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农业农村局、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日照市家庭农场市级示范场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日照市农业农村局、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日照市家庭农场市级示范场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日照市农业农村局,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1.03.15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3.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日照市农业农村局、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日照市家庭农场市级示范场评定及监测暂行办
法》的通知
各区县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深入落实省委农办、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家庭农场培育行动的实施意见》(鲁农委办发〔2020〕24 号),扎实开展家庭农场示范创建活动,更好地引导全市家庭农场发展优势特色产业,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修订完善了《日照市家庭农场市级示范场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日照市农业农村局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15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创建标准
第三章申报认定
第四章扶持
第五章监测管理
日照市家庭农场市级示范场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家庭农场市级示范场的评定及监测工作,加强对家庭农场的管理、监督、指导、扶持与服务,促进家庭农场快速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家庭农场市级示范场(以下简称“市级示范场”)是指按照《山东省家庭农场登记试行办法》登记设立,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评定的家庭农场。

第三条市级示范场评定和监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家庭农场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实行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

第四条市级示范场评定采取总额控制、等额推荐、专家评审、媒体公示、联合发文认定的方式。

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上一年度各区县家
庭农场发展情况,确定各区县市级示范场分配名额。

第二章创建标准
第五条申报市级示范场原则上应是县级示范场,并符合以下标准:
(一)基础条件完备
1.依照《山东省家庭农场登记试行办法》登记设立,运行一年以上,并在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依法按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等公示信息,无违法不良记录。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家庭农场应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2.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备。

税务登记证、银行账户齐全。

3.土地租期或承包期在 5 年以上(含 5 年,以乡镇经管部门鉴证的流转合同为准)。

4.农业生产主要环节基本实现机械化或达到该农业生产领域生产手段的先进水平。

自备或通过协议保障等,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基础、配套设施、农业机械装备。

5.具有法律、法规要求的特殊农业生产从业凭证等。

(二)经营规模适度
1.种植业:从事大田种植的,连片面积在 50 亩以上,总经营面积 200 亩以上(果树、茶叶、观光园、采摘园总经营面积 100 亩以上);从事设施种植的,连片面积在 10 亩以上,总经营面积 30 亩以上;从事种养结合的,连片面积在 30 亩以上,总经营面积在 100 亩以上。

2.畜牧业:生猪,年出栏达到 500 头以上,或能繁母猪 30 头以上;羊,能繁母羊 50 只以上,或年出栏达到 500 只以上;肉牛,能繁母牛 20 头以上,
或年出栏达到 100 头以上;奶牛,年存栏 50 头以上;肉禽,年出栏达到 5 万羽以上;蛋禽,年存栏达到 1 万羽以上;兔,存栏母兔 500 只以上,或年出栏达到 1.5 万只以上;貂狐貉,存栏母畜 500 只以上,或年出栏 1500 只以上;蜂, 100 箱以上。

3.水产养殖业:“精池”养殖面积合计达到 100 亩以上。

(三)生产经营规范
1.实行统一生产质量标准或操作程序,标准化生产率达到 100%。

2.建立生产记录制度,完整记录生产全过程,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

3.生产基地应通过无公害产地认定,主要产品通过无公害农产品或绿色食品认证,拥有注册商标、实行品牌化经营。

4.家庭农场主要经营者接受过农业技能培训,掌握所从事农业产业较先进的生产技能。

5.家庭农场主要经营者掌握一定的现代信息技术知识,能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服务生产,提高生产经营水平。

6.无生产或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问题等不良记录。

(四)示范带动效果显著
1.经济效益好。

亩均产量高于本县(区)平均产量的 10% 以上,年人均纯收入高于本县(区)农民人均纯收入 30%以上。

2.带动能力强。

在科技运用、农业装备、生产技能、经营模式、管理水平等方面对周边农户具有较强的示范效应,并带动当地农民增收致富。

3.生态效益好。

按照生态、循环、高效的原则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生产过程严格按标准使用农业投入品,规范使用化肥、农药,农业资源利用率高,农业废弃物实行无害化处理,农业生态环境良好,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强。

第三章申报认定
第六条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各区县家庭农场工商注册登记数量、规范化建设水平等因素,将申报计划下达到区县。

各区县本着家庭农场自愿申报的原则,择优推荐上报。

区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报材料审核后,以正式文件等额推荐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第七条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各区县推荐上报的市级示范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市级示范场入选名单。

市级示范场入选名单在日照农业网等相关媒体上进行公示,7 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由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文公布。

第八条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市级示范场名单汇总,建立市级示范场名录。

第四章扶持
第九条各级涉农项目、人才培养、信贷资金等优先支持市级示范场。

第十条各级对每年评定的市级示范场优先予以扶持,切实发挥市级示范场的辐射带动作用。

第五章监测管理
第十一条市级示范场实行动态监测管理,每两年监测一次。

第十二条市级示范场应当于监测年份的 9 月前,向所在区县农业农村部门报送市级示范场基本信息表(另行印发)。

区县农业农村部门核查汇总后,于9 月底前报市农业农村局。

第十三条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市级示范场监测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合格或不合格监测意见。

第十四条监测合格的市级示范场,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确认并公布。

监测不合格的或者没有报送监测材料的,取消其市级示范场资格,从市级示范场名录中删除。

第十五条市级示范场因故变更名称,应当在变更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出具注册登记后的营业执照或复印件等变更材料,逐级上报,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重新确认其市级示范场称号。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在市级示范场申报和监测管理中,县级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审查把关,家庭农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未经认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已经认定的取消其市级示范场称号,两年内不得申报。

第十七条各区县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县级示范场评定及监测办法。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1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3月14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