买方,并与买方明确以下内容:乙方已与甲方签订了国内应收账款保理协议,根据协议,乙方已经将商业发票日期标注为某年某月某日起(含该日)任何日期的所有应收账款全部转让给甲方。
基于转让,甲方已经成为买方的债权人,享有乙方作为该应收账款债权人的所有权利和权益。
买方对该应收账款的付款应直接支付至甲方与乙方约定的唯一指定付款账号,从而解除买方相应的债务。
甲、乙双方签发《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函》的有效印鉴如下:
甲方的有效印鉴式样为:乙方的有效印鉴式样为:
3.《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函》由甲、乙双方签章后共同送达买方签收或由乙方签章后交由甲方单独送达买方签收。
单笔应收账款转让时,甲方有权另行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与买方进行确认。
4、乙方每次向甲方办理单笔应收账款转让时,应向甲方提交《应收账款转让明细表》、商务合同、销售发票(增值税发票)、货运单据等乙方履行合同的证明以及甲方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乙方所有提交的资料均应加盖公章,并应对所提供的资料的准确性、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5、自甲方认定的买方签收《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函》之日起,无论乙方是否需要融资,乙方均需按甲方相关规定将甲方认定的买方与乙方贸易交易项下的所有应收账款全部转让给甲方;乙方向甲方进行应收账款转让的间隔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45天,超过45天乙方仍未向甲方办理新的应收账款转让手续且没有合理说明的,甲方视同乙方主动放弃在甲方继续使用国内保理应收账款池融资额度。
6.乙方向甲方转让的应收账款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有真实合法的贸易背景;
(2)商务合同合法有效且乙方已按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了合同项下的义务,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明;
(3)乙方与买方之间不存在商务合同执行的纠纷;
(4)乙方未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任何第三方或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
(5)买方不是乙方的附属机构、控股公司及其他关联企业;
(6)无法律禁止转让的情形,商务合同中无禁止转让的条款;
(7)不存在被第三人主张抵销、代位权等权利瑕疵或被采取法律强制措施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