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范文(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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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范文
1. 对于已经依法获得批准的单位,若监督管理部门未履行职责,发现其不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视而不见,不予查处。

2. 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其他产品,在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过程中收取费用。

3.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

4.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依照法律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投入,导致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5.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律规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6.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7.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考核合格。

8.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未按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事项。

9.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即上岗作业。

10. 生产经营单位的矿山建设项目或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安全设施设计未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

11. 矿山建设项目或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施工单位未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

12. 矿山建设项目或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

13. 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相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14.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15.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

16.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17. 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安全标志,即投入使用。

18.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19.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

20.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21.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未进行评估、监控,或未制定应急预案。

22. 进行动火、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23.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24.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25.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26.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

27.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员工宿舍出口。

28.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29.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

30.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逃匿。

31.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

32.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

33.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34.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

35. 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

2024年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范文(二)
(六)应严格执行新聘员工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并确保其得到充分的考核与监督;
(七)应认真执行交通安全统筹工作,确保统筹与安全相辅相成,充分展现安全统筹在防灾减灾中的核心作用;
(八)一旦发生一般以上事故,必须立即派遣人员赶赴现场进行救援,调查事故原因,进行事故分析,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提出预防措施,追究责任,并确保整改措施的跟踪执行;
(九)负责公司消防安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以及隐患排查和平安创建工作,对突发性事故和事件进行有效处置;
(十)负责指导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并督促各单位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第九条技术质量部安全工作职责:
(一)部门负责人应将本部门职责细化至各工作岗位,并在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二)在编制、审核施工设计时,必须包含相应的安全设施和安全技术措施,并确保其得到检查和执行;
(三)在设计工作中确保所引用的标准、规范和规程均为现行有效文件;
(四)对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应按照“三同时”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和操作规程;
(五)在检查指导施工时,同时检查现场安全生产,对不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设施、违反安全技术规程、施工设备工具状况不良或使用不当的情况应及时制止,并向施工负责人报告,确保整改落实;
(六)参与定期的安全例会,参与各类安全生产检查,参与事故涉及的技术方面的分析并提出整改意见,参与有关安全设施、设备的验收;
(七)负责制定改善劳动条件、减轻劳动强度、消除噪声、治理尘毒危害等的技术措施;
(八)协助各单位编制施工作业指导书,并在施工前对全体作业人员进行施工技术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

第十条公司办公室安全工作职责:
(一)负责协助总经理收集有关安全生产状况的信息;
(二)负责公司有关安全生产会议的布置和文件的印发;
(三)负责协助总经理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四)负责维护公司办公大楼内的安全生产秩序和用电安全;
(五)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相关事项;
(六)负责公务车辆管理,定期进行维护检查,确保公务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并每月组织一次公务车驾驶员安全学习。

第十一条各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副经理安全生产职责:
(一)协助单位经理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工业卫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含相关条例)和公司的规章制度,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工作,监督、检查、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施情况及记录;
(三)积极开展本单位安全生产检查及隐患整改工作;定期研究承包和分包项目中的安全问题,并予以解决;
(四)确保本单位所有人员(包括临时用工)都必须经过相应的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五)加强对事故的管理,严格按照事故分类处理各类事故;不得隐瞒或缓报事故,发生重大事故必须赶赴现场进行抢救,调查处理,做好善后工作;
(六)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保证信息畅通,应急人员、物资和设备的到位及完好,并定期进行检查和演练。

第十二条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
(一)在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二)学习、宣传、遵守和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三)根据上级安排参与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负责对本单位员工的安全培训学习,参与对生产单位(部门)安全
生产的考核,参与施工设计及作业指导书中安全措施的审核、参与各类安全生产检查并落实整改;
(四)对班组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同时检查施工设计中安全技术要求的执行情况;
(五)具体完成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记录、统计、汇总、上报、存档工作;
(六)配合工业生产单位做好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特别是特种设备、安全装置的检查与管理,配合公安部门做好可能发生的火灾预防和扑救,并做好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和报废工作;
(七)负责安全标语及警示标识的正确选择,合理布置和维护;
(八)对违法违规行为和单位存在的问题和事故隐患,提出批评并责令整改,对不及时整改的单位或个人,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安全主管部门处理;
(九)接到事故报案,要及时报告单位领导,并迅速赶赴现场进行救护,调查事故原因,处理善后工作,落实改进措施;
(十)协助分管领导做好应急救援预案及预案演练工作。

2024年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范文(三)负责对员工进行部门级安全教育和谈话,并在部门内部深入反思,彻底整改;若再次发现违规行为,将在项目部范围内对当事人及部门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

若同一部门一年内累计出现三次以下情况,将扣发该部门全年的安全绩效奖金。

1. 拒不遵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上级部门的安全工作指示、命令和规定。

2. 无故缺席项目部组织的安全专题会议、教育、培训等活动,未事先沟通或请假;或在参与上述活动时,不遵守现场纪律,严重干扰现场秩序,影响正常运行。

3. 在项目部安全管理相关活动中消极应对、敷衍了事、拖延冗余,经劝说提醒无效。

4. 对管理范围内存在的较大风险,对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视而不见,不报告、不制止或不采取必要整改措施。

5. 对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员在执行安全职责时,不接受劝告、不配合执行,出言不逊、态度蛮横。

