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保用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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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保用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加强劳动保护用品程序化管理,促进聊城市城市污水处理厂安全生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保用品计划由综合科根据劳保用品定额标准、库存情况、各科室人员数量等统一提报,单位根据《山东省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组织论证,通过后统一购买。
第三条购买劳保用品应该到定点经营单位或定点生产单位购置,并经厂审查验收后,财务部门方可按规定核准报销。
第四条建立劳保用品实物收发账册,以备查考。
劳保用品的发放领取,原则上实行以旧换新,建立登记表,由综合科负责保管。
第五条购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时,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有关规定标准检查验收。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建立定期检验、维护保养,在使用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失去安全效能的,立即报废,停止使用。
第六条劳保用品应由各科室专人领取,并对本科室劳保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各科室应建立劳保用品使用台帐,对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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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用品的收发及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并接受综合科的监督。
第七条职工在生产中必须按规定使用防护用品,综合科负责对劳保的发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爱护和节约劳保用品,对于虚报冒领、无故丢失、损坏变卖劳保用品的职工,应视具体情况,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制裁和必要的行政纪律处分。
第九条对调离本单位的职工,要收回应收回的劳保用品;内部调动工作,要按新岗位的发放标准办理交还、转移手续。
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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