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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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办法
为切实做好工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工作,解决园区内企业职工住房困难,加强公租房的租赁管理,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和租赁价格,面向规定对象提供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二、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条件
(一)供应对象
园区内企业务工人员、各类引进人才等无住房人员。
(二)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公租房。
1.与园区企业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连续工作3个月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本人及家庭成员在分宜县城区均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20平方米(含)以下的。
2. 本人可支配收入在本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倍以下。
3.经认定的各类引进人才且在分宜县城区无住房的。
三、公租房分配
(一)为了保证新引进企业筹建期间外来员工的基本住房需求,以企业为申请单位,按投资额度及税收或用工情况分配房屋。
1.固定资产投资额达100万元—500万元、年缴税收50万元以内或用工30人以内分配2套公租房;
2.固定资产投资额达500万元—1000万元、年缴税收50万元-100万元以内或用工30-60人以内分配5套公租房;
3.固定资产投资额达1000万元—1500万元、年缴税收100万元-200万元以内或用工60-100人以内分配10套公租房;
4.固定资产投资额达1500万元以上、年缴税收200万元以上或用工100人以上分配20套公租房;
5.用工在200人以上按比例递增;
6.年纳税额度在400万元以上,本科以上学历且从事专业工作5年以上,在企业副总以上级别,以及市级高层次人才可申请入住大户型房子。
(二)需租赁公租房的务工人员到所在用工企业报名,应如实填报申请书,按要求提交申请书、户籍证明、身份证、劳动或工作合同、工作收入证明、住房状况证明等资料,并承诺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
由用工单位统一向园区管委会提出租赁公租房申请。
园区管委会根据审定结果、企业投资效益、房源情况确定分配数量。
园区与用工企业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及物业服务协议。
四、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物业标准
(一)租金标准
暂定公租房费用3元/平方米(含物业费1元/平方米)。
为了保护房屋及公共设施,承租企业入住前需缴纳保证金1000元/套。
钥匙保证金100元/套,租赁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到期后需要续租的提前三个月办理续租手续。
(二)租金缴纳办法
1.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有限期租赁,租赁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到期后需要续租的提前三个月办理续租手续。
新就业职工的租赁期限,原则上不得长于其劳动(聘用)合同的有效时限。
2. 租金按年收取,在下一年开始前一个月签订租赁合同,缴纳下一年度租金。
3.超过3个月不缴纳租金或物业费的,产权单位将收回租赁住房。
五、公共租赁住房使用与退出
(一)承租企业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
退出承租的公租房时,承租企业应当停止使用并结清水、电、气、电视、通讯、网络、物业服务及其他相关费用。
(二)园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公租房及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三)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使用。
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四)承租企业须在租赁期满二个月前提出续租或退回公租房申请。
(五)承租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租房:
1. 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的公租房的;
2. 改变所承租公租房用途的;
3. 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租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4. 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5. 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的。
6. 累计3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
7. 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
8. 与务工人员解除劳动合同的;
9.隐瞒或伪造住房、收入等情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