6. 对责令整改要求、审核不符合项拒不整改,寻找借口、推诿责任。

第六条对于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法律法规,因责任缺失和违规行为导致事故发生,造成安全事故和严重后果的部门和个人,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将在项目部范围内对当事人和部门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

构成玩忽职守罪或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拒不遵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项目部规章制度或上级部门的安全工作指示、命令和规定,导致事故发生。

2. 在灾害面前,未采取必要和可能的应急措施,贻误时机,使本可避免的损失未能避免,造成重大损失。

3. 对违章作业不制止,或违章指挥作业,导致事故发生。

4. 已发现隐患或有重大事故预兆,未及时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贻误时机,导致事故发生。

5. 对有关部门或个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或加强安全防范的合理意见、建议拒不采纳,导致事故发生。

6.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值班领导和值班人员脱离岗位,未能及时报警,导致事故扩大。

7. 项目部内发生伤亡事故后,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或类似事故在事故发生后半年内重复发生。

8. 事故隐患严重,接到公司或项目部整改指令后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导致事故发生。

第七条对于连续发生轻伤事故,或发生重伤人身事故,或经济损失超过一定数额的安全生产事故的部门主要负责人,由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进行谈话,依据上述情况对部门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处罚,处罚额度为月效益工资的一定比例,并予以通报批评。

若在谈话后三个月内继续发生上述三类事故,部门主要负责人将被就地免职。

项目部发生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将被就地免职。

第八条项目部将对各分包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并责成相关部门(安全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对安全问题负有责任的人员,将依照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九条因安全生产受过公司通报批评的个人,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在接受处罚后一定年限内,项目部范围内的评优、评先活动中,需在申请中明确披露接受处罚的经历。

隐瞒情况者,无论何种原因,取消其此次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条本规定未涉及的安全生产管理内容和要求,项目部按照国家、行业、市政府相关部门、公司、项目部的有关要求、标准等严格执行。

本规定未尽事宜,由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确定。

第十一条名词解释责任事故:
本规定中责任事故是指除自然灾害等本项目部内不可抗力以外,因工作人员违章或渎职行为而人为造成的人员伤害和经济损失的事故。

生产工作中的违章现象分为四类:操作性违章是指在生产工作中,操作者不遵守设备操作规程或不遵守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或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或蓄意违章的不安全行为。

指挥性违章是指各级生产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违反设备或装置的安全操作规程,或在缺少保证人身安全技术措施的情况下,进行指挥生产作业的不安全行为。

装置性违章是指工作现场的环境、设施、设备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合保证人身安全的各项规定及技术措施的要求,以及其它不能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的一切不安全状态。

管理性违章是指生产工作的行政、技术管理人员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企业标准、规章进行生产或不按规章制度实施的不安全行为。

市日月鑫家具有限责任公司
2024年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范文(四)
一、为有效预防安全事故,严格追究安全事故责任,保障公司资产及员工生命安全,依据相关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法规,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凡在本公司范围内,负责安全生产及监督管理的个人与部门,若因未尽或未完全尽到职责,导致生产、设备、质量、交通、火灾、盗窃、伤亡等安全事故发生的,均应依本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

三、本公司安保科为本制度执行的监督机构。

四、各公司、部门经理为本级安全生产首要责任人,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为次要责任人,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五、事故处理职责划分如下:
1、安保科负责对集团内各公司、部门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全面分析事故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处理方案;
2、各公司、部门在事故发生后,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现场,并按规定及时向安保科及有关领导汇报,并及时处理;
3、各公司、部门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后,本单位领导或指定负责人应负责事故的善后处理,并配合安保科调查;
4、发生人员伤害事故时,本公司、部门应立即采取措施,积极稳妥地进行处置,必须送医的,应先将伤员送往就近医院处理后,再转至定点医院治疗,并安排人员护理;
5、各公司、部门发生人员伤害事故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向集团公司工伤签定小组申请签定,并由事故单位相关领导或指定专人配合调查确认;
6、集团公司工伤小组认定为工伤后,事故单位应配合行政部在规定时间内向县劳动社会保障局工伤科申请工伤认定,主动配合调查,报送相关材料;
7、治疗期间,事故单位领导应主动向医生了解治疗方案,根据治疗情况,提出合理建议,尽可能减少治疗费用,并向集团公司相关领导汇报;
六、各公司、部门领导、管理人员及当事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若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应尽职责,导致以下安全责任事故发生的,由当事直接责任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一定比例赔偿责任,相关领导、管理人员按其责任大小和直接损失给予相应比例的处罚;
1、不执行相关规章制度、违规操作或自行其是的;
2、不接受主管部门和领导管理、监督,不听合理意见,强制违章作业的;
3、对可能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4、对安全生产工作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5、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
6、重点部位缺乏安全防范设施,安全防范措施不力的;
7、酒后上岗、擅离岗位或工作漫不经心的;
8、指挥不当或乱指挥的。

七、对于发生死亡事故的,除对事故单位处以规定金额的罚款,并责令制定整改措施外,还将对承担领导责任的负责人或其他相关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记大过、降职等行政处分,并处以规定金额以上的罚款。

八、对于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除追究经济责任外,构成犯罪的,将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